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布局策略之分案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27 作者:检索家 来源:检索家 阅读量:2329

导读

分案申请制度是指:当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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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种类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可以分为被动分案和主动分案。

(1)被动分案: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同时,申请人为了保护从原申请中删除的技术方案而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2)主动分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请求。这些分案申请中,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并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而是由申请人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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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注意事项

(1)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之前申请什么类型专利,分案后的专利就要什么类型。

(2)分案的申请一般不得改变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如果发生改变,提交分案申请的时候需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3)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4)分案申请的期限,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5)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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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布局策略

(1)修改技术方案,扩大保护范围

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了若干项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中仅要求保护了其中的某项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申请中未在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分案或者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对技术特征进行不断修改,从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以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扩大保护范围,不能超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当超出该期限的时候,我们还可以采用分案的方式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另外,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较长,申请人可以在该审查过程中根据市场及自身战略布局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分案申请。

(2)间接延长审批时间

当某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但是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其他问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可通过提出分案申请使得竞争对手不敢轻易实施。申请人可以不断地提出分案申请,间接延长审批时间,使得公众难以判断该申请的法律状态。

(3)利用审查差异,获得不同的审查结果

国内专利申请案的审查是随机分配的,不同审查员对法条尺度掌握和技术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当审查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不断分案可能会使同一发明创造得到不同审查员的审查,获得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