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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洒春”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我公司接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的委托,对他人申请注册的第3531076 号“福洒春”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近日裁定,“福洒春”商标与五粮液集团在先核准注册的“福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核准注册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裁定异议人五粮液集团的异议理由成立,第3531076 号“福洒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超凡从03年开始,通过激烈的竞标取得了我司的商标事务独家代理权后,为品牌价值高达百亿元的“泸州老窖”、“国窖”连续提供顾问服务至今。在泸州老窖实现双品牌战略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泸州老窖副总经理法学硕士 张顺泽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