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中国专利无效决定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14 作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来源:检索家 阅读量:1453

导读

来源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通过对202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进行统计分析得出: 

 

  • 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量最多,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发明专利最少;

  • 主要集中在电学、家具等技术领域;

  • 专利权人主要来源于广东、浙江和北京;

  • 审理周期大多为5~8个月;

  •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维持年限大多为1~6年,维持年限长的较少;

  •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5%。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45.9%,实用新型专利占53.8%,而发明专利为29.3%;

  •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案件仅占3.6%;

  •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占51.4%。其中,发明专利占63.8%,实用新型专利占40.9%,外观设计专利占54.1%;

  •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宣告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创造性。

 

专利类型

 

11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发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49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98件,实用新型专利93件,发明专利58件。

 

 

技术领域

 

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学、家具等。电学领域,出现同一无效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联想对交互数字公司的3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2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麻瑜对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4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3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1件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oppo对夏普的4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件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3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排名

 

11月份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排名前3的为:

 

 

专利权人排名前3的为: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来源地

 

无效宣告的请求人除分别有1家公司来自德国、日本和以色列外,其他的均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其中,以自然人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占约1/3。

 

专利权人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来自国外的专利权人中,日本和美国专利权人的无效案件均为6件(涉及批量无效案件),其他国家(韩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专利权人的无效案件的数量均在3件以内。

 

中国专利权人的来源省市以广东居首,其次是浙江和北京。

 

 

审理周期

 

以“无效请求提出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来计算审理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多数为5~8个月。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很短,为4个月,有部分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为13~17个月。从统计结果来看,案件的审理周期与专利类型没有必然联系:审理周期为4个月的有发明专利,审理周期较长的(13~14个月)亦有外观设计专利。[2]

 

 

维持年限

 

在112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授权公告日”至“无效决定作出日”)大部分为1~6年,维持年限较长的专利较少。

 

 

无效比例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占45%。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45.9%,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高达53.8%,而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相对低些,为29.3%。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3.6%。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5.4%,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6.9%。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比例占51.4%。其中,发明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63.8%,实用新型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40.9%,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54.1%。

 

无效宣告理由

 

在45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新颖性)和第23条第2款(无明显区别)。在以新颖性作为无效法律依据的案件中,有1件用的是微信朋友圈的证据,2件用的是使用公开(发布会和企业宣传册)的证据。

 

 

在50件被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部分专利的无效结合了多个法律依据。

 

 

在17件被全部无效的发明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少数专利的无效结合了多个法律依据。

 

 

图片

[1] 相关数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reexam.cnipa.gov.cn/公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http://epub.sipo.gov.cn/公布的专利著录项目中获得。

[2] 有3件专利因涉及专利权转让或行政诉讼,审理周期超过2年,未统计在图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