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超凡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商标篇

发布时间:2021-04-27 作者: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3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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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余热未散,超凡精选2020年商标十大典型案例,与大家一同分享。精选之案例典型性强、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既体现了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展现了超凡专业团队能力的特点和优势。

 

01.“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431号〕

案情摘要

第7502555号“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由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之门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商标“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申请或注册的“阿里巴巴”“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图形等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外观上相近,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阿里之门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虽然含有“阿里”二字,但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在呼叫、字体设计上仍存在明显区别,整体上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以及设计细节方面与引证的图文组合及图形商标存在较大差别,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字母和汉字在组成、呼叫上构成近似,涉案商标的人物侧脸图与各引证商标的人物侧脸图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和设计风格上较为近似。“阿里巴巴”等引证商标在涉案商标申请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阿里之门公司在理应知晓的情形下,不仅在公司门头招牌、装饰和宣传中,刻意突出使用“阿里巴巴 芝麻开门”字样,还申请注册了“阿里之门”“ALIDOOR”等一系列摹仿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进一步证明其有攀附恶意。尤其,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已产生实际混淆的证据也证明相关公众在市场中无法区分服务来源。此外,阿里之门公司在后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及其知名度原则上无需考虑,特别是阿里之门公司有进一步攀附阿里巴巴公司商誉且已经产生实际混淆的情况,允许涉案商标维持有效,不能保证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有效区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行政裁定。

典型意义

在实际市场中,个别企业或自然人为了攀附知名品牌商誉,往往会摹仿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进行恶意注册。本案涉案商标便是同时摹仿了阿里巴巴公司的文字商标及对应的图形商标“图片”,并企图以新的排列方式组合注册,达到打“擦边球”的目的。

该种方式的摹仿注册给法院的近似认定带来了挑战。一、二审阶段,两审法院均未认定商标近似,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在再审阶段,代理律师通过提交阿里之门公司的攀附恶意、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可信时间戳的网页公证等证据,证明了在“阿里巴巴”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涉案商标在申请注册前便已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混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将涉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分别比对,并结合阿里之门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恶意使用情况,认定以摹仿同一主体的多个商标并重新组合的方式注册,构成近似商标,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成与在先商标的可区别性,但并非只要提供使用证据,都应予以采信。本案中,阿里之门公司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但其通过在门头招牌位置突出使用“阿里巴巴”字样,在加盟手册中使用“阿里连锁”等文字表述等方式,刻意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如果一味考虑使用证据,可能会使恶意主体通过“傍名牌”积累商誉,将其违法行为合法化。

因此,虽然阿里之门公司提交了使用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了对于涉案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证据原则上不需要考量,同时结合涉案商标注册前便已经发生的混淆事实,更加说明涉案商标在后形成的商誉并非基于诚信经营而来,最终认定涉案商标应予以无效。本案认定亦对无效宣告案件的认定时间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抢注主体试图通过大量使用来“洗白”恶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专业团队:

诉讼律师:刘莉莎 蔡爽

案件主管律师:陈剑

 

02.“BBC”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英国广播公司与北京爱语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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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类别:9、41

案情摘要

原告系英国最大的新闻广播机构,也是世界最大的新闻广播机构之一。自成立以来,原告积极投身于电台广播、电视节目,后来扩展到门户网站、APP、书籍、VCD/DVD、英语学习资料等产品和内容的打造、宣传以及传播事业,建立了BBC官方网站,以及BBC News、BBC Sport等官方APP。经过多年发展,原告“BBC”品牌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几乎每一个接触英语的人,都会知道原告的“BBC”品牌及产品。

被告主要通过自己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向相关公众提供英语教学、翻译等服务。被告在自己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甚至在某款APP中使用“官”。此外,被告还在微信公众号介绍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在主张判赔额时,原告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持续时间长,被告侵权软件下载量巨大,被告通过收取会员费用及植入广告获利。经初步估算,被告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被告坚称其仅有167美元收入,但在法院再三释明并要求其提交真实收益证据的情况下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簿等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的证据。最后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典型意义

1.对于侵权APP,除了常规的证明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种类、侵权持续时间等方面的证据,还可以从软件覆盖的应用市场、下载量、会员收费、植入广告等情况去搜集证据证明对方侵权规模及获利。

2.在商标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基于搜集到的证据估算出侵权获利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财务账簿等资料,如果对方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就有理由在侵权获利的认定方面更多依赖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估算方式,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本案专业团队:

商标律师/代理人:贺淑敏 刘小明

 

03.“黄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徐州笑一笑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16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9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商标“黄渤”由徐州笑一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一笑商贸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演员黄渤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演员黄渤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笑一笑商贸公司对演员黄渤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与演员黄渤姓名完全相同,笑一笑商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演员黄渤申请注册为商标,客观上利用了演员黄渤的较高知名度。因此,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演员黄渤的在先姓名权。

笑一笑商贸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笑一笑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笑一笑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黄渤作为演员在影视行业已经获得专业人士的普遍肯定,黄渤的姓名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将其本人与“黄渤”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涉案商标与黄渤的姓名相同。鉴于黄渤作为影视剧演员已在社会公众中所具有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以及黄渤与其姓名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对应关系,笑一笑商贸公司理应知晓上述事实,却未经黄渤许可在“领带”等商品上注册与黄渤姓名相同的涉案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标标志指代了黄渤本人,进而认为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系经过黄渤本人的许可或者与黄渤本人存在认定联系,损害了黄渤的姓名权。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大量存在,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抢注名人姓名、网络热词等现场较为普遍。为了严厉打击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级法院均出台了相关措施,对此种行为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抢注影视剧演员姓名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种抢注名人姓名的情形,由于影视剧演员的姓名本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故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商标的目标。在实际市场中,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往往会邀请影视剧演员作为形象代言人。基于此,影视剧演员的姓名在被抢注的情况下,消费者容易将其与影视剧演员联系起来,认为使用抢注商标的商品与影视剧演员本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影视剧演员姓名的行为,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保护影视剧演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到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此种行为侵犯了黄渤的姓名权,保护了名人合法享有的姓名权,对个别企业和自然人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起到了一定规制作用。

本案专业团队:

诉讼律师:刘莉莎 计海军

案件主管顾问:杨华

 

04.“POP MART”商标美国无效宣告案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裁定书(案件号:92074548)

案情摘要

涉案商标“POP MART”由广州某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对涉案商标向美国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美国亦称撤销申请)。此次撤销主要理由为: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混淆可能性、未使用、虚假使用证据及使用宣誓等。由于广州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撤销答辩,根据美国商标法律规定,该撤销申请被予以支持,美国审理与上诉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涉案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在撤销案件前,案件双方已协商进行转让。由于泡泡玛特公司另一申请商标因涉案商标已被驳回,处理涉案商标具有时限性及紧迫性,因此泡泡玛特不具有协商转让价格的筹码。最终,由于转让费用未达成一致,在得知美国无效宣告撤销流程、费用及理清案件后续可能性后,泡泡玛特公司进行利弊权衡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决定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企业在国际商标布局中,若遇抢注,可利用当国法律法规的制度特殊性采取应对措施。针对本案,美国无效宣告案件程序较为繁琐,可能会经历异议答辩、发现会议、初期披露、证据开示、审前披露、庭审证据展示、简短陈述、口头审理、庭审及异议裁定等一系列程序,比国内的诉讼程序更为复杂,走完全程耗时三年及以上很正常。而且,每一阶段的律师费用对于案件双方都是不小开支。在双方协商很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让另一方被动进入案件进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通常迫于程序及经济压力可能更能达成一致。即使不能达成一致,发起程序后,也需要双方费时费力费钱,那么真正抢注的一方迫于经济实力及证据材料的压力,也会中途放弃。当然,即使案件继续,真实商标所有人也更容易在案件中最终获得成功。

因此,一旦企业商标被抢注,需要冷静分析抢注商标的当前状态,理清当国商标程序的特殊性。若被抢注人索要费用高于维权成本,可根据当国法律法规对症下药,避免被漫天要价。

本案专业团队:

国际商标代理人:何婷

案件主管顾问:赵欧

 

05.“碧桂园”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60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651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案情摘要

涉案商标“碧桂园”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星饮料公司”)申请注册。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对涉案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露星饮料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对涉案商标不予撤销。

碧桂园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碧桂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露星饮料公司为了维持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碧桂园”系列商标的注册,刻意从事了少量的商品销售行为,此种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目的,不应视为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露星饮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露星饮料公司提交的发票数额较小,难以认定符合商业惯例,系为了维持涉案商标注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于核定商品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露星饮料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逐年攀升,商标有效注册量超过3000万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其中就存在大量的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处于闲置状态。为了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我国《商标法》中设置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在实践中,部分商标注册人为了维持其商标注册,往往会预先采取应对措施,或自制相关的使用证据,或从事少量的商品销售行为,其实质上并不属于以真实的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行为。对商标注册人而言,该种行为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商标被撤销,但违背我国《商标法》鼓励注册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的立法目的,对清理闲置商标造成阻碍。本案两审判决均对于此种象征性的使用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一审判决从商标使用人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额、经营规模、商业惯例等多方面考虑,认定其为不以真实的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应当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本案专业团队:

诉讼律师:刘莉莎 计海军

案件主管顾问:杨华

 

06.“林肯租赁”商标异议案

 

福特汽车公司与林肯(深圳)租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

案情摘要

2016年,被异议人林肯(深圳)租赁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林肯(深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空壳公司)刻意将其企业字号分别由“帝豪世佳”和“优沃克”更改为“林肯”,将经营范围更改为“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等汽车相关领域。自此之后,以其变更之后的带有“林肯”字样的主体名称,对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名下的“林肯/LINCOLN”系列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和摹仿,且其恶意商标申请范围几乎覆盖全部45个类别。同时,被异议人还运营了名称包含“林肯”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并在其中大肆宣传福特“林肯/LINCOLN”车系,同时设置可直接跳转至福特“林肯/LINCOLN”官网的链接,企图误导公众,扰乱市场。

在异议理由书中,代理人重点围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的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第二种情形,即“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进行了详细论述。

一方面,代理人全方位地深挖了被异议人恶意攀附福特汽车公司商誉的恶意,包括但不限于梳理了被异议人商号以及经营范围的变更记录、对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关联公司的恶意商标申请记录进行了总结、对被异议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中恶意攀附福特汽车公司商誉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了公证。

另一方面,代理人着重收集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名下引证商标“林肯/LINCOLN”拥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梳理了“林肯/LINCOLN”品牌自1917年创立至今的百年荣耀历史,介绍了“林肯/LINCOLN”汽车在中国的经营销售状况,详细阐述了福特汽车公司自身和各大知名媒体针对引证商标在线上和线下的宣传推广情况,递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国家图书馆查询结果,搜索总结了异议人引证商标车系在全球知名电影中的出镜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1.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在先引证商标“林肯”,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林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关联度较高;

2.除了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林肯”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被异议商标依法不予核准。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异议人林肯(深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均为“林肯”系列商标,系抄袭、摹仿同一主体,申请数量近百件。这种恶意行为并非常见的抢注、囤积大量不同主体的知名商标。在案件中,我们需要同时证明恶意主体的恶意情形和福特汽车公司“林肯”商标的知名状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林肯(深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异议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截至目前,林肯(深圳)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10余件恶意申请的“林肯”系列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同理由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是非典型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形,办案思路对于成功异议针对同一主体大量申请商标的情形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专业团队:

案件代理人:谭艳雷

案件主管顾问:李海玉

 

07.“冰糖炖雪梨SKATE INTOLOVE及图”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天津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冰糖炖雪梨SKATE INTO LOVE及图”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商评字(2020)第0000256772、0000256774、0000256777、0000256780、0000256785、0000256788、0000256796号〕

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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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类别:9、14、16、35、38、41、42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天津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影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冰糖炖雪梨;SKATE INTO LOVE”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第9、14、16、35、38、41、42类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以“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涉案商标。完美影视不服该决定,委托超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理由主要包括:涉案商标是同名电视剧《冰糖炖雪梨》标识,随着同名电视剧的热播,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上能起到商标标识的作用。复审材料中同时提交了商标同名电视剧《冰糖炖雪梨》从制作备案、拍摄过程、发行许可、电视剧上映前宣传、上映期间的宣传及各大媒体在此期间的报道的证据材料,此外,还提交了该电视剧的收视率情况、电视剧在各平台的网络热度、相关的微博话题参与讨论人数和阅读量、电视相关的评价及评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最终予以涉案商标初审并公告。

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影视剧、综艺节目等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手游、饰品、护肤品等)已经非常普遍,而大多数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名称往往显著性较弱,特别是综艺节目的名称往往直接体现内容,作为商标申请因缺显驳回几率较大,难以获得权利,使影视剧、综艺节目名称被滥用于各类衍生品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是典型的电视剧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被缺显驳回的案件,但影视剧和综艺节目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服务商标,影视剧或者综艺节目从制作、宣传到播出的过程通常都会进行宣传,而影视或节目播出后的收视、播放量、网络热度以及观众评价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进行递交,本案的复审思路对于影视剧、综艺节目名称克服显著性障碍复审成功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专业团队:

商标律师/代理人:韦素珍

案件主管顾问:王龙妹
 

08.“小龙坎”商标菲律宾异议案


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CAI,ZAIFU商标异议案〔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务事务局裁定书(案件号:14-2019-00310)〕

案情摘要

自然人CAI, ZAIFU(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在菲律宾申请商标“图片”。待涉案商标进入公告期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辩。根据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异议材料及证据审理后,法律事务局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成功在第43类注册商标“图片”,该在先商标享有相同中文文字“小龙坎”及相同的图形设计,两枚商标在发音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指定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项目。法律事务局同时认为,小龙坎为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号中主要显著部分,尽管小龙坎商标并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异议人已证明该商标的创意来源及已在多个国家的注册、使用,反之,申请人并未对如何获得、使用商标作出充足解释,未证明其申请并非恶意。因此,法律事务局最终支持对涉案商标的异议申请。

典型意义

虽然菲律宾实行“先实审后公告”的商标审查制度,且涉案商标与小龙坎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是,在实审过程中审查员并未引证小龙坎的在先注册商标驳回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得以顺利公告。由此可见,中文对于国外审查员而言比较陌生,审查员“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即使企业已在该国有在先注册商标,亦不能“高枕无忧”,仍然需要对在后申请商标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抢注商标的公告信息,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狙击。

另外,对于抢注,企业不要有畏惧心理,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打击抢注风气的蔓延。比如本案中:菲律宾的法律事务局类似于国内法院,在法律事务局提出异议申请需要企业提供充足证据材料,待证据材料通过宣誓书的形式认证后,企业委托菲律宾当国律师进行提交,可以预测,抢注人若要答辩,需要充足的证据材料准备及经济实力支持。对于真正的品牌所有企业,他们通常愿意支付合理的维权成本,并有能力收集到相关材料。然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趋利避害的抢注方,则很难做到。

尽管此次异议申请未能证明异议人在菲律宾对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本案判决也反映了菲律宾官方会从多个维度证明商标权利的所有权,企业若遇到抢注,可合理利用国际规则及各国商标法律法规在抢注国积极争取自身权益。

本案专业团队:

国际商标代理人:何婷

案件主管顾问:吴小兰

 

09.“huaweiyun.cn”域名权属纠纷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2019)浙0192民初7509号〕

案情摘要

2015年2月28日,自然人谭某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取得“huaweiyun.cn”域名,注册到期日为2020年2月29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以谭某注册、持有前述域名侵害其在先权利、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为谭某注册、持有域名提供帮助为由,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域名权属诉讼。

华为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包含“HUAWEI”的注册商标,其中有59件商标在涉案域名注册前申请或注册,但没有在先注册“huaweiyun”商标。同时华为公司在涉案域名注册前还注册了“huaweiyun.com”等域名。证据显示,华为公司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华为”云服务业务已经开始使用并广泛推广。谭某作为股东设立了广州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云服务。谭某还曾发送过华为公司云服务业务相关的微博。对于涉案域名,在华为公司曾向谭某发出函告后,在邮件中要求华为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回购。庭审中,谭某提出,注册的域名“huaweiyun.cn”是为了经营电子商务品牌“花味芸”的面膜产品,但确认该域名自注册后并未使用。

法院认定:华为公司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谭某注册涉案域名不具有在先权利也不具有正当理由且具有恶意,涉案域名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华为公司相联系而造成混淆和误认。因而涉案域名继续由谭某注册使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有违诚实信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谭某将域名转移给华为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1.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注册商标、域名和企业字号等多种在先权利,并通过固定涉案域名的沟通邮件、反查域名注册人其他域名、挖掘域名注册人经营的企业、搜索域名注册人的微博等手段,向法庭明确展示了域名注册人在注册涉案域名前就已知晓原告华为公司及其云服务,进而确定其注册、持有域名存在恶意,最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域名注册机构一般不公示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域名注册人可以随意填写的个人名称,而提起诉讼必须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因此如何确定域名注册人的准确个人信息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案通过确定域名注册人经营的公司,再对该公司的信息进行查档最终获得域名注册人的具体信息,最终顺利提起域名权属诉讼。此外,本案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对快速取得案件判决至关重要。

3.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域名权属诉讼可以主张合理开支,但是法院以原告聘请律师、公证等维权手段必然会产生费用,进而以此为标准判决被告赔偿损失,事实上确定域名权属诉讼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可以作为损失获得支持。这对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域名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域名抢注人不仅应当转移域名,还需要赔偿损失,显然有助于打击囤积或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本案专业团队:

代理律师:杨静安 冯建坤
案件主管顾问:杨静安 李娜

 

10.成都市重点品牌检测预警服务案例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针对成都区域重点品牌提供国内商标被摹仿申请、国际商标被抢注申请的监测预警服务。

服务内容摘要

2020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止和减少成都市辖区内知名品牌商标被他人抢注及摹仿(含国际商标),主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平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针对辖区内知名品牌提供国内商标被摹仿申请、国际商标被抢注申请的监测预警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超凡知识产权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了全年的监测预警整体解决方案。

在2020年年内,针对成都市125件中国驰名商标、26件成都市地理标志商标、24件老字号品牌及237件已在蓉投资的外商知名品牌,超凡知识产权项目服务团队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检索、收集、筛选、判断并推送了预警信息共计1393条,其中国内商标被摹仿信息1340条,国际商标抢注信息53条,共涉及成都市21个区县137家企业。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有5家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提出7次咨询并及时处理了相应的商标案件,避免了其商标被摹仿被抢注。

典型意义

重点品牌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指引下,加强区域重点品牌保护,将进一步助力区域品牌的高质量发展。

成都是全国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标品牌战略发展。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围绕区域重点品牌创新开展商标信息监测预警工作,通过国内、国际商标数据库,不但及时发现、收集并筛选了重点品牌被他人在国内摹仿申请,在国际上被他人抢注的信息,同时还及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推送至相应企业,指导企业积极做好应对措施,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防止和减少知名商标被他人摹仿或抢注等问题,主动为企业将商标服务工作再“延伸一公里”。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的这一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的知识产权监测预警服务模式,不但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同时其实际效果也得到了广大企业的广泛赞誉。

本服务项目专业团队:

李晓 贾永程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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