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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案件审理分工作出规定

时间: 2009年07月01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规定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对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该规定同时要求,对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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