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经典案例2 | 发明指标,是门槛也是机遇

发布时间:2021-06-24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2134

前言:在科创板2周年之际,“谈科创论知产”正式推出“科创经典案例”专栏,以科创板相关规定解读为基础,对2年来多个科创企业的知产风险事件进行剖析,为大家呈现三大类关键知产风险点,每类风险点为一个系列,含1篇解读及2-3篇案例。希望可以给各位科创企业以启发,助力企业顺利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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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科创“门槛”系列(案例篇1)”(点击超链接查看),我们给大家分享了竞争对手变身科创属性“审核小助手”的案例。本期,科创“门槛”系列(案例篇2),我们来看第2个案例:发明指标,是门槛也是机遇

科创属性指标之“50项发明”例外

在前面科创“门槛”系列(解读篇)中,我们带大家了解了科创属性“4+5”指标要求。其中,对未达到“4项常规指标”,但属于科创板支持和鼓励的相关行业领域,且符合“5项例外条款”中任意一项的企业,保留了弹性空间,也可以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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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统计了科创属性规定实施以来350+企业的科创属性满足情况,发现90%的企业都满足“常规指标”,不过确实也有10%的企业因为研发/营收/专利等不满足,而更加弹性的选择了“例外条款”。其中,选择“例外条款”并成功发行上市的企业已有近20家。

在科创属性指标中,“发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指标,既出现在“常规指标”中,也出现在“例外条款”中。有的企业营收很好,但早期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足,发明5项无法达标,甚至1项都没有,面对“发明门槛”,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推迟科创板进度;但相反,另有一些创新企业虽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满足营收或研发指标,但较好的专利保护基础,作为研发成果体现的发明专利很多,也为企业赢得了科创板的门票。

所以我们说,发明指标,对有的企业是门槛,对有的企业,却是机遇。

成功上市的爱威科技都被问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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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威科技就是这样一家抓住机遇的企业。

爱威科技的主营业务是医疗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配套体外诊断试剂、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其在申报时,无论是近1年的营收还是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均未能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中关于营收的要求,但满足“5项例外”中“50项发明”——“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0项以上”。经过2轮问询,历时1年时间,爱威科技已于今年6月16日成功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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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切都是一帆风顺吗?其实不然。

面对爱威科技选择“50项发明”的情况,审核机构自然会从严把握。

两轮问询,上交所连续要求企业针对涉及“50项发明”的科创属性进行说明;注册阶段,证监会又要求企业补充说明科创属性情况。

例如,上交所在审核中关注到,企业55项发明中,有3项境外专利(土耳其、美国、俄罗斯),但企业在美国和俄罗斯并无收入,要求企业说明:

  • 授权发明与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是什么?对应产品收入?

  • 境内外专利是同一技术不同国别专利吗?专利产品在对应境外区域也销售了吗?

于是爱威科技,在首轮答复时以列表的方式,将专利、核心技术、产品、是否产生收入一一对应;在二轮答复时,又补充境外专利及对应产品营收情况。结果,5项境外发明中,只有1项土耳其发明专利对应产品在土耳其销售;境内发明中,也有几项专利既非核心技术也未对应产生营收的产品。

这样的话,它还能达标50项吗?

话说在二轮答复时,爱威科技已经陆续又获得了新的发明授权。并说明在剔除既非核心技术也未取得收入的几项国内发明,以及即使将全部5项境外发明都不纳入统计的情况下,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达到5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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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爱威科技第二轮问询答复

如此看来,差点爱威科技就过不了50大关,甚是凶险。

但仅仅如此吗?

发明与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的对应性只是一方面,审核机构还关注到,爱威科技发明专利的总计22名发明人中,有14人已离职;于是要求企业说明相关发明人离职时间?离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等等。

爱威科技相应从离职人员核心重要性、是否有替代人员、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人员离职时间合理性等进行答复。

看,“50项发明”例外是机遇,但自然不是“表面”数量达标就可以,需要的是“实质”能体现企业技术先进性、科创能力。

针对“50项发明”机遇的提示

有的企业可能存在疑惑,“50项发明”,是既要对应核心技术也要形成营收才算吗?也就是说,“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是“或”的关系,还是“且”的关系呢!?

其实,这里可能确实存在不同的解读。

科创属性实施以来,除了爱威科技,还有4家企业也单独选择了“50项发明”,作为企业满足科创属性的证明。这4家企业中,除龙迅半导体未明确说明外,其他3家披露对应核心技术且形成主营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超过50项。例如:二闯科创板的AI企业传神语联,由于2020年营收大幅下降,未能满足科创属性中“4项常规指标”中营收指标,而选择“50项发明”例外条款,主要依据是“公司已取得 91项发明专利,全部与公司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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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个别企业采用了“两种解读”分别来计算“50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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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斯瑞新材二轮问询答复

因此,从谨慎角度,尤其计划单独选择50项发明作为例外条款的企业,务必要充分梳理发明与核心技术、主营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尽量使对应核心技术且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达到50项以上。

除此之外,最最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从爱威科技等选择“50项发明”指标的企业问询来看,审核机构关注的绝对不仅是企业专利数量“表面”达标,而是要从披露的专利、核心技术、产品、营收、研发投入对应情况、专利成果的研发团队情况等等,进一步判断企业“科创属性”的实质,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客观、充分:

  • 首先,“50项发明”与企业产品、核心技术、营收的对应关系,以排除不对应核心技术和主营产品的专利;

  • 其次,各类专利数量与对应产品/技术内容、营收高低的合理性,发明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是否存在为了满足数量要求而申请大量类似但不必要专利的情况;

  • 再次,各项专利的发明人团队稳定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时间早晚和持续性,进而判断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及风险;

  • 最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及信息披露,判断企业披露的“50项发明”,是否满足“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要求。

细看5项“例外条款”,其实每一项都需要企业长期的技术研发积累和转化应用,想要符合也并非易事。关于科创属性5项“例外条款”审核机构问询重点请查阅相关内容链接通道:“进口替代”“重大专项”“三大奖项”“国际领先”“50项发明” 

 

下期预告,仍是科创“门槛”系列(案例篇),我们将给大家展示科创经典案例3:科创入场券面临的“撕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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