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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东方红” 经驳回复审成功获准注册
2007年,东方红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4578309号“东方红”立体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不良影响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7日做出复审决定,裁定第4578309号“东方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裁定号:商评字(2008)第23110号
超凡从03年开始,通过激烈的竞标取得了我司的商标事务独家代理权后,为品牌价值高达百亿元的“泸州老窖”、“国窖”连续提供顾问服务至今。在泸州老窖实现双品牌战略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泸州老窖副总经理法学硕士 张顺泽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