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品牌的商标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11 作者:李如玉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阅读量:2099

自2015年以来,在国家扶贫济困政策的激励下,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高速增长,尤其是2016年首部《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增长数量连创新高,最新发布的《慈善蓝皮书(2020)》综述报告指出,截至2019年底,我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总数已超过7500个,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0.87%,净资产合计逾1600亿元。虽然慈善组织数量在社会组织总量中占比并不多,但其社会关注度、影响力和民众参与度较高,随着互联网公益的快速发展,慈善组织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又得到进一步扩大,据蓝皮书数据显示,我国实名注册志愿者总数已达到1.69亿人,仅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2019上半年的点击、关注和参与人数就超过52.6亿人次。

除了传统的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收获了好口碑,助益于企业形象的树立和企业文化的建设,市场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品牌。

笔者认为,公益品牌除了非营利性质外,它与商业品牌一样,一个好的品牌意味着好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优秀的公益品牌能够得到更多爱心单位和个人的热心支持,从而快速汇聚社会资源并保证这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更好地实现公益价值。公益品牌的合法化保护能够有效避免他人侵犯、玷污、假冒自己的品牌,与商业品牌的合法化保护一样意义重大。

在启动一个公益项目时,是有必要将项目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一来在进行权利障碍检索时可以知晓有无在先相同近似的商标已获权,通常公益品牌应当注册的服务项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3607慈善募捐”,此外根据项目内容进行针对性选择,如专注儿童教育的公益项目还应当注册第41类教育服务,专注医疗救济的公益项目还应当注册第44类医疗服务等,如果在检索时发现已经有同名品牌在以上领域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就要谨慎考虑是否更名了,否则项目极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受阻,这样对品牌自身,以及资助者和受助者都是不利的,比如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培奇全纳”)的公益项目“520全纳日”就面临着商标侵权的风险。

培奇全纳是一家推广“全纳教育”理念的公益基金会,“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育理念,主张容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倡导尊重、接纳、平等;培奇全纳成立于2016年,其成立后在第36、41类上申请注册了“全纳日”“520全纳日”“全纳合唱团” 等商标,并在多个城市开展了“520全纳日”的公益活动,传播“全纳”的教育理念,社会反响良好。

但其第41类上的多件商标却被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全纳”)提出了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6561号《第30782053号“520全纳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评字[2020]第0000182418号《关于第30792896号“全纳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82420号《关于第30000128号“全纳跑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培奇全纳申请注册的“520全纳日”“全纳日”“全纳跑团”商标,与中教全纳在第41类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全纳及图”“全纳早教”“中教全纳”系列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培奇全纳申请注册的“520全纳日”“全纳日”“全纳跑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经查,中教全纳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儿童能力训练的盈利性培训机构,在全国开设了22 家直营校和300多家加盟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中教全纳在前述无效宣告案件中引证的“全纳”“全钠早教”商标早于2005、2006年便获准注册,远远早于培奇全纳的成立时间及其申请注册全纳系列商标的时间,中教全纳享有在先商标权,培奇全纳的 “520全纳日”“全纳日”“全纳跑团”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后培奇全纳如果再使用“全纳日”等品牌,便构成对中教全纳在先商标权的侵害。

此处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全纳”既然是一种教育理念,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是否构成缺乏显著性呢?笔者认为,“全纳教育”的理念尚未在国内普及,是由英文理念inclusive education翻译而来,不属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尚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全纳” 一词也并未对教育服务的内容或特点进行直接表述,其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是具有显著性的。

不过这确实提出了一个公益品牌在争取商标保护时所面临的常见问题——品牌名称过于泛化,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难以获准注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评审文书中,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申请注册的“一件好事”商标、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申请注册的“青年创业行动”商标、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申请注册的“净水计划”商标、香港基金会申请注册的“天下华人同心筑梦”商标等等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可见公益服务中使用的商标虽不具有盈利性质,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并未因此而降低,商标的基础功能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公益品牌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具备让相关公众在同类公益服务中识别出组织来源的功能,所以公益品牌若想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取名时应当注意不能过于泛化,或仅基于传播性的考虑使用描述性语言作为品牌名称。

从长远计,获得规范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比拥有一个直观易传播的品牌名称更重要,尤其公益品牌必要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值得信赖、认真做公益的品牌形象,才能吸引更多爱心公众的参与,让公益价值得以实现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是维护品牌形象,保持公益品牌纯洁性、专有性的重要举措,比如“爱心衣橱”案例。

2013年,河南一家报社《东方今报》联合河南商家发起了一场“爱心衣橱”公益活动,呼吁市民捐献棉衣,供露宿街头者取用。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爱心衣橱”基金发起人及管委会主席王凯闻讯后,称“爱心衣橱”是其公益基金的名称及注册商标,质疑该报社侵权,要求停止使用“爱心衣橱”品牌。经沟通,《东方今报》很快发表了致歉声明,认可了“爱心衣橱”作为注册商标的存在,并为报社的活动征集新名字。

“爱心衣橱”是由多家主流媒体、多位主持人、编导、记者、企业家、名人明星共同参与推进的一项公益行动,曾挂靠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旗下,主要内容为倡议名人明星捐赠出镜装拍卖、义卖,以换取资金为偏远、贫困地区的乡村师生捐赠新衣、提供助学济困等帮扶,并倡议社会各界关注贫困地区儿童的心灵成长和教育问题。“爱心衣橱”商标早于2011年便在第9、16、36、38、41、42类别上获准注册,现权利人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受益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场小风波很快平息。

“爱心衣橱”的发起人王凯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必须要“较真儿”的事,公益也有品牌,如果大家不保护的话,可能就没有人奔着去做好事了,没有树立品牌之心,那公益也就完了,“爱心衣橱”的名称和LOGO都已经注册为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东方今报》等活动方未经许可对商标的使用实际就是侵权行为。

一个优秀的公益品牌不是短时间能形成的,创建和维护的过程相当不易,组织者对待品牌保护的态度往往能反映一个组织的运营现状及前景,关注品牌保护的组织一般都做了很长时间,他们有自己的项目设计、创新思考,对将来有长远的规划,不希望品牌被占用、被损害。公益品牌成功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能大大促进组织者对项目的投入,用心去呵护这个品牌。长期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品牌专业化对公益慈善来说太重要了,这是一个全世界都会注意的问题,爱心需要专业化,专业化其中就包括品牌维护。” 

部分公益组织负责人认为,公益活动不同于商业活动,我们不怕别人以我们的名义去做事,越多的人用我们的名义去做事反而能越好地宣传我们的品牌及组织。诚然,如果大家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很好,但这种预期未免理想化,一旦出现不法分子举公益之名行诈财之实,便会在相关公众中留下极坏的印象,对品牌形象造成难以修复的恶劣影响,甚至使得民众对我国公益事业的信心与热情降低,导致公益事业陷入信任危机,因此对公益品牌进行合法化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商标保护就是一条简单且高效的途径。

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来看,“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是连接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通过商标专用权对品牌进行合法保护,能有效保证各公益组织对自身品牌的占有、使用、维护等工作都井然有序,使之既不危害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商标是品牌信誉的载体,凝聚着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一个具有良好信誉的公益品牌意味着强于其他品牌的影响力与号召力,能够使公益价值得以更好实现。

城市精神文明的建设需要更多有影响的公益品牌来支撑,近年我国公益组织不断扩大,公益活动扶助了越来越多处于困境的弱势群体,从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到单亲妈妈,覆盖面越来越广,很多独具创意的活动策划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组织者在关注公益本身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公益品牌的维护,强化公益品牌的合法化建设,更好地对资助者、志愿者和受助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