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创属性接连被问询,到底什么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0803-0809)

发布时间:2020-08-11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2724

截止到2020年8月9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414家(注:同一个企业两次申报按2家计算)。其中,终止36家(含终止注册),上市企业145家。

一、新增上市企业2家

 

二、新增受理企业3家

上周新增受理3家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各1家。

(注:“满足3项指标”指同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三、企业审核状态更新

在审企业中,共32家企业状态发生更新。其中,注册生效7家,提交注册1家,上市委会议通过3家,问询及材料更新21家。

1. 爱威科“科创属性”被问询:海外同族专利vs海外产品营收

爱威科的主营业务为医疗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配套体外诊断试剂、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从上表来看,爱威科在营收方面无论是近一年的营收还是近三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均未能满足科创属性的“3项指标”中关于营收的要求,因此它选择了“5项例外”中的“50项发明专利”标准,并在招股书中披露如下:

上交所在审核中发现,这55项发明专利中,有几项境外专利,但相应国家并没有实现收入,于是在第一轮问询中,提出问题如下:

问询答复中,爱威科进一步披露了这些专利和核心技术、产品、收入之间的关系。保荐机构也给出了核查意见,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合计已达54项。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怎么认定?

情形1:如果某企业产品仅在中国市场销售,未在海外上市,在产品有中国专利A的情况下,专利A的海外同族专利B和C可以算是“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吗?

情形2:如果某企业产品在中国及海外均有市场,那么应用在该产品中的同族专利A、B、C,都可以算是“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吗?

 

从爱威科的答复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来看,他们认为:产品中用到了专利技术并有收入,不管是在哪销售的,不管是哪个国家(地区)的同族专利,这些专利都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

这个看法和上交所给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是否一致呢?

也许下一轮上交所的问询会给我们答案。

 

2.北京芯愿景科创属性被问询:软件企业?or 发明5项?

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依托自主开发的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开展集成电路分析服务和设计服务。

其在首轮问询中被问及“科创属性”问题,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一个名称中带有“软件技术”的公司,为什么不属于软件企业?

为什么要纠结这个问题?

因为针对软件企业,其“科创属性”的“3项指标”标准是不同的,要求“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而对发明专利无要求。

而恰恰,芯愿景的研发投入不满足10%的要求,发明专利正好5项。(见下表)

于是,芯愿景在答复中解释了,一个“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叫做“软件技术”公司的来龙去脉。

但上交所的问题远不止这些,上交所发现,企业所谓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5项发明专利”,有4项都是受让的,这又是什么情况?

上交所的问题层层递进,大白话翻译过来就是:

这5项专利真的都在主营业务中应用了吗?

为什么要受让专利?是怎么约定的?

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有没有问题?

企业真的满足“科创属性”吗?

 

芯愿景怎么答复呢?

在答复中,芯愿景披露3个发明是来自于芯愿景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发明人也都在公司任职,基于规范化管理进行的受让;1个发明是为了解决公司某技术问题而进行的受让。

至于自主研发能力,除了为解决技术问题受让的发明外,公司主要是自主研发,拥有20项核心技术,并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同时还申请了多项发明。

其实,从科创板开板以来,我们便收到了很多企业关注“专利转让”的问题咨询:

买的专利行不行?

专利从子公司变更过来行不行?

发明专利里面,有几个是受让的有没有问题?

等等等等。

 

我们说,上交所关注“受让”的本质是什么?是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潜在风险!

一方面,受让的专利到底有没有用?如果有用,权属存不存在纠纷,应用存不存在限制?转让方会不会有竞争?

另一方面,专利都是来自于受让,企业到底有没有核心技术?为什么没有自己的专利研发成果?

上交所对芯愿景的问询就是很经典的案例,如果企业可以轻松回答以上两方面的问题,应该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