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拖把”专利被宣告无效,600万侵权赔偿款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24 作者:检索家 来源:检索家 阅读量:1341

导读

提起“网红拖把”—旋转拖把,已经成为热卖爆款,几乎家喻户晓,让拖地变得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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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拖把的脱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CN200920154510.9)曾是我国台湾地区拖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专利,于2015年转让给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该专利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获得了丰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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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0920154510.9附图

在这些年里,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过多起侵权诉讼,相应的该专利也被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全部被裁定“维持有效”。

2020年06月11日,该专利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浙江三公司专利侵权索赔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下面来看看该专利在无效审理过程中的要点:

2019年08月30日无效宣告请求人金华智橙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认为:

权利要求1缺少“防止内杆体从外杆体中脱落的定位安装结构”的必要技术特征,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供了15个证据,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的证据为以下3个:

证据1:TWM330077U号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8年04月11日;

证据2:TWM338635U号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1日;

证据10:CN2480605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3月06日。

 

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以踏板踩踏进行脱水的拖把操作麻烦、使用不便的问题而提出的改进,提供了一种用手下压拖把杆而脱水的拖把装置。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相互套接的内杆体和外杆体;设于所述内杆体,内缘底端设为棘齿的卡合件;设于所述外杆体的驱动件;设于所述卡合件内,以承接所述驱动件且底缘设有棘齿的制动件;设于所述内杆体底端,具有拖把毛的盘体”以及“通过前述的构件,构成拖把的脱水装置,在拖把使用后将所述盘体置于一沥水桶,通过所述外杆体的下压使所述驱动件带动所述制动件的旋转,从而带动所述卡合件使所述内杆体、所述盘体及所述沥水桶呈同方向的旋转,以产生离心力将附着于拖把毛的水甩干”,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限定可知,下压外杆体,由设于外杆体的驱动件来驱动承接驱动件的制动件转动,通过棘齿配合的方式,设于卡合件内的制动件又使得卡合件转动,设于内杆体内的卡合件的转动使得内杆体跟着转动,从而带动设于内杆体底端的盘体转动,即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已经解决了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故请求人主张的特征“防止内杆体从外杆体中脱落的定位安装结构”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创造性

下面为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过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拖把的脱水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拖把结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利用旋转以甩干拖把头刷毛的拖把结构,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全文,附图1-5):该拖把的脱水装置包含:主套管32、握持杆管34、单向轴承40、导向件42、螺旋形杆件44、顶杆36、握把套管50、以及弹簧46;其中,握持杆管3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杆体)自主套管3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杆体)上端套接于主套管32,使握持杆管34可相对于主套管32来回滑动,当握持杆管34滑动至相对主套管32最上部时称为第一状态,当握持杆管34滑动至相对主套管32最下部时(几乎与主套管32叠在一起)称为第二状态,拖把结构反复处于第一状态以及第二状态,会使拖把头38快速旋转,可利用离心力来脱除刷毛3802的水分;单向轴承40固定于主套管32的上端内侧,导向件42设置于单向轴承40内侧的中空处,导向件42(相当于本专利中具有制动件功能的部件)受单向轴承40的控制会与单向轴承40相对以单向转动(单向轴承40是已具有的元件,原理于此处不再赘述),导向件42延上、下向通透而具有一狭缝孔4202;弹簧46设于主套管32中,螺旋形杆件4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件)的上端固定于握持杆管34的内部上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件设于外杆体),向下通过握持杆管34透过导向件42的狭缝孔4202伸入主套管32中,并穿过弹簧46的内部,螺旋形杆件44的下端与弹簧46的下端固定,弹簧46的上端活动连接(可旋转连接)于导向件42的下端;推送握持杆管34上、下向来回运动(反复于第一状态及第二状态),使螺旋形杆件44上、下向来回运动,因为螺旋形杆件44的螺旋状杆体以旋转方式干涉狭缝孔4202的内壁,因而会带动导向件42来回转动,再因为单向轴承40对导向件42的单向干涉,会使单向轴承40仅以单向来转动,并因为单向轴承40固定于主套管32,而使主套管32也随着单向转动,进而带动其底端近似圆盘状的具有刷毛的拖把头3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设于内杆体底端具有拖把毛的盘体)也单向的快速旋转,而能以离心力甩除拖把头38上刷毛3802中多余的水分;当使用者要甩除刷毛3802的水分时,使用者需握住握把套管50向下推,握把套管50会沿沟槽70上下移动,可使顶杆36自主套管32中透过拖把头38的通透孔伸出拖把头38下方以顶住水桶的底部。由此可见,证据1通过前述的构件,同样构成了拖把的脱水装置,在拖把使用后将所述盘状的拖把头38置于一水桶中,通过下压所述握持杆管34使所述螺旋形杆件44带动所述导向件42旋转,使所述主套管32、所述拖把头38呈同方向的旋转,以产生离心力将附着于拖把毛3802的水甩干。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

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于所述内杆体,内缘底端设为棘齿的卡合件,及设于所述卡合件内,以承接所述驱动件且底缘设有棘齿的制动件;而证据1中是通过固定于主套管32上端内侧的单向轴承40与设置于其内侧中空处的导向件42相配合,在螺旋状杆体44的带动下,带动导向件42、单向轴承40及主套管32单向转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于所述外杆体的锁合结构,包含束套及锁合于所述束套的旋筒,通过所述旋筒对所述束套的紧锁或松弛,使所述内杆体、所述外杆体呈定位或使所述内杆体呈可转动状态;而证据1中未公开对内、外杆体进行锁合的锁合结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沥水桶结构,通过外杆体的下压带动内杆体、盘体及所述沥水桶呈同方向的旋转,而证据1中未公开可以随着内杆体、盘体一起呈同方向旋转的沥水桶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

①.本专利解决了单向轴承旋转结构带来的杆体直径过大、杆体过粗的问题;

 

②.本专利解决了内、外杆体伸缩调节杆体长度时不易相互固定的问题;

 

③.本专利解决了拖把顶杆与桶体配合进行甩干的结构操作复杂、不稳固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2公开了一种拖把,其能以拖把杆的轴向作用力转换成于拖把头处的旋转运动,进而在拖把头产生离心力将拖把头甩干,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公开了承接下压螺杆使底端设有棘齿的驱动转子与内缘底端设有棘齿的转子相配合以实现单向转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单向轴承与导向件配合的结构带来的杆体直径过大、过粗、握持不便的问题时,很容易从证据2中获得启示,在证据1导向件的底端设置棘齿结构并在导向件的外侧套接设置内缘底端具有相应棘齿结构的转子卡合件结构来替代单向轴承,上述替换与改动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且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证据10公开了一种双套管卡锁,其对可伸缩拖把杆有优异的锁定功能,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证据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内、外杆体相对伸缩调节杆体长度时不易相互固定的问题时能够从证据10公开的上述内容中获得启示,将其内、外锁的锁合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且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证据2还公开了将拖把头的盘体置于拖把桶的沥水桶中的结构,当下压拖把杆使其拖把头的盘体转动时,拖把桶中的沥水桶也呈同方向旋转的结构,且同样可以解决拖把如何与桶体稳固配合进行甩干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其顶杆36与桶体配合进行甩干的结构操作复杂、不稳固的问题,很容易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获得启示,在拖把桶中设置相应的沥水桶结构与拖把头的盘体配合转动进行甩干,以替换顶杆结构,上述替换与改动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且效果可以预期。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面对单向轴承旋转结构带来的杆体直径过大、过粗,内、外杆体伸缩调节杆体长度时不易相互固定、顶杆与桶体配合进行甩干的结构操作复杂、不稳固的问题时,能够从相同技术领域的上述证据2、10中获得启示进行相应的替换和改进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1、2、10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均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面对相应技术问题能够从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