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周报 | 4家以50项发明为科创属性指标的企业,现在怎么样了?(0201-0207)

发布时间:2021-02-09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2572

导读

截止到2021年2月7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540家。其中,终止80家(含终止注册、不予注册),上市企业225家。

1.新增上市企业2家——优利德曾在上市前遭供应商起诉侵害专利权,最终达成和解。

2.新增终止企业0家

3.新受理企业2家——上海海和药物和西安炬光科技,主营分别涉及抗肿瘤创新药物和半导体激光元器件。

4.审核状态或材料更新企业34家——安徽森泰木塑集团科创属性“50项发明”被重点关注其对应的产品及收入情况等问题。

关于科创板“科创属性”,202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其中对第十九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科创属性相关事项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科创属性”是“3项常规指标”+“5项例外条款”(点击链接),其中,“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为“3项指标”之一;“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0项以上”为“5项例外”之一。

 

基于科创板定位,如果企业的发明专利数量不满足要求,直接影响的可能是无法满足科创属性,这已然成为众多企业冲击科创板的入门障碍;但反之,如果企业的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指标不满足,但发明专利数量可以达到“例外”指标,也可能为不满足“3项指标”的企业提供了满足科创属性的例外条件

 

从科创板申报企业来看,截止到上周,近20家企业在招股书“科创板定位”描述部分披露也满足“50项发明”例外条款;其中,有4家企业未能满足“3项常规指标”中的研发投入或营业收入指标,而单独以“50项发明”作为例外条款说明其满足科创属性,这4家企业分别是:

 

除了龙迅半导体在首轮问询期间主动撤回IPO申请,未披露相关问询外;审核机构针对其他3家企业披露的满足“50项发明”科创属性情况,均进行了更深入的一轮或多轮问询,要求企业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对企业“50项发明”是否满足《推荐暂行规定》进行核查。那么:关于“50项发明”,都会问什么?

一.爱威科技

 

爱威科技在申报稿中披露其有55项发明,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合计50项以上,因此满足科创属性。然而,上交所在审核中发现:

l  这55项发明专利中,有3项境外专利(土耳其、美国、俄罗斯),但企业在美国和俄罗斯并无收入

l  发明专利的总计22名发明人中,有14人已离职。

 

在首轮和第二轮,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提问如下(简述):

l  公司授权发明与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是什么?产品报告期收入情况?(计算核心技术产品收入时,请充分考虑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核心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不能简单将全部自 产产品纳入统计);

l  境内外专利是同族专利吗?相应专利产品在对应境外区域实现销售了吗?境外授权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什么?

l  公司发明人离职时间?较多人员离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影响“科创属性”的“50项发明”,企业进一步答复,基于最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情况,在剔除了5项未取得收入的发明,以及5项国外发明专利外,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入的发明专利仍超过50项,满足科创属性。

 

二.邦彦技术

 

邦彦技术在申报稿中披露其有55项发明,“均应用于主要产品的研发、生产中,与发明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产生息息相关”。上交所在审核中关注到,55项发明专利中:

l  2017年1月之后,没有授权发明;

l  有4项发明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其中3项用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在首轮问询中,针对上述情况,上交所提问如下(简述):

l  2017年1月之后,还提交过专利申请吗?专利审查情况如何?

l  共有专利的研发背景、专利使用权约定和实际使用情况?

 

 邦彦技术在答复中:

1.列表说明2017年1月之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情况;

2.说明共有专利的背景是因为合作方给与了指导意见,因此共同申请、署名;

合作双方并未对专利的使用进行约定,从《专利法》规定;

共有专利报告期内所贡献收入及占比较低且在公司产品中需结合其他多项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共有权人不具备独立的产品研发能力;

且上述专利至今未产生纠纷,实际控制人承诺对未来发行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三.安徽森泰

 

安徽森泰在招股书中未按要求披露科创属性情况,在首轮问询中补充披露:拥有发明专利55项,“均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已形成核心技术,其中53项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在二轮和三轮问询中,上交所针对“50项发明”,要求企业进一步披露:

l  发明专利的分类(配方or工艺)?不同类型的专利如何体现科创属性?

l  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及相应收入?

l  53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仍在公司任职?

l  是否存在就同一技术重复申请的情形?

l  为什么装配式建筑产品类业务营收占比较低,但半数以上的发明专利都与该类业务相关?

 

 安徽森泰在答复中补充披露如下:

1.列表说明各类专利的区别,每一类型的发明专利之间具备重大或显著区别;

2.装配式建筑产品系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及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的应用领域,顺应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装配式建筑是系统化集成产品,涉及到的单体部品部件较多,且其安装结构较为复杂,不同部品部件之间连接结构均存在差异,因此存在较多数量的专利。

 

从上面3个企业的问询和披露来看,针对选择“50项发明”例外作为满足科创属性的情况,审核机构关注的绝对不仅仅是企业专利数量达标就可以了,而是要求真实、客观、充分、一致披露:

首先,“50项发明”与企业产品、核心技术、营收的对应关系,以排除不对应核心技术和主营产品的专利;

其次,各类专利数量与对应产品/技术内容、营收高低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为了满足数量要求而申请大量类似但不必要专利的情况;

再次,各项专利的发明人团队稳定情况以及专利申请的延续性,进而判断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及风险;

最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及信息披露,判断企业披露的“50项发明”,是否满足“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要求。

 

那么,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客观理解发明专利所体现的科创属性内容,在自查科创属性时,务必对企业自身产品-技术-专利做好梳理工作,并根据核心技术、主营产品、研发项目、研发团队的实际情况,合理申请和布局专利,并有计划的实施,切勿为了达成数量指标而一味“贪数量”或“突击”申请一些于自身主营、核心技术无关的低价值专利,反而对科创属性的体现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