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航空发动机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思考

发布时间:2020-08-25 作者:宋冠群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1077

导读

商标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同时也作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安全行进路上的铠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文通过调研分析国际商用航空发动机厂商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阐述了国内商用航空发动机企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

 

一、国际商用航空发动机厂商的商标注册情况 

申请商标注册应该遵循事前查询、及时申请、注册后使用的原则。我们对国际上几家比较大的航空发动机厂商(GE、RR、CFM、联合技术等)的申请情况在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了查询,有关商标申请特点如下:

 

商标申请样式

(1)首先都会与公司主名称或者主LOGO挂钩,以公司商号作为主商标来申请并使用。如GE公司的 ,RR公司的 ,CFM公司的,联合技术的和  。 

(2)在主商号商标的基础上,同时会把主发动机产品系列名称的主要显著部分单独提取出来申请,如RR公司的 系列CFM公司的系列,联合技术的等。

(3)有些公司还会在自己公司主商标或者产品主商标上面延伸字母或者数字作为产品商标进行申请。如GE和RR公司,他们的发动机产品和公司的商号基本相同,只是产品会在公司商号后面加上字母或者数字表示,如GE的 ,RR的 ;但是如果主商标过于简单,也有可能延伸到数字上的申请会在中国不能获得注册,如RR公司的RR300和RR500均被予以驳回。

如CFM公司的LEAP系列产品,不仅注册了核心名称“LEAP”,还在此基础上将相关的型号也进行了保护和拓展,如等。

(4)各厂商都会在醒目位置标注自己的商标,也会要求飞机制造商在飞机的醒目位置显示发动机商标。

 

商标申请方式 

除了少数商标是单独在中国申请外,我们发现这些厂商的商标申请很多都是通过国际注册然后指定延伸到中国进行申请保护的,如GE公司、CFM公司的大部分商标。这就说明了这些厂商在商标申请之初,就是以全球化的保护为目的来进行商标申请布局的。 

因此,鉴于航空产品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特点企业可以考虑申请一个核心的主文字或者主图形商标,然后再在主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的数字型号或者字母型号商标的申请,这样以后不管企业会生产多少型号,只要核心的主商标内容不变,则始终可以获得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一般选择与主营业务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及未来可能拓展的到的业务领域,同时还应考虑防御性商标保护。防御商标则可以防止他人在与自己使用商标的商品不同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的商标,从而有效防止商品来源的混淆和他人的搭便车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1] 

 

二、商号申请商标注册的意义 

商号和商标是企业拥有的两种不同标记。商号,即厂商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市场中不同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商标则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权与商号权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保护范围、保护强度、维权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为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给本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很有必要。理由如下: 

 

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要远远高于企业名称登记 

我国对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商号)登记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中国商标注册的唯一行政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其保护效力范围是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国家与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一般情况下商号只能保证在县市级范围内的唯一性。 

 

预防“傍名牌”现象

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鳄鱼”“苹果”“华伦天奴”“POLO”“BOSS”等商标,存在着大量厂商模仿知名商标和搭便车的情况。[2]将公司的核心名称商号以商标的形式在相关的业务领域予以注册保护,从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两个方面进行全方面的防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阻止其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领域突出使用公司的商号名称,从而预防“傍名牌”现象的出现,也能进一步避免“傍名牌者”的不当、不雅行为损害公司声誉。

企业商号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尽管我们可以将企业的核心名称进行登记,但是其保护力度十分有限,维权也十分困难。关于以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企业名称在先权利案例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不断开拓海外市场,与企业商号对应的英文名称的出现频率也会不断提高,而在企业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不会给予登记相关的英文名称。所以,将公司商号的中英文名称以商标的形式来进行注册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

若企业中文名称较长,在日常宣传和使用中,一般不会总是以企业全称来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核心商号(简称)以及相对应的英文就成为了代表企业具有十分显著性的名称。如果没有将上述标识性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予以相应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风险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 “别有用心者”抢先申请注册在与发动机或者各种运载工具相关的领域。如果这样的抢注申请被官方核准,则抢注人就抢先拥有了公司商号的商标所有权。如果被抢注企业仍使用公司商号就会出现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抢注人就有权利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公司的商号,同时还有可能会提出侵权赔偿,发生后续许多的法律纠纷。而企业为了应对这种恶意抢注商标,要么高价回购,要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诉讼。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既会阻碍企业正常使用商号,不利于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也会给企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财富、声誉、机会等损失。

 

2、虽然未被抢注,但在市场上被他人盗用或模仿。企业的商号或者简称在市场上被他人在相关的业务领域盗用或者模仿,会让公众误以为盗用或者模仿者的产品属于在先商号企业或者与在先商号企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很可能就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3、延缓申请商号商标的影响

随着企业知名度日益提高,由他人提出的与企业商号相关的商标申请很可能会继续增多,本企业可申请的范围会还将继续缩小。 

因此,将公司商号以商标的形式进行申请注册,不仅可以加大保护公司名称商号的力度和范围,防止他人“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同时在实际运用中,突出使用以商号或者简称的商标,也可以让消费者能够将产品或者服务与公司更好的联结在一起,从而不断地增加公司的知名度,提高公司的商业信誉。

 

三、商标设计的重要性

商标设计是商标权的基础,一个新颖、显著的商标无疑是打开市场的敲门砖。如果商标获得注册,则自发出商标注册证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为该注册证上列明者的财产了。[3]

笔者查询了其他航空发动机制造公司的商标申请情况,发现类似的大部分字母+数字类型的商标申请都是被驳回了,很大程度上是因缺乏显著性的原因被驳回申请。有些企业会在自己企业主商标或者产品主商标上面延伸字母或者数字作为产品商标进行申请。但是如果主商标过于简单,也有可能延伸到数字上的申请在中国不能获得注册,如RR公司的RR300和RR500均被予以驳回。 

针对此情况,建议最好能够对商标进行图形化设计,尽量避免因被认为是型号而被官方以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的可能性。

 

四、注册商标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商标的使用管理方面,要防范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况。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利用商标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公司商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4]

第二,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将注册商标随意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等使用均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商标局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9条第1款撤销该注册商标。[5]

第三,在日常商标管理中,还应当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展览、宣传品、体现商标产品包装、合同、往来函件等等。可以以商标档案形式保存,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等过程中保存下来的相关文件材料。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国际商用航空发动机厂商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阐述了国内商用航发动机企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商标申请与布局的建议,特别是商号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及如何防范商标使用中的风险,为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注释: 

 

[1] 朱雪忠主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2] 夏强:《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中国安防》,2013年Z1期,第131页。 

[3] 余俊著,《商标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25页。

[4] 张锐主编,《商标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 版,第100页。 

[5] 汤学丽:《一文了解企业常见商标风险》,《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