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商标法修改视角看欧洲地区商标制度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1-02-08 作者:薛友飞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阅读量:958

导读

近年来,欧洲地区的许多国家陆续对商标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根据统计,最近三年内涉及至少有19个国家,包括比荷卢联盟(比利时、荷兰、卢森堡)、阿尔巴尼亚、意大利、立陶宛、西班牙、奥地利、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保加利亚、法国、塞尔维亚、德国、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冰岛。本文将对这些欧洲国家的商标法修改要点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探析欧洲地区的商标制度发展趋势。

 

1、取消用“图形表示”呈现商标的要求

立陶宛、西班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保加利亚、法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冰岛在修改商标法时都取消了必须用“图形表示”呈现商标的要求。

以立陶宛为例,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可以对全息图、动态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在此之前,申请人必须用“图形表示”呈现商标,很多非传统商标因为难以做到这一点,商标主管机关和市场主体难以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边界,导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虽然这些表现形式实际上发挥着商标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技术水平有限,难以为非传统商标的固定和展现提供有效支撑。

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让这些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管理逐渐成为现实,企业在完成基本的传统商标注册保护后,还可以通过丰富注册商标的类型,进一步提高海外商标保护水平,拓宽挖深品牌的护城河。同时,在评估产品出口过程中的商标使用风险时,也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将非传统商标的因素考虑在内。

 

2、设置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

比荷卢联盟、立陶宛、西班牙、德国、意大利、芬兰、法国、罗马尼亚在近年修改商标法时设置了商标撤销和无效的行政途径。

以比荷卢联盟为例,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和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规定。根据新规定,申请人对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申请,或者以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出无效宣告,可以向比荷卢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就是通过行政途径提出,行政途径通常可以节省申请人的时间、费用成本,而在此前只能向法院提出司法诉讼,程序繁琐,费用昂贵。

 

3、增加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据的规定

2019年1月14日,西班牙实施新商标法,增加了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使用证据的规定。若异议人作为异议权利基础的在先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则被异议人在答辩时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据。如异议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据不合格,则异议申请将被拒绝。可以看出,西班牙新商标法更加强调商标注册后需要投入实际使用的要求,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际使用。

企业在西班牙提出异议申请时,需考虑自身在先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满五年,是否有实际使用。如商标已注册满五年,但是未实际使用,即便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者非常近似,也可能导致异议不被支持。反之,在商标申请被他人提出异议时,可以核实在先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满五年,调查在先商标是否有实际使用,以此作为反击异议人的突破口。

立陶宛、爱沙尼亚、芬兰、保加利亚、法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冰岛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将这一规定纳入其中。

 

4、建立异议程序中的冷却期制度

2020年2月1日,塞尔维亚实施新商标法,引入了商标异议制度,异议制度中设置了冷却期的规定。异议申请提出后,商标申请人有60天的答辩时间,如双方同意,可以向官方申请延长至24个月,进入冷却期,以便双方有充足的时间自行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冲突。

这种做法体现了商标权的私权特征,官方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双方创造机会鼓励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实在协商不成的,官方公权力再介入处理,这样也可以节约行政资源。此外,海外商标争议案件往往费时费力,如果双方争执下去可能最终对谁都没有好处,协商解决往往是处理纠纷的好办法。

德国、奥地利、芬兰、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近期修改商标法时也在异议程序中新增了冷却期制度。

 

5、要求对商品/服务项目进行具体准确描述

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芬兰、罗马尼亚要求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具体准确描述。

2018年6月7日,阿尔巴尼亚修改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填报的商品项目具体明确,以便商标主管机关和市场主体确认商标的保护范围。阿尔巴尼亚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分类表中每个类别有一个标题,该标题含有描述了本类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概括说明。根据新规定,此类概括性的项目必须要具体明确才能进行申报,并且只能采取字面解释的方法,应被理解为仅指定了该概括说明的字面含义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非该类别的所有项目。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涉及宽泛商品描述的,在办理续展时,也需要说明具体涵盖的商品范围。

 

6、限定黑白商标图样的保护范围

2019年5月1日,芬兰新商标法正式生效,根据新商标法,以黑白图样注册的商标,仅仅保护黑白图样,不再保护所有彩色图样。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申请注册的是黑白图样,但是实际使用彩色图样,倘若被他人提出不使用撤销,使用证据很可能不被认可,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一点尤其需要国内企业特别注意,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根据商标实际使用的场景选择合适的图样。

 

7、相对理由审查制度

2019年4月1日,爱沙尼亚新商标法正式生效,新商标法取消了相对理由审查制度,官方不再检索是否有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在先商标所有人需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对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异议。欧盟以及德国、法国、波兰、丹麦、芬兰、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等欧洲国家均不审查相对理由,这是欧洲地区商标制度的一大特点。

为了全面直观地掌握欧洲地区的商标制度修改概况,现简要梳理如下: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近三年来修改商标法的欧洲国家基本上都是欧盟成员国,但是也有部分不是欧盟成员国,如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冰岛。2015年,欧盟对商标制度进行改革,修改了《欧盟商标条例》(简称《条例》)和《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指令》(简称《指令》),《条例》和《指令》对商标保护的规定基本一致,《指令》为欧盟成员国调整转化国内法设定了最低标准,确保欧盟和成员国商标制度的协调性,以上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内容基本上都是《指令》里面对成员国的要求。

欧洲地区国家的商标制度处于快速变革过程中,并且呈现出逐渐趋同的发展态势,希望以上分析能够帮助国内企业了解欧洲地区的商标制度特点,更有章法地在欧洲地区开展商标布局及商标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