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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丰恒”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 2009年04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法律服务部 浏览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近日就我公司代理注册和答辩第3520297号 “鼎丰恒”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做出裁定,依法准予我公司客户的被异议商标“鼎丰恒”予以核准注册。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2003年4月10日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鼎丰恒”,初审公告期内上海鼎    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鼎丰”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被异议人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进行异议答辩。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外形、读音、含义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核准注册后投入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答辩理由,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国家商标局采信了我公司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异议商标“鼎丰恒”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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