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挑骨头 | 关于商标风险,这个答复貌似有些“言多必失”......

发布时间:2020-09-16 作者:挑挑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998

导读

科创板和创业板都注册制了,企业信息的披露成为重中之重,尤其发行人、保荐机构、律所、会所的历次问询答复都完整的展现在了投资人、竞争对手等社会大众眼前......试想,如果披露的文件中出现一些“小问题”被发现,那么小则显得不专业,大则可能有潜在或直接的不利影响。

#IPO挑骨头系列#,将招股书、问询答复等披露文件中,涉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部分的一些“小问题”挑出来,分享给大家,以作为提醒~

 

前段时间,在浏览科创板企业问询答复中,发现一个小小哒问题。

某申报的科创板企业,在IPO前,其一项注册在35类(广告商业类)的商标被另一家企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暂未有结果。于是,不可避免的面临上交所的问询:

“发行人第XX号商标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产生的收入、毛利及占比,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上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这本来是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或风险时的常见问题,但企业的答复却让人有点担忧。

企业在答复中,为了说明涉案商标不会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首先解释在第35类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方抢注进行贸易活动”;其后又多次强调,发行人未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在发行人产品销售中未实际发生作用,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及利润”、“争议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属于发行人核心商标”

的确,这么看来,这个商标即使被无效了,也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可是,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中,这么正大光明、堂而皇之的公开说自己的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是忘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能会被他人提起“撤三”吗?是在对无效请求人高喊“来吧,撤销我吧”吗?

按照企业的说法,一旦该商标被撤销了,还怎么基于“防御和规避风险的目的”,“防止第三方抢注商标进行贸易活动”呢?

搜了一下该商标的注册时间,已然满三年了,企业还没用吗?难道是真的不想要了吗......

 

商标知识小贴士

什么是“撤三”?——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和促使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

什么时间下可提起“撤三”?——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连续三年”如何理解?——根据目前的商标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主张(商标局实际受理日)的日期为起算点,向前推算3年;

什么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些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使用可以用什么证据证明?——“没公开、做赠品、不实际、象征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