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科创属性新规实施一个月,看申报企业如何对标?

发布时间:2020-04-27 作者:李雪娇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1234

导读

自3月27日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实施已有一个月,申报企业“科创属性”满足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如何呢?

 

从4月1日到4月24日,共有31家企业被受理。31家企业中有20家在招股书中就科创属性进行了单独说明(如下表)。其中,只有“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明确表示不符合“三项指标”(未达到指标二的要求),但声明满足“五项例外”中的“实现进口替代”,其余企业均声明满足科创属性的要求。

 

从上表发现了什么问题?

指标一和指标三是明确的计算数据,除了营收复合增长率在文字上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理解:近三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即计算近3年复合增长率)?还是近三年营收的复合增长率(即计算近2年复合增长率)外,其他基本不存在什么疑问(发行人普遍计算的是近两年复合增长率)。

而指标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5项以上,作为一项相对模糊的指标,暴露了对标难的问题(对指标的理解,可阅读:科创板IPO,科创属性5项发明专利背后,到底是什么?)。结合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的内容,以及发行人在对标指标二中的说明,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授权发明专利大于5项,即认为复合指标二要求——直接忽略“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限定?

2. 说明授权发明专利都是和主营业务相关的——“相关”等同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3. 说明所有授权发明专利或部分授权发明专利应用在主营业务中,但招股书并未对产品/应用-专利的对应关系做更进一步披露——说明不够充分

4. 说明所有授权发明专利或部分授权发明专利应用在主营业务中,且招股书对产品/应用-核心技术-专利的对应关系以列表方式进行披露。

无疑,第四种情形是信息相对披露完善的,但上述企业中,仅有3家企业对“产品-核心技术-专利”以列表的形式进行了披露(分别是:兰剑智能、深圳汉弘集团、深圳亚辉龙,见文末附1),而其它企业则仅披露了核心技术与发明专利的对应关系,或仅披露了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

在披露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核心技术与发明专利的对应关系只能说明这些专利是形成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即对应“五项例外”中的“例外五”),但并不能说明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基于过往的问询问题,推测后续上交所在问询中很有可能会通过提问“专利与发行人产品的内在联系”或“XX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或“发明专利是否已应用在生产经营中”,继续要求发行人披露产品与发明专利的对应关系,即发明专利在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最后,抛出一个小问题供讨论:以第五套标准申报的企业,无营业收入,如何对应指标二呢?

 


【附1】:三家企业披露的相应内容截图,希望能对后续企业信息披露作为参考。

 

“兰剑智能”以表格的形式分别披露了“产品-关键技术-对应发明-对应其他知识产权”(图1)、“技术-应用产品-技术先进性”(图2)、“技术-技术来源-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图3),比较全面的展示了企业技术及应用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

 

图1

图2

图3

 

“深圳汉弘集团”在说明指标二的同时,以表格的形式将专利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对应(图4),同时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部分,分别以表格的形式给出了“技术-技术优势-专利”(图5)、“产品-专利”(图6)的对应关系。 

图4

图5

图6

 

“深圳亚辉龙”也披露了“技术-产品-专利”的对应情况(图7)。

图7

 

【附2】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