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之超凡沙龙(二)-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额计算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0-12-11 作者: 来源:活动 阅读量:1301

侵权赔偿额计算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关键问题。在12月6日进行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超凡承办了主题为“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额计算”的沙龙活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庭庭长张晓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姚兵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白帆、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冯建坤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先后做主题发言,并在随后进行的研讨环节进行了精彩的讨论,来自OPPO公司的知识产权主管范琦参与了研讨。超凡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主持了本次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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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凡沙龙现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张学军以“商标侵权损失计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分享主题,她首先分享了自己的观察结论:人民法院在近5年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原则达成的共识,具体包括对举证妨碍原则的普遍认可及发生举证妨碍之后,转为以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裁判一个数额。这个结论有各地法院典型案例的支持。随后,她分享了损失难以计算的主要原因:商标权的本质就是垄断,通过垄断获得市场和利润,商标侵权的本质是用假货把正货挤出市场,分割权利人市场份额,由于市场因素的多样性影响,侵权行为并非绝对导致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销售绝对数量和利润降低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她重点分析了损失与获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一些典型案例中,被告获利不等于原告损失,但是侵权获利比较接近损失。并进一步提出,在没有获利,仅仅只有损失,或者损失比获利更大的情况下,如何给予原告一个完整的补偿?张老师重点分析了中山巴洛克诉浙江巴洛克案件。该案中,法院认为两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侵害行为与原告实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然后分别计算了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产生损失、未来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张老师认为,该案判决的创新性值得肯定,列举的各项损失是否泾渭分明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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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学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庭的张晓津庭长以远程连线方式作了主题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获利如何计算”的分享。她介绍了过去一些通过侵权获利计算出高判赔额的典型案例,梳理了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获利计算的规定,分析了实践当中怎么运用这些法律以及相关思考。张庭长指出,按照相关规则,当事人对赔偿额的举证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商标法规定了法定赔偿额,但想要获得高额的赔偿,主要还是需要权利人提出充分的证据。她具体介绍了证据保全、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制度在运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在赔偿额的计算方面,她还介绍了统计学意义上的计算方式,以及恶意侵权、商业维权等情形下的计算等问题。最后,她表示,关于赔偿额的确定,需要加强司法保障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这个过程当中也需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积极参与,把法律规定用好,通过赔偿确定来保护好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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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二庭庭长(远程连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姚兵兵以裁判说理为视角分享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他通过全国各地方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数据分析,指出了各地法院在惩罚性赔偿上的几种说理方式:1、明确适用,但只是作为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2、明确适用,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3、明确不适用,但说理仍以惩罚性确定;4、明确不适用,只是作为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然后,他结合案例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如何适用的问题,具体包括赔偿额基数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恶意”“情节严重”如何认定,赔偿倍数如何确定。他总结认为,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赔偿证据及计算方法更重要。并建议:惩罚性赔偿并非法定赔偿,应优于法定赔偿;司法实务中需细化恶意、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改进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划清惩罚性赔偿与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裁判文书应当分别就侵权行为符合该责任的适用条件及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等主要事实,进行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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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兵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白帆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角度进行了分享,他的主题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定赔偿量化标准初探”。他指出,商标侵权赔偿计算的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这三种方式操作起来都有难度,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五百万元,并给予法官很大的裁量权空间。但非常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规定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更没有什么公式,并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量化标准的模型。他介绍了自己总结的计算模型,并详细分析了要素提取、初次赋值、初步等次、二次赋值等数据采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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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观察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他分享的主题是:“去惩罚性”的法定赔偿额宜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他结合前面几位嘉宾的分享内容,指出实践中惩罚性赔偿依然存在实施上的较大难度,这些年来真正严格按照商标法计算出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并不多,因为赔偿基础的计算本身就存在较大困难,如果基数计算不好,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只能是空中楼阁。他分析了商标法没有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的可能原因,其中一种可能性是长期实践中在法定赔偿的部分考虑了惩罚的因素,这种情况下,带有惩罚性质的法定赔偿确实不宜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础。但是,从理论上讲,法定赔偿本身应该是填平性质的,无论从一般民法原理还是知识产权侵害损害赔偿原则,乃至从国际公约规定来看,所谓的法定赔偿本身都并没有考虑惩罚的因素。张老师进一步分析认为,所谓的损失、获利或者许可费计算,本身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这其中仍然有着酌定的因素。法定赔偿无非也是酌定,酌定出来只要符合填平原则数额,然后作为惩罚性赔偿基础,这完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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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冯建坤从律师视角发表了对商标侵权赔偿问题的看法,他主要从若干法律规定及思考、遇到的若干司法实践问题及未来期待三个部分展开了分享。第一部分,冯律师从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举证责任转移、赔偿的相关证据类型三个方面展示了思考的内容。第二部分,从地方差异、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制度的尚未完全落实、高判赔案件赔偿依据逐渐精细化三个方面展示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后他表达了对未来商标诉讼的4个期待,包括要尽可能消除地方差异、建立信息贡献机制、出现更多规范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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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建坤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丽庭长主要围绕“运用证据规则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举证难”的主题进行了分享,她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难的原因,包括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健全、权利人取证困难或因成本因素举证不足、具体赔偿金额难以计算和评估等。杨庭长介绍了破解赔偿难的司法实践,她指出,法官不应该放弃诉讼证明责任的探究和分配,要适当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尽职调查收集证据,积极提供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额、获利额或许可费标准等相关证据,避免过度依赖和采用法定赔偿方式。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好证据开示和举证妨碍规则,运用证据保全制度有效固定证据。杨庭长还结合案例指出,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须承担不利后果,并深入分析了举证妨碍规则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包括有效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厘清举证妨碍与惩罚性赔偿的关联性、明确适用前提、强化释明义务、明确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规范启动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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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七位嘉宾主题发言结束之后,沙龙进入精彩的互动研讨环节。嘉宾们畅所欲言,深入讨论了侵权获利计算中的利润贡献率、法定赔偿的标准化计算模型及其适用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当前社会对惩罚性赔偿的期待以及如何保持裁判理性、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天然适用性及填平原则的不足、市场调查与评估报告等成本较高的证据采信标准及费用承担等问题。此外,还讨论了小规模侵权、分散式侵权、网络刷单行为等情形下的侵权赔偿如何举证与计算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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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龙互动研讨环节

 

超凡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主持了本次沙龙的主题分享和研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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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凡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

 

更多现场沙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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