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

发布时间:2020-07-12 作者:辛自强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390

“ 使用环境特征是结构类专利权利要求中频繁出现的一类技术特征。这类技术特征由于描述的是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而非针对保护主题本身结构的直接限定。因此,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和限定程度也与一般技术特征有所不同,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和侵权判定阶段都有其特殊性。”

 

一、什么是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一词并非出自《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它最早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判决对使用环境特征做出了如下定义: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上述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将后换挡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的支撑件、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和所述支架件的连接件,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上的连接结构, 所述后换档器支架包括……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后换挡器支架。然而,出于使权利要求表达清楚或者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需要,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不仅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本身的结构特征,同时限定了与后换挡器支架有连接或配合关系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结构特征。法院将关于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技术特征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在最高法知识产权庭 “第一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所述连接器从后向前纵向嵌在所述刮水器臂的向后纵向弯曲成U形的前端部内……使所述连接器从所述刮水器臂中解脱出来。”

该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是“刮水器的连接器”,但是技术特征“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并未直接限定连接器的结构,而是限定了该连接器与其它部件(即刮水器臂、刷体部件等)之间的连接关系,实际上限定了该连接器所使用的环境,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二、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

在“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一案中,法院判决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该判决指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确认。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

司法解释只是将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情形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而对于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情形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并没有规定。

而在2019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庭 “第一案”中,法院指出:“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只能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 “第一案”中进一步指出:“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可以用于其他使用环境,原则上不影响侵权判定结果。”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通常要弱于一般技术特征,但也存在例外。

 

四、如何确定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

第一、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对象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性能或组成。

例如,主题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的“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即使用环境)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隐含了“模具的熔点要高于钢的熔点”这一特征,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膜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浇铸钢水,因此即使二者结构相同,也不应认定后者侵权。

再例如,在“上海丽雨光电诉专利复审委”一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主题为“一种柔性灯条的堵头结构”。法院认为,“柔性灯条”是对“堵头结构”的用途限定(即使用环境),结合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可知,“柔性灯条”的作用体现为通过胶合层与“堵头结构”进行端面胶合,其对“堵头结构”本身并不产生影响,因此,“本专利的堵头结构用于柔性灯条”不能作为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第二、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做出贡献。

在“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一案中,在涉案专利的审查阶段,为了将要求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与对比文件相区别,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关于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作为环境特征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法院据此认为要求保护的后换挡器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

第三、说明书中是否暗示出要求保护的对象必须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

如果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得出,只有将要求保护的对象用于特定的使用环境,才能达到发明目的、实现发明效果,或者说,发明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存在于特定的环境,则可以认为要求保护的对象必须用于该特定的环境,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强限定作用。

 

五、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与功能性特征类似,使用环境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特征,在司法解释中被单独列出。由于这种特殊性,代理人在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采用使用环境特征。

如上所述,司法解释只是将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情形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而对于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情形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并没有规定,关于其侵权判定方法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环境特征。当然,前提是不影响技术方案的清楚表达。

第二、即使无法避免,也应尽可能上位。

为了使权利要求表达清楚技术方案或体现出发明点,有时不得不在权利要求中引入使用环境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在说明书中扩展出其他使用环境,并在权利要求中对这些使用环境进行上位概括,以避免在侵权判定中被认定为必须/只能用于特定环境。

第三、应当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哪些是本身结构特征,哪些是使用环境特征。

由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通常要弱于本身结构特征,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保证读者能够明确判断出哪些是保护主题的本身结构特征,哪些是使用环境特征。如果某些使用环境特征被误认为是本身结构特征,将会对侵权判定产生不利影响。简单来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属于保护主题自身组成部分的部件/单元应当采用“包括”、“包含”、“具有”等词语写明其与保护主题之间的包含关系,这样,未写明与保护主题之间具有包含关系的部件/单元就应当被认定为是使用环境特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3.(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4.胡波著:《专利法中的使用环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