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周报 | “双米”和解后,极米二轮问询答复这么说(0907-0913)

发布时间:2020-09-15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922

导读

截止到2020年9月13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433家(注:同一个企业两次申报按2家计算)。其中,终止42家(含终止注册、不予注册),上市企业173家。

上周主要内容

1.二十年磨一剑,“国产Adobe”福昕软件上市;

2.“蚂蚁花呗”之后,科创板又迎来“京东白条”;

3.“双米”和解后,极米披露二轮问询答复。

 

一、新增上市企业3家——二十年磨一剑,“国产Adobe”福昕软件上市

9月8日,“国产Adobe”福昕软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238.53/股,首日收盘价309.27/股,是A股市场第二高发行价格,仅次于石头科技。

福昕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仅次于Adobe的全球第二大PDF企业,亚马逊、微软、英特尔等国际知名企业都是它的客户。

福昕软件在PDF电子文档格式领域深耕多年,与PDF死磕到底。自公司2001年成立以来到现在,近20年时间仿佛只做了两件事:PDF和上市。慢工出细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际著名安全漏洞库CVE所收集的软件漏洞数据,公司的主要产品Phantom PDF的安全问题数量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223和133个,明显少于主要竞争产品Adobe Acrobat Pro的299和342个。

 

二、新增受理企业3家——“花呗”之后又来“白条”

上周,新增受理企业3家。其中,2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1家新能源企业。

继蚂蚁集团向上交所递交招股书后,又一家金融科技企业——京东数科,申报科创版。京东数科致力于为金融机构、商户与企业、政府及其他客户提供全方位数字化解决方案,和蚂蚁集团一样,京东数科与京东集团的关系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点。

招股书披露,京东数科与京东集团建立了高度战略协同和长期、稳定、互惠的商业关系,此外,京东数科还与京东集团签署了不竞争承诺,双方不得从事、开展或参与双方约定的业务。

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京东集团许可京东数科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与自身业务相关以及业务所需的专利、版权、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在数据与流量合作方面,两方基于各自在数据及流量方面的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向对方免费共享其拥有的相关数据信息。

 

三、企业审核状态更新51家——极米披露二轮问询答复

在审企业中,共51家企业状态发生更新。其中,注册生效3家,提交注册3家,上市委会审议通过5家,终止1家(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及材料更新39家。

上周,在光峰公告与极米和解后,极米披露了第二轮问询答复,不出意外,二轮首个问题就是关于“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事项”。

此次极米问询披露的信息,相较此前光峰科技的公告内容,进一步披露了:

共获33项专利许可:

极米分5年向光峰科技支付专利许可费合计2,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未来可能有助于发行人产品研发的光峰科技33项专利的实施许可权利;

 

和解协议部分内容:

峰米科技、光峰科技及极米互相撤回针对对方的所有行政、民事案件,并且不对针对对方在和解协议签署之前或者合作期内的任何行为、产品提起诉讼或其他权利主张。

 

综上,“双米”之争历时3个月,终以——双方达成33项专利许可+5.5年的光机产品合作+5.5年内互不搞事情的合议,暂告一段落。

 

在极米的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关于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事项”,虽然相关风险问题已和解解决,但极米仍从各个角度,全面进行了答复。

上交所的问询重点简要总结如下:

1.涉诉产品到底侵不侵权?是否为核心方案?是否会扩展到其他产品?如果败诉不利影响有多大?

2.涉及无效的专利是否属于核心技术?是否会导致不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有替代方案?

落脚点在于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是否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即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发行条件中,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中,第(三)项“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极米是如何答复的呢?

极米在答复中首先解释了签署相关协议的背景,不是因为侵权,而是为了谋求发展——发行人考虑到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时限较长,尽管发行人不存在侵犯 731 号专利权的情形,但发行人为了取得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增强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的信心,同时考虑到光峰科技在激光投影技术方面有较强技术储备,各方通过和解达成战略合作也有助于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拓展激光超短焦投影产品市场”。

具体针对侵权诉讼及无效宣告,全面答复如下:

关于侵权诉讼

(1)涉诉产品侵权风险低:提供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证明极米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提供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侵权比对,未全面覆盖,不侵权;

(2)涉诉方案不属于核心技术:涉诉产品相关技术方案(光机模块)块在投影仪中起到作为照明光源的作用,对光机性能有所影响,但对智能投影整机的其他各系统均无重大影响,不属于核心技术方案,贡献率较低;

(3)涉诉专利存在被无效可能:提供第三方针对涉案专利的《分析意见书》,指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存在被全部无效的可能;

(4)即使认定侵权,赔偿额低:提供律所《法律意见书》,说明即使认定侵权,涉案专利在产品中贡献率低,赔偿额不超过100万;另外,涉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与供应商签署相关“知识产权”规定,如认定侵权成立,发行人可以向供应商提出追偿诉求以弥补部分损失;

(5)即使认定侵权,有替代方案:已有成熟的替代技术方案可以在存货产品和后续生产的新产品中替代使用;

(6)自身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购买商业专利数据库+定期监控竞争对手专利+申请前专利查新检索+关键节点专利风险排查;

(7)已达成和解:相关案件正在撤回起诉。

 

关于专利无效:

(1)专利稳定性高,无效成功可能性低:大部分专利被提起无效的理由都不是新创性问题,是新创性问题的证据还是之前审查员用过的;

(2)即使被无效,也不影响使用:只是失去了排他性保护;

(3)第三方也不容易模仿:企业相关技术通过技术秘密保护及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多种方式对核心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不容易短时间内模仿;

(4)技术不断迭代,专利不断申请授权中:已有新的11项发明授权,还有158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中;已研发形成的相关替代技术方案具有较高的成熟度和可运用性;

(5)已达成和解:16项无效请求正在撤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