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周评 | 企业因成立当年申请多项专利,被关注技术来源 (0919-0925)

发布时间:2022-09-26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972

截止到2022年9月18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822家。其中,终止188家(含终止注册、不予注册),上市企业468家。

 

上两周新增:

  • 受理2家:广东天承科技、无锡硅动力微电子
  • 上市5家:邦彦技术(688132)、诺诚健华(688428)、磁谷科技(688448)、帕瓦股份(688184)、德邦科技(688035)

 

科创板情报短播

1.锴威特成立当年申请专利,技术来源被关注;2.上汽集团分拆捷氢科技上市,3项共有专利必要性被问询;3.九品药业被问专利侵权风险,潜在侵犯原研药晶型专利?

 

锴威特成立当年申请专利,技术来源被关注

苏州锴威特成立于2015年,拥有8项授权发明专利,其中5项为公司成立当年取得。在上周苏州锴威特披露的首轮问询答复中,我们看到,针对上述情况,审核机构要求企业说明“发行人成立当年即取得多项发明专利的原因及技术来源”。

从锴威特答复的研发过程来看,锴威特成立后立即启动研发项目,并将成果申请专利,相关专利发明人入职不满一年。

图片来源:锴威特首轮问询答复

那么,审核机构关注上述问题,潜在的关注点是在哪里?由技术人员出走成立新公司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技术秘密纠纷已越来越多。那么,审核机构关注企业成立当年即申请专利,本质上是关注锴威特的技术是否会涉及相关人员在前任职公司的技术及成果,进而导致专利权属纠纷或者技术秘密纠纷。

那么,锴威特是怎么应对的呢?

1. 找相关发明人前任职单位出具说明——相关成果与前任职单位无关(话说,这得和前任职公司关系多好?可不是家家都愿意出具的)。

2.对于未拿到前任职单位说明的发明人,强调前任、现任单位主营业务有差异,相关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在现任单位形成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前任单位的本职工作/分配的任务无关。

3.通过发明人访谈、公开裁判信息查询,声明相关发明人前任职单位与发明人和其现任职单位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

4.发明人自己出具不侵权的《承诺函》。

点评:企业成立当年,基于研发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重视研发及成果保护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存在因相应研发人员离职不满1年而导致的职务发明风险。面对企业新成立或新招入研发人员的情况,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务必注意了解相关发明人此前研发背景及当下研发工作情况差异,谨慎判断,合理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避免因专利公开而导致权属纠纷。

 

上汽集团分拆捷氢科技上市,共有3项专利的必要性被问询

2018年6月,上汽集团设立捷氢科技,2022年6月,上汽集团提交招股说明书,拟分拆捷氢科技上市。通过本次分拆上市,上汽集团将聚焦整车主业,将工作重点放在燃料电池整车的制造和销售;而捷氢科技将成为上汽集团下属独立的氢能和氢燃料电池业务上市平台,通过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加大氢能和氢燃料电池业务核心技术的投入,实现氢能和氢燃料电池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增强氢能和氢燃料电池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IPO前,上汽集团已将数项专利作价转让至捷氢科技,而其中仍有3项与燃料电池整车工程适配相关的发明专利为两企业共有。针对共有专利的情况,审核机构重点关注“上汽集团与发行人保留共有专利的原因和必要性,共有专利对发行人和上汽集团不同作用的区分情况”。

面对与母公司共有专利的情况,审核机构本质关注点在于捷氢科技是否拥有完整的技术和无形资产?针对共有专利双方有哪些约定?相关权利共有会导致与母公司的同业竞争吗?

在答复中,捷氢科技:

1.披露了共有专利的背景以及保留共有的原因(上述专利对于上汽集团的燃料电池整车业务仍具有使用和排他价值)及专利对双方企业的作用。

2.强调相关专利并非捷氢科技核心技术专利,也不直接作用于企业业务开展,并说明迭代技术及专利情况。

3.上汽集团出具《专利共有相关事宜确认函》,明确双方权利内容,以及承诺不会利用上述三项共有专利从事任何相关或与任何与捷氢科技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实施上述三项共有专利。

 

九品药业被问询专利侵权风险,潜在侵犯原研药晶型专利?

九品药业是以创新制剂技术为核心的改良型新药研发企业。简单来说,企业主要是基于已有活性药物,做改良的效果更好的新剂型产品。

针对上述业务情况,审核机构重点关注:药物分子的化合物结构或晶型在改剂型的改良型新药中所起的作用,剂型改良是否限于化合物、晶型等专利失效的药品,公司相关产品是否存在侵犯原剂型药品专利的情形或风险。

针对上述问询,企业答复:

1.剂型改良通常选择化合物专利失效或即将失效的药品;另外,针对具有晶型专利的活性化合物,采用与在先晶型专利不同的新晶型,从而不构成对原晶型专利的侵犯。

2.“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相关药品专利进行剂型改良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由律所出具《境内专利侵权风险法律意见》、《专利检索报告》等,明确侵权风险。其中,1项产品潜在侵犯原研药晶型专利。但强调,该专利即将届满失效(截止到本文章发布日,该专利已失效)。

图片来源:九品药业首轮问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