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锦(2021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1-11-17 作者: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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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全额支持原告5000万损害赔偿金

案例2:“红星二锅头酒”遭遇山寨,获赔30万元

案例3:无印良品VS無印良品,法院判决无印良品一方商标侵权成立

案例4:“微信及图”获驰名商标保护,腾讯公司成功无效天顺大药房公司“微信”商标

案例5:二审反转,“十三香”认驰,“兜约十三香”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被判重

 

案例1

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全额支持原告5000万损害赔偿金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南通公司”)、朱培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被告德禄上海公司和德禄南通公司系原告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雷狄尼公司合资成立,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合资双方理念差异等原因,德禄国际公司撤出了投资。

按照双方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不再使用由德禄两合公司许可授权其使用的商名、商标等,并需修改公司名称。

但在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被告及关联公司大肆注册“德禄”相关商标,授权多个案外人为其德禄系列产品经销商,负责相应地区市场业务的营销拓展。同时,被告还将其微信公众号更名为“LEGNOFLEX德禄”,并发布“LEDINI品牌是德禄家具旗下的高端定制品牌”等内容的混淆文章,还在对外宣传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及“德禄”品牌存在关联。此外,被告还注册了“德禄.com”域名。

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向其发送律师函,但并未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同时,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分析得出,被告通过大宗业务、直营、加盟等多种模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应远超2亿元,并以14.05%的平均净利润率来计算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至少应为2810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对原告50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历经五次听证、三次公开庭审,耗时一年七个月,终于在上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案例2

“红星二锅头酒”遭遇山寨,获赔30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保定京桥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京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京桥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京桥公司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红星公司系第3200267号、第3731472号商标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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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桥公司未经红星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经营的“500ml绿瓶二锅头酒”“500ml白瓶二锅头酒”“100ml绿色扁瓶北京二锅头酒”3款白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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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示意图)

其次,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酒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而“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

但是,京桥公司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却在涉案产品上显著标注“北京二锅头”字样,且突出显示“北京”字样。京桥公司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桥公司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京桥公司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京桥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红星二锅头”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注:本案中“涉案产品示意图”系根据判决书描述并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而得,可能与实际涉案产品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案例3

无印良品VS無印良品,法院判决无印良品一方商标侵权成立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系第4471268号“图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垫子(靠垫)”等商品上。良品计画发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其“U型枕”产品的包装袋、吊牌、标签、发货单等多处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标,良品计画认为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存在全面摹仿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从中获利巨大,给良品计画造成了实际经营损失,并对其商誉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被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命名为“U型枕套”或“颈部枕套”,但实际却是带有枕芯的颈部靠枕产品,与良品计画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无印良品”标识与良品计画涉案商标的标识文字相同,仅繁简字体区别,仍属于相同标识,因此该产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构成对良品计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尤其是在本案良品计画与案外人棉田公司(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权利人,其授权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该商标)在第20类“枕头”及第24类“枕套”商品上分别获得“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文字商标注册,并且该两类别商品确实存在一定类似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当审慎注意,在己方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准确使用己方注册商标。而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已经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在第20类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仍不区分,且故意将颈部靠枕产品标注为“U型枕套(赠送芯)”的行为足以显示其明知且故意侵权的主观态度。

故一审法院判决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良品计画经济损失10万元和维权支出5万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4

“微信及图”获驰名商标保护,腾讯公司成功无效天顺大药房公司“微信”商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天顺大药房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天顺大药房公司的上诉请求。天顺大药房公司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的“微信”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引证其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对第12361352号“微信”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三款为由,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天顺大药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具备“微信”APP或软件的特质,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顺大药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2.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进而破坏腾讯公司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固有联系,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天顺大药房公司的诉讼请求。天顺大药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微信”构成,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虽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二审反转,“十三香”认驰,“兜约十三香”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被判重作

早前,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香公司”)对上海某贸易公司申请注册的“兜约十三香”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机关作出对该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

十三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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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差甚远,一般公众不致将诉争商标与十三香公司相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诉争商标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规定。

一审法院由此驳回了十三香公司的诉讼请求。十三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上述案例均整理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