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锦(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09-08 作者: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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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重复恶意侵权,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共计14.8万元

案例2:胡桃里音乐酒馆起诉泰兴胡桃里侵权,获赔12万元

案例3:“KINGSTON”及图商标维权案,金士顿公司因举证不足败诉

案例4:江西马牌侵犯德国马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

案例5:汤本VS汤本汤,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赔2万元

案例6:New Bunren构成对驰名商标NEW BALANCE的摹仿,被宣告无效

案例7:一、二审均支持被诉裁定,“太太”茶类商标遭遇撤销

案例8:“京稻”因与“北京稻香村”构成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例9:欧莱雅被诉侵害娇兰商标权,管辖权异议上诉遭驳回

 

案例1

重复恶意侵权,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共计14.8万元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系第200075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强强洗化经营部”)曾因使用、销售标有“图片”标识的产品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犯第200075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明知销售带有“图片”标识的商品侵犯了胜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继续实施销售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意,恶意侵权成立,其抗辩销售有合法来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金湖县红全莲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红全莲厂”)辩称两次侵权产品因纸张颜色不同,不构成重复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红全莲厂在另一前案中所涉商品中使用的标识及本案所涉商品中使用的标识均为“图片”,二者属相同的标识;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图片”标识构成侵犯原告第200075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其仍继续使用、销售带有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主观上显属恶意,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综合红全莲厂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生产场所的位置及红全莲厂和强强洗化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胜达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同时参照前案判决书中的判赔数额,酌定红全莲厂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强强洗化经营部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8万元。强强洗化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2

重复恶意侵权,获赔12万元

自2015年以来,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通过受让和注册的方式取得了“图片”、 “图片”、“图片”等商标(以下简称“胡桃里”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胡桃里音乐酒馆隶属于合纵公司,其以酒吧、餐厅、咖啡馆相融合的经营模式,在全国200座城市开设超340家门店并先后获得诸多奖项,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泰兴胡桃里公司在《胡桃里酒馆经营指导合同》解除后,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宣传资料、海报、菜单、筷套、椅背等多处使用与合纵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同时,泰兴胡桃里公司继续在店铺内使用合纵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包括玻璃瓶构成的圆形墙面装饰等,以及继续保持荣誉墙装潢,也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泰兴胡桃里公司在大众点评APP客户端及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合纵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泰兴胡桃里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等,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酌定泰兴胡桃里公司赔偿合纵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合纵公司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庭审中亦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故根据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酌情确定合纵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13000元。泰兴胡桃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了原判。

 

案例3

“KINGSTON”及“图片”商标维权案,金士顿公司因举证不足败诉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系第2024537号“KINGSTON”及第10060266号“图片”商标的权利人,哈尔滨市大世界百货市场全誉电器专柜(以下简称“全誉电器专柜”)未经其许可,销售了外观标有“Kingston”等标识的64G闪存盘,侵犯了其商标权,故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全誉电器专柜停止销售侵权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士顿科技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全誉电器专柜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士顿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士顿科技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金士顿科技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见证律师的取证表述以及一审提交的拍摄的店面照片、封存的实物以及收据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侵权产品系全誉电器专柜出售,且金士顿公司再无其他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佐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江西马牌侵犯德国马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

涉案商标第4510097号“德国马牌”商标由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2类“车辆轮胎”等商品上,并被许可给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马牌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大陆马牌公司有权就涉案商标对侵权人单独开展维权。

 

至2018年,“德国马牌”轮胎线下销售门店达3000多家,涉及中国30多个省市及自治区;2011年-2017年期间,大陆马牌公司每年年缴税均超过2千万元,使用涉案商标的品牌轮胎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销售量较大;此外,多家知名媒体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报道,涉案商标的轮胎曾获得多项荣誉,且有多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为,在本案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大陆马牌公司的涉案商标在轮胎等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境内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牌江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标志,在其经营的1688电商平台店铺中宣传、销售带有被诉侵权商标标志的被诉侵权商品,在网络媒体上使用“马牌”字样进行宣传,在显示其为“账号主体”的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带有“马牌”字样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马牌江西公司在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www.mapai.cm网站域名中使用“mapai”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将“马牌”注册为公司字号进行宣传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邦达悦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悦兴公司”)在其实际经营的“MARCBP1 马牌汽车零部件旗舰店”及其实际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带有被诉侵权商标标志的被诉侵权商品,并称其为“马牌北京总代理”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马牌江西公司、邦达悦兴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马牌江西公司赔偿大陆马牌公司100万元,邦达悦兴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赔偿大陆马牌公司合理支出10万元;马牌江西公司将“mapai.cm”域名转移给大陆马牌公司并变更企业名称。马牌江西公司、邦达悦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汤本VS汤本汤,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赔2万元

大连市西岗区汤本健康按摩屋(以下简称“汤本按摩屋”)经核准取得了第6357083号、第6357082号“汤本”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汤本汤酒店(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本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汤本按摩屋的前述注册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将汤本汤公司在招牌上使用的“汤本汤”“汤本汤温泉物语”“汤本•汤”字样与“汤本”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其中“汤本”二字文字相同,“汤”字均为繁体字,除字体略有区别外,整体构成近似。汤本汤公司在类似服务中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相近似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误认。汤本汤公司的上述行为系侵犯汤本按摩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汤本”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或固定词汇,汤本按摩屋的“汤本”商标注册时间早于汤本汤公司的成立时间。汤本汤公司将与“汤本”注册商标近似的“汤本汤”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汤本汤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判决汤本汤公司赔偿汤本按摩屋经济损失2万元。

 

汤本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案例6

New Bunren构成对驰名商标NEW BALANCE的摹仿,被宣告无效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以其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为引证商标对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同样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7976197号“New Bunren”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New Bunren”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而对其予以宣告无效。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从立法本意及目的分析,该条例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若在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其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损害后果显然高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行为。举轻以明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属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调整的对象。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并对被诉裁定予以确认,驳回了新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新百伦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7

一、二审均支持被诉裁定,“太太”茶类商标遭遇撤销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公司”)对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太太集团”)的第8144227号“图片”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太太集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太集团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均指向“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等商品。上述商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驳回了太太集团的诉讼请求。

 

太太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亦认为认为,太太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太太集团的关联企业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等商品,并同时明确,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的使用。

 

因此,太太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

“京稻”因与“北京稻香村”构成近似商标,被宣告无效

2020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香苑公司”)注册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17966207号“京稻”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公司”)注册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1546929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莲香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莲香苑公司的诉讼请求。莲香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莲香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京稻”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例9

欧莱雅被诉侵害娇兰商标权,管辖权异议上诉遭驳回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与法国娇兰关联公司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威酩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公开。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莱雅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威酩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路威酩轩公司主张欧莱雅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欧莱雅公司在其“AGEPERFECTNECTARROYAL”系列涉案商品上使用与路威酩轩公司“ABEILLEROYALE”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欧莱雅公司模仿路威酩轩公司“ABEILLEROYALE”系列商品的广告宣传涉案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欧莱雅公司对涉案商品的成分的说明中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欧莱雅公司在其经营的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天猫旗舰店、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微信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上存在上述广告宣传并销售涉案商品,上述行为为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规定,路威酩轩公司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路威铭轩公司的选择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欧莱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