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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五粮液集团五个商标异议案成功

时间: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我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商标局(2007)商标异字第05708-05712号“金口人家及图” “金口双娇及图” “金口双子及图”“百年金口及图”“金口缘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上列被异议商标 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207092号已经注册的 “w图形”商标图形构成近似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我公司的商标监测人员先后在第885期、第890期《商标公告》上监测到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在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金口人家及图” “金口双娇及图” “金口双子及图”“百年金口及图”“金口缘及图”系列商标先后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经分析后,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上列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徽记“w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1207092号)近似,我公司随即通知了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提出异议申请。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以上列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207092号商标近似,如核准注册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为由,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上述商标的异议申请。

2007年8月,国家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裁定最终认定我公司代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上列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第1207092号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上列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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