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知识产权】专利权属风险战火升级,教你一招,快速预警!

发布时间:2020-05-19 作者:李雪娇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1073

导读

前段时间,敏芯股份审议被取消,成为新的一家因专利纠纷IPO受影响的企业。受这其中权属纠纷问题的启发,我们来看看:

企业如何做到提前发现权属问题?

如何及时跟踪、快速预警?

其实,早在去年,网络上已经有一篇文章对敏芯股份的职务发明权属风险进行了分析(基于Patentics攻防分析的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以敏芯股份为例),发现敏芯研发人员部分来自于歌尔声学,其中研发人员A还是敏芯股东~~就是这么巧,权属纠纷的诉讼也同时接二连三发生了。

那么,通过攻防分析来预警企业之间的权属纠纷风险到底有多可靠?

 

一、三生国健为例

我们以另一个科创板企业——三生国健为例,再来看看。发行人它在招股书里披露了一起其主动发起的专利权确权诉讼,方便我们进行验证,如下图:

分析目标:尝试通过专利分析,快速发现上述风险专利及发明人。

分析方法:在patentics数据库中,将三生国健的专利与全国专利进行相似度检索,选择相似度90以上且排名前5位的专利,然后将三生国健的专利发明人与相似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对照,看是否存在重合。

结果发现:三生国健的专利与其他相似专利有至少21个重合的发明人!

说明:因为是以相似度检索为基础,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名发明人所带来的干扰;同时,相同发明人名下所列出的都是有90%以上相似度的专利。

 

通过分析发明人及相关专利的申请时间、申请人,发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1:合作者(图1)

在2008-2012年间,三生国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均申请了相似技术领域的多件专利,且存在多个相同的发明人。

什么情况?

从三生国健的招股书中来看,其与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在此期间进行了多项合作研发,并且共同获得了科研成果奖项、联合发表论文等,分析这些应该主要是合作研发产生的专利成果,权利归属不同的主体,但发明人为共同的合作者

那么,这里面涉及主要的风险就在于合作研发过程中,双方是否约定清楚相关研发成果以及再研发成果相关专利权利的归属。

图1 合作者(点击图片看大图)

情况2:引进人才(图2)

三生国健的多项专利发明人来自于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上海复星医药、上海泽润生物科技等(其中上海中信国健药业为三生国健的前身,忽略)。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专利是相同发明人在两家不同公司,于同年进行申请的,那么,既然是同一个发明人,又在同年进行了申请,专利又相似,这里面涉及职务发明的风险比较高,建议企业进行排查。

图2 引进人才(点击图片看大图)

情况3:流失人才(图3)

从图3,我们看到有一批发明人在离开三生国健之后,进入了其他公司,并申请了专利。

发现了吗?其中,一些专利的申请时间竟然比在三生国健申请专利的时间还早!

这些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是谁?

申请人就是招股书披露的上海麦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而发明人正好也是朱巧玲、张成海、党尉。

而对应的专利呢?

就是招股书中提到的涉诉专利——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α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图4)!

图3 流失人才(点击图片看大图)

图4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到印证,提前通过“攻防分析”进行相似专利+发明人分析,可以辅助企业快速发现高权属风险的专利及发明人,值得引起关注。

 

二、总结

在科技企业之间,因为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导致的权属不清,以及因为研发人员流动造成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并不少见。尤其面对人员流失带来的技术流失风险,如果涉及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往往通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等进行风险控制,但往往很少进行后续的持续跟进;如果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就觉得很难办,由于跟踪发现难,往往也就不管了,出现了问题再说。

那么,今天我们看到,企业无论面对引进人才还是人才流失,可以通过专利分析以及持续的跟进,高效率进行风险预警。

你可以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检索分析,也可以选择我们。

 

PS:会不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不公开发明人了呢?

 


【小贴士】

《专利法》(2008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