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参加“伢儿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口头审理

发布时间:2020-10-16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1012

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义乌开展商标巡回评审工作,此次巡回评审委托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由商标评审部门派员组成两个合议组,对“卓诗慕ZHUOSHIMU”商标无效宣告案和“伢儿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进行口头审理,这是商标巡回评审庭首次走进浙江,两件浙江地区当事人的商标争议在“家门口”得到解决。

超凡参加“伢儿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口头审理

 

2016年07月18日,陈如华向商标局提交第20670955号“伢儿乐”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06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集团”)委托超凡公司对“伢儿乐”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决定“伢儿乐”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陈如华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了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对该案采取口头审理。超凡律师刘莉莎、李坤红于2019年11月27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参与该案件的口头审理。

27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参与该案件的口头审理。

“伢牙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伢儿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庭审中,超凡律师认为“伢儿乐”商标与纳爱斯集团在先注册在第21类上的“伢牙乐”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构成对纳爱斯集团在先注册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保护条件“伢牙乐”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纳爱斯集团的利益。同时,超凡律师发现陈如华实际使用“伢儿乐”时,在文字字形及颜色设计方面存在明显摹仿纳爱斯集团“伢牙乐”品牌的行为,陈如华具有极为明显的攀附恶意。综上,超凡律师不仅对异议理由予以充分阐述,同时陈如华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理由及证据中的多处问题进行有力的反驳和质证,为维护纳爱斯集团品牌权益竭尽全力。

 

口头审理让各方意见充分表达

长期以来,商标评审以审理纸质材料的书面审理为主,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和评审实践的逐步发展,书面审理已不能满足申请人多元化的评审需求。“错综复杂的案情、多样化的证据形式、技术进步的负外部性以及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更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次巡回评审的两件案件当事人均为浙江企业,按照惯例,当事人双方须前往北京参加评审,现在在家门口就能开展评审,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大大下降,对企业积极维权的行为是一种鼓励。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副处长马岩岩介绍,秉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以便利评审、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立足点,着力打造出创新性便利化举措——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更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2017年5月4日,《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商标评审部门已对十余件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