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骨头一
前段时间,某企业在科创板审核问询中被要求说明——相关技术研发过程及成果保护方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企业在答复中提及针对部分技术,已申请8项发明专利(其中1项已授权);另外针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部分答复如下:
图片来源:某企业问询答复
啥?
企业以专利国内查新有新创的结论,就推出境内专利侵权可能性低?
话说,专利有没有新创性,和相关技术/产品是否侵权有必然联系吗?
其实,笔者在最初刚入行学习知识产权时,也曾对“专利新创性vs专利侵权”产生过混淆,老师给我们举了一个简单的小故事,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曾经,有人发明了一种可以让人休息的凳子1,它有支撑腿和支撑面(专利1);
后来呢,有人想光坐着背不舒服,于是加了一个靠背(专利2);
再后来,又有人觉得手不知道往哪放,在专利1的基础上添加了扶手(专利3)。
首先假设专利2的靠背和专利3的扶手都是“前无古人” 的,有新创性;
如果有人按专利2做出了一把椅子,那这把椅子一定有专利1中的支撑腿和支撑面,也就是说这把椅子一定包含了专利1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专利1的专利权;
同理,专利3的椅子也一定侵犯了专利1的专利权;至于这把椅子是否侵犯专利2的专利权,就取决于这把椅子有没有靠背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看,通过这个小故事,是不是就明白了呢?
专利有没有新创性是一回事,是否会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又是一回事。
前者看,你的“椅子”方案有没有和别人的“椅子、凳子”方案相似;
后者看,你的“椅子”产品有没有落入前人“椅子、凳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话说,企业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不是一件容易判断的事情,你的“椅子”,有可能侵犯别人“椅子”,也有可能侵犯别人“凳子”的专利权;当然,也有可能仅仅1个特征之差,就不侵权。
挑骨头二
然鹅,这个企业的问题,还不仅仅这一点。
审核机构针对企业多项核心技术对应的部分发明暂未获权的情形,要求企业说明未授权发明对发行人产品生产的重要程度说明及产品生产经营影响。
这回,企业怎么答复呢?
图片来源:某企业问询答复
企业先说,已获授权的发明已经对产品和核心技术进行了较好的覆盖与保护;
并且补充说,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已经涵盖了其他申请中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这样看,授权专利保护范围肯定比7项申请中的范围更大);
企业又说,之所以进行其他7项发明申请,主要是为了扩大技术保护范围(怎么申请中的专利保护范围又变大了?)
并且也补充说,7项发明申请是对某授权发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拆分和拓展,减少单一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要素(那就是创新点更细化了?将某些特征单独创新保护?),从而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也许,企业是想说,将某些技术点进一步拓展保护,进行周边布局?但如同上面关于新创性vs侵权的分析,如果像企业所说,这些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落入原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那么,之前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肯定是最大的,怎么可能新申请还扩大了保护范围呢?(除非授权专利保护范围不能涵盖啊。。。)
反正,看到这样的答复我是晕头转向了,不知道审核机构的专家们以及各位读者们看懂了没~~
挑骨头三
这家企业的问题还有,仍是关于它7项在审发明。
其中,有1个已经被驳回了,在等待复审请求。
但不知道为什么,企业一定要强调这7项发明申请获权可能性高,如下:
图片来源:某企业问询答复
且不说审查员要驳回一个专利肯定是有其事实理由证据(笔者查了下,审查员是找了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就说这时企业搬出国知局的检索中心的《专利侵权咨询报告》,说专利新创程度较高???
这是又把新创性和侵权搞混了吗!?
看吧,仅仅通过一个拟IPO企业披露的“漏洞百出”的答复,我们就很容易知道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做得到底好呢,还是有待提高。
科创企业们,可要吸取教训,谨慎作答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