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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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线连接装置及智能穿戴设备”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胡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智能设备和周边电子产品的软硬件的研发的公司,其在国内申请了多项关于智能手表的专利。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天线连接装置及智能穿戴设备,共有8项权利要求,包括一组装置权利要求和一组引用前述装置权利要求的设备权利要求。其中装置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和6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指示我方只需针对其中一部分权利要求1-3进行无效。接受委托后,我方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检索,找到了一篇十分接近的对比文件。根据我方之前的无效经验,经过初步分析,我方认为该对比文件无效掉权利要求1-3的可能性很大。后我方又仔细研究了剩下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份对比文件的区别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于是,我方在无效请求书中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进行了无效理由的陈述并提交到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28日,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在专利权方并未到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针对本案技术方案和证据比对对我方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和质疑,我方在庭前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对答如流地回应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问题。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口审当庭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对客户的产品销售产生了严重威胁,我方无效掉涉案专利后为其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此外,我方在无效过程中检索到的贴切的证据和对技术方案对比的准确评述,最终口审当庭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证明了我方工作的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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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港商独资企业、通过ISO9001认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开发区,毗邻肇庆、四会市,北江、西江、胥江汇聚于此、321国道经过市中心,地理环境优越、交通方便。公司占地面积150亩(约10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厂房和独立生活区。曾获得“纳税大户、广东百家明星侨资企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一等奖、先进集体、三八红旗团(总)部、十佳关注外来工企业、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ZL201420644908.1、名称为“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为1977年10月4日,距离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已有37年之久。从整体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相比,二者差异巨大;采用完全不同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特别从结构、工作方式多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针对“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文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核心专利及核心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将成为专利权人以后维权的基础。对专利权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龚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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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燃气煎蛋器”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两家竞争关系激烈的食品机械制造巨头。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数目远远大于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然而其拳头产品“燃气煎蛋器”的核心专利却掌握在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手中。为了消除其核心产品的侵权风险,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首先检索了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现该专利曾经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该报告检索到了两篇Y类对比文件,并且认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然而,我方分析后认为评价报告有以下问题: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有问题,涉案专利属于燃气厨具,而评价报告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电厨具,技术领域有显著差别;2、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电厨具的技术特征与另一篇专利的燃气厨具的技术特征组合来评价创造性,由于加热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两者技术方案具有根本差别,可能在不存在结合的启示或者结合存在难度,所以无效请求时如果继续使用这两篇文献可能存在问题;3、检索不充分,尤其是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检索的不充分;4、评述部分对技术特征的认定有疑问,说理不充分。

    为此,我们首先进行了检索,根据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多寡等因素重新确定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针对附加技术特征进行了检索,证明这些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最终选择了11篇专利文献无效请求的证据。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燃气煎蛋器,共有10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9项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成功几率,我们分别以3篇专利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评述。此外,我们找到了所有附属技术特征的公开证据。

    2019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2是否公开了传热件、证据的结合启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5月3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对客户的核心产品的销售产生了严重威胁,我方无效掉涉案专利后为其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此外,我方在无效过程中不满足于评价报告的检索结果和论证,重新检索和进行评述,最终的无效决定证明了我方工作的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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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检测校验塑料排水板打设深度的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检测校验塑料排水板打设深度的装置,共有6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5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涉案专利撰写较为简单。我方在研读完涉案专利后,多次与请求人进行技术细节的沟通,确保了检索方向的正确。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4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20年1月2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较为简单,证据与涉案专利相关,但是都有一定的区别。为了提高无效宣告的成功率,采用了多种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1+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还采用了组合发明的评述方式。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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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浙江某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浙江某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智能存取款设备、ATM柜员设备的领军企业,产业规模较大。其专利对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实施和银行网点的正常营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障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 ,共有4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3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05741568B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交通指挥系统、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非常接近,其具体公开了: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包括电子车牌、RFID阅读器、控制器和交通灯,所述电子车牌安装在汽车上,电子车牌内包含有RFID芯片,RFID阅读器与控制器连接,RFID芯片内存储有本车的识别代码;RFID阅读器有若干个,安装在车道旁;控制器与交通灯连接。

    我方通过特征比对后发现,该证据已经全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该证据的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与该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证据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我方对无效请求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2019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公开的客观事实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无效请求意见,于2019年8月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还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本次无效请求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

    本案代理律师:韩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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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某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山东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公路铁轨液压牵引车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其自行设计的“公铁两用液压牵引车”,在动力、行走、液压、气路四大系统实现了重大突破,很好的解决了小型铁路货场的调车效率和编组难题。该项技术已获得国家十余项专利授权,该产品填补了国内低速度、大吨位货运牵引车的空白,相关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等多个国家。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抄袭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并生产出成品对外销售,专利权人通过调查取证后对其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之后山东某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的“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有3个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各区别技术特征均能带来好的技术效果,所有技术特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均没有明确公开该3个技术特征,并且比对文件的车桥和导向轮下伸装置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的对比文件之间无法进行结合。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提供了有利的答辩意见,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所的答辩意见,维持专利权人的“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之一,核心专利及核心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为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成为专利权人维权的基础。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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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栏板自动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山东某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梁山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梁山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客户(专利权人)是山东省焊割制造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其自主研发了多款焊割设备,并申请专利180多项。2019年初,客户发现当地多家企业恶意制造、销售其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20637959.7、实用新型名称为“栏板自动焊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遂对这些企业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方企业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并引用10篇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作为证据文件指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客户与超凡律师针对此事进行了沟通,我方律师初步分析了证据材料后认为涉案专利与引用证据之间有一定区别,因此认为该无效请求具有一定的答辩空间。客户遂委托我方律所张芮律师处理此项事宜。

    接到委托后,我方律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栏板自动焊接装置,具有8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8是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该案件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我方律师在初步研究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后迅速找出答辩关键点与客户公司的研发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研发人员在阅读了无效请求中的证据后认为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较为接近,答辩难度极大。但经过我方律师与研发人员的深入沟通以及查找本领域的背景技术资料,详细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全面透彻地理解技术方案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后,我方律师认为无效证据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存在撰写瑕疵,答辩难度非常大。

    但经过我方律师深入研究涉案专利说明书后,找到了能够支持权利要求清楚和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理由。并针对关键技术区别技术点我方律师针对每个区别技术点进行了逐一展开和大量说理和论述最终形成了详细有力的更正意见并反馈给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审阅后认为技术点描述清楚,说理充分并迅速定稿。我方律师在客户确稿后立刻将更正意见陈述书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参加了口审,口审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详细阐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

    该无效请求的审理工作经过大约7个月的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全部支持我方律师的意见并作出了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维持有效。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19年9月4日发文作出了更正后的实用新型无效请求,并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较为复杂,我方律师通过大量查找本领域相关技术资料的同时与技术人员积极大量沟通,最终找到与现有技术的关键技术区别点,并且在撰写意见陈述书时说理详尽充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方观点作出维持有效的无效决定。

    【代理律师】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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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 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台州市某机电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伍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台州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永磁无刷直流轮毂电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共有12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11项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专利在第一次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1-3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10-12的技术方案被成功无效,权利要求4-9及引用权利要求4-9的权利要求10-12继续维持有效。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由于该涉案专利经过一次无效,因此无效难度较大。我方在研读完在先的无效决定后,确定了新的检索方向。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5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分别与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或者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且对比文件5仅公开加强筋的布置及形状和支撑板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1月2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主要涉及轮毂电机的细节,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检索,从而获取有利证据。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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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凹弧式主动发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无效请求人被诉专利侵权,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失败后,委托我所进行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

    我所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第一次无效中证据的漏洞,发现证据中存在较大问题。我所律师在充分考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领域、使用者之后,重新细致检索,检索到一篇关键证据,通过这篇关键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被撤回,相应专利诉讼撤诉。

    【案件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避免了无效宣告请求人高额的赔偿,无效请求人对案件结果满意。

    【案件亮点】

    此案中,办案律师细致检索,发现一篇被漏检的关键证据,直接导致无效请求双方的和解,相应专利诉讼撤诉。

    本案代理律师:董佳、刘林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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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安阳市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民事侵权诉讼,先后经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安阳市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起诉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专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先后提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并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安阳市某有限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撤销被诉决定。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该涉案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共有5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4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由于该涉案专利经过两次无效以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涉及资料较多。我方在研读完相关资料后,综合各方观点,确定了新的检索方向。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10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由证据1-10中任一篇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9年04月09日,合议组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围绕权利要求2中“拨料爪的具体结构形式”展开激烈的辩论。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5月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经过两次无效以及行政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增加了无效宣告的难度,使得本次无效宣告对于相关证据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在综合多方观点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并且提供了多份证据,使得我方观点更容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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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