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周评 | 科创属性最新修改:发明指标更明确!(0102-0108)

发布时间:2023-01-09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954

截止到2023年1月8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869家。其中,终止200家(含终止注册、不予注册),上市企业501家。上周(0102-0108)新增上市企业1家:百利天恒(688506)。

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本次修改,是继2020年3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首次发布、2021年4月16日第一次修改后的第二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

2.修订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

3.《暂行规定》对发行人专项说明、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

本周,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发明指标及专项说明/意见,具体修订的内容。
 

最新“科创属性”指标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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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要求“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本次修改,针对发明指标,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修改成“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进一步明确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发明专利内涵。具体修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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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项指标”中“5项发明”:

从过往针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的审核来看,基本上是问询专利对应什么核心技术、应用在了什么产品、起到什么作用、对营收的贡献有多大等。

然而事实上,专利没有应用,仍可能对主营收入有贡献。例如,企业可通过完善的专利布局来遏制竞争对手,提升市场占有率。大量布局的专利并未应用在产品中,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营收起到了贡献作用,不过,上述情形是比较难说清以及核查的。

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就是要“应用于主营收入”的发明专利,即符合指标的发明必须已经应用在产品中。

针对“5项例外”中“50项发明”:

除修改为“应用于”外,还删除了“相关的”定语,无疑提高了对“50项发明”的要求。

如果说以前对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专利,可以扩展到一些未应用的布局类、已迭代类等专利,那么,基于最新的修改,这些发明恐怕就不能算数了。

另外,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同样要注意发明要“应用”这一要求,在已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持续披露中,这一点审核也必然会进行关注。

综上,从针对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审核到针对已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的持续监管,这一修改可能进一步遏制企业为了申请而申请、为了应用而应用的情形。
 

关于“科创属性”专项说明的细化

从整体上,要求发行人针对符合科创板定位,分别从“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三大部分进行说明,即分别对应《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构更清晰。

同时针对各方面细化了说明内容,相关说明要求在过往审核问询中往往需要企业进一步补充。经本次修改,可大大提高发行人首次信息披露完整性、提高审核问询效率。

针对科创板支持方向,细化技术先进性、创新能力、行业地位等说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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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所属行业领域,补充完善说明:

1.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政策文件,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和《暂行规定》确定的科技创新行业领域,结合公司核心产品及其应用情况等,说明公司属于该行业领域依据和理由。
2.公司有两类或两类以上技术产品的,可以按照营业收入较高的技术产品所属科技创新行业领域归类;公司技术产品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科技创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一个行业领域归类。认定属于科技创新行业领域中其他领域的,应结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公司技术产品实际情况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针对“5项例外”情形,针对每一条例外情形,细化对应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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