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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东方红” 经驳回复审成功获准注册

    2007年,东方红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4578309号“东方红”立体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不良影响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7日做出复审决定,裁定第4578309号“东方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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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号:商评字(2008)第2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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