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创造性案例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30 作者:李楠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阅读量: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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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楠 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以指导性的欧洲案件为例,探讨了欧洲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评判标准,给出了中欧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比,探讨了欧洲发明在具备创造性的争辩中与中国相比很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在处理欧洲审查意见过程中,仅争辩现有技术不能相互结合也是能够说服欧洲审查员接受非显而易见性的。
 

关键词:欧洲创造性; “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 “能-会”分析法; 显而易见
 

一、引言

本文以指导性的欧洲案件为例,探讨了欧洲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评判标准,给出了中欧发明专利创造性争辩思路对比及探讨。
 

二、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如何评判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欧洲专利法公约Art. 56提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那么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步骤。”。
欧专局审查员在具体审查过程中采用的是“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problem and solution approach),通常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 确立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c)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步骤(a)中,通过检索出与本发明技术相关的对比文件,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分析确定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步骤(b)中,通过比较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差异,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在步骤(c)中,确定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众所周知,显而易见的判断可能会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因此需要给出明确的评判标准和执行步骤,以降低对于同一个发明的显而易见性,不同审查员会做出显著不同的判定几率。因此,在步骤(c)的执行中,欧专局采用了“能-会”分析法(could-would approach)来降低主观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具体地,在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欧专局采用“能-会”分析法来判断显而易见性,这意味着既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could)得到该发明,也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would)这样做,以期解决潜在的技术问题或期望进行改进获得优势。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能(could)结合现有技术,而还需要预期到将现有技术结合能够解决潜在的技术问题或期望进行改进获得优势,从而激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会(would)结合现有技术。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既能(could)且会(would)结合现有技术而得到发明,才是具有显而易见性。当考虑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构成对客观技术问题的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时,要回答的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客观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在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教导下修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因此,在创造性的审查实践中,不仅要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could)通过修改现有技术来实现本发明,而且要判断在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由于现有技术中的提示而这样做。
 

三、欧洲专利创造性案例分析

本节将结合T0280/95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有助于理解如何运用“问题-技术方案”法来解决欧洲专利审查实践中判定创造性的问题。欧专局认定T0280/95案例对发明申请的创造性判断具有指导性意义。
T0280/95案例是欧洲专利EP0188655B1的异议程序。异议程序是欧洲专利特有的一项程序:欧洲专利申请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的实质审查获得授权后,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异议是一个授权后程序,异议由欧洲专利局审理,对所有欧洲指定国家有效。

1. 首先简单回顾EP0188655B1案的情况:

(1)异议案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及技术方案分析

EP0188655B1的权利要求1:

1. 用于磁带录音机(1)的读写头(7)的清洁盒(12),包括:

(a) 在所述清洁盒(12)上的导向部分,所述导向部分用于在插入时将所述清洁盒(12)固定在所述磁带录音机(1)中,

(b) 清洁装置(22-25),所述清洁装置设置在所述清洁盒(12)的面向所述磁带录音机(1)的读写头(7)的侧面上,

(c) 所述清洁装置的承载部分(16),所述承载部分能够在侧壁内且相对于所述清洁盒(12)在作为工作方向(IV)的带行进方向上和与所述带行进方向相反的方向上移动,并且所述承载部分在其中引导,以及

(d) 设置在所述承载部分(16)上且面向所述读写头(7)的清洁部件(25),其中,所述清洁部件(25)比所述读写头上的磁带轨道更宽,

其特征在于,

(e) 所述清洁部件向所述读写头(7)的方向上弯曲,

(f) 所述清洁部件(25)能够在两个工作方向(IV)上超出所述读写头(7)的长度,并且所述清洁部件是柔性的,使得当所述清洁部件在两个所述工作方向(IV)上移动时,在所述读写头(7)的区域中与要清洁的读写头表面保持持续接触,其中,所述清洁部件的材料分别在近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并吸收污垢,

(g) 在所述清洁部件(25)和承载部分(16)之间存在用于所述清洁部件(25)的保持部分(24),以及

(h) 通过横向于工作方向(IV)延伸的插塞连接件能够更换所述清洁部件(25)。

关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参见本专利的图1至图3,有助于理解本专利。在图1的侧视图中示出了具有读写头7的磁带录音机1,在磁带录音机1中放置有磁带盒3。磁带5在磁带盒3的外壳外与磁带录音机1的读写头7相互作用。在图2中以侧视图示出了根据本专利的清洁盒12,其边缘尺寸对应于磁带盒3的边缘尺寸并且与后者在空间上可互换,以便插入在磁带录音机中。杆状承载部分16能够在双箭头IV的方向上被引导。在承载部分16上通过保持轨道22沿致动方向承载清洁器23,该清洁器23可以横向于承载部分16的工作方向IV被推出并更换(参见图3)。该清洁器具有保持部分24,保持部分夹持清洁部件25,该清洁部件25承受弓形张力并且是柔性的,优选由纺织的、能吸附的材料制成。
清洁盒的工作原理如下:在按照箭头II将其插入磁带录音机1中并且在将读写头7向下旋转到图1所示的位置之后,清洁部件25位于该读写头的左侧。然后将承载部分16从磁带录音机1(图1)的外侧逆着复位弹簧19推到右侧,清洁部件25沿着读写头7的面向清洁盒12的一侧刷过。不仅该读写头的容纳磁头8的部分被清洁,而且其前面、中间、旁边和后面的部分也被清洁。从图3中还可以看出,一旦清洁部件25被弄脏,该清洁部件被横向于驱动方向从保持轨道22推出,以便被清洁或通过干净的清洁部件替换。

 

(2) 异议请求理由及相关对比文件分析

在异议请求中,异议人提出了多篇对比文件。这里仅针对异议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US3761994A)和对比文件5(DE3300418)进行阐述说明。

异议人提出EP0188655B1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地,异议人指出:

本专利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是不确定的,具体地,由于本专利没有明确披露任何有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只能假设技术问题是提供能够完全清洁读写头的清洁盒。

​假定本专利要解决如上技术问题,特征(g)和特征(h)对解决技术问题“完全清洁读写头”没有贡献。此外,对比文件1的图5(也参见第5栏,第13和14行)示出了可更换清洁部件37和集成在致动杆35中的保持部件38。对比文件5也公开了清洁垫66和保持元件64。

对比文件1的图5

对比文件5的图1

关于特征(f),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5,清洁部件37与读写头表面接触,由于在图5中所示的致动杆35的停止位置中的清洁部件37的一部分延伸超出读写头15的边缘,因此清洁部件37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读写头15的长度。在端部位置中,清洁部件37仍然与读写头15的表面接触并且清洁部件37伸出来。通过清洁部件37在两个工作方向上的前后移动,清洁部件也产生吸尘效果,其对应于专利权所有人指出的通过弯曲的清洁部件实现的揉搓效果。虽然清洁部件37没有完全延伸超过读写头的长度。然而,这并不是决定性的,特别是因为本专利并未表明“完全延伸超过读写头的长度”能够产生任何特殊效果。此外,也不清楚特征(e)“所述清洁部件向所述读写头(7)的方向上弯曲”中指出的弯曲在多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在弹簧压力作用下,对比文件1的清洁部件37也产生擦拭效果,因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清洁部件的表面都靠在读写头上。而且清洁部件37不会进行刮擦,因为它不是有角度地放置的而是平放的。专利权所有人所称的清洁部件的弹性与在散开时吸收污垢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事后追溯构建的,不能从被质疑的权利要求1的字句或从原始文件中推导出来,因此所谓的相互关系并不能支持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由于特征(a)至(d)无论如何都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能从权利要求1中推断出对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贡献。
 

(3) 专利权所有人观点简介及相关分析

专利权所有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e)、(f)和(h)。具体地,专利权所有人指出现有技术中,特别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中,均没有公开或暗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e)中的弯曲。向读写头的方向上弯曲的清洁部件在来回移动时仅通过其材料和形状实现特征(f)中定义的特殊擦拭效果,而无需使用额外的弹簧,但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则需要使用弹簧。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清洁部件37能够产生吸力,异议人关于对比文件1的清洁部件37具备吸尘功能的陈述完全基于推测。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f)。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h),对比文件1仅将夹具38描述为致动杆35的一部分,其中清洁部件37被夹在夹具38中。因此,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清洁部件37可以通过插塞连接件进行更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有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良好清洁特性的清洁盒。


2. 下面详解采用“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problem and solution approach)判断本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
在异议决定中首先指定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的步骤(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般来说,选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具有最多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是确立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正如在对争议专利描述中所详述的那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特征(a)至(d)的清洁盒。关于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e),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清洁部件的弯曲。关于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g),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定部件38被集成到用于清洁部件37的承载部件35中(参见图5)。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根据特征(h)的可用于更换清洁部件的、横向于工作方向延伸的插塞连接件。相反,从对比文件1中仅可以看出,保持部件38夹紧清洁部件37。关于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特征(f),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特征(f)的共同点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清洁部件37在两个工作方向上移动时在读写头的区域中始终与要清洁的读写头表面保持接触,但是清洁部件37在承载部件35的所示停止位置中仅部分地延伸超过读写头15的边缘。此外,清洁部件37和接触的读写头表面之间的力和压力比在两个工作方向上的移动期间发生了变化,因为在清洁部件的柔软且吸收性的材料(例如毛毡)与读写头之间的接触表面和弹簧行程发生了改变。清洁部件的形状不断变化也应与此相关。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表明清洁盒的基本参数,特别是清洁部件的弹簧常数和材料特性,从而不能解释如何实现清洁部件37在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并吸收污垢,在可能存在不平整的情况下也能完全清洁读写头。弹簧52和清洁部件37的材料负责在清洁部件和待清洁的读写头之间的清洁压力。如果该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弹簧变弱而发生变化,则在不损坏清洁盒的情况下更换弹簧将是极其困难的。由于内部的夹持连接,更换清洁部件也不容易。

​因此争议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洁盒,其中确定在清洁部件和读写头之间的清洁压力的部件可容易地更换并且清洁部件能够完全地彻底地清洁读写头。在按照“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的步骤(b):确立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中,将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发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e)、(h)和(f)的部分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之后,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认为的现有技术与审查员确认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并不一样,所以该重新确定的客观技术问题有可能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

在步骤(c)显而易见的判断中采用了“能-会”分析法(could-would approach):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could)将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一点进行分析,具体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头清洁装置12,包括:外壳30,外壳30的结构类似于与磁带录音机10一起使用的盒式磁带,外壳30能够插入磁带录音机10中,外壳30的前表面具有三个孔31、32和33用于与磁带录音机10的结构组件相结合;由柔软的吸水材料例如毛毡制成的清洁垫37,该清洁垫面向磁头组件15的磁头19;清洁臂35,清洁垫37设置在清洁臂35上,清洁臂35通过侧壁50和51之间的间隔与枢轴49滑动接合,枢轴49提供一个支点,清洁臂35围绕该支点枢转,以提供清洁垫37和磁头组件15的前表面17之间的完全接触;清洁垫37的高度设置为确保磁头组件15的磁头19的所有部分都与清洁垫37接触;用于夹持清洁垫的夹具38,夹具38设置在清洁臂35和清洁垫37之间。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特征(a)至(d)、(g)以及部分(f)的清洁盒。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e)、(h)和部分(f)与对比文件1的清洁盒在结构上能够相结合,结合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清洁部件是弯曲的,能够在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吸附污物,从而完全地彻底地清洁读写头,以及容易地更换清洁部件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e)、(h)和(f)的部分技术特征能够(could)与对比文件1的清洁盒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进而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would),即,有动机将特征(e)、(h)和(f)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一点进行分析,具体地,先分析相关特征的技术效果。

​通过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f)和(h)实现如下技术效果。

​特征(e)所示的清洁部件弯曲的优点是清洁部件由于其形状和材料而很好地适应了读写头的不平整度。

​根据特征(f),清洁部件也可以被完全引导到读写头之外,从而也可以从读写头的边缘区域去除污垢。清洁部件应该是“可延伸超出读写头的长度并且是柔性的”,以便“当所述清洁部件在两个所述工作方向上移动时,在所述读写头的区域中与要清洁的读写头表面保持持续接触,其中,所述清洁部件的材料分别在近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并吸收污垢”。在被引导超出读写头后,在读写头上引导时略微压缩的清洁部件材料应该再次伸展,产生吸力效果。

​根据特征(h)提供可更换的插塞连接件允许快速更换单独负责清洁压力的清洁部件,以便在清洁压力降低和/或清洁部件材料磨损或弄脏,或者需要交替进行湿洗或干洗清洁时,可快速准备好清洁盒以便再次使用。

​基于上述内容,已经证明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特征(e)和(f)方面与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具体地,在现有技术中,非弯曲的清洁部件37和读写头15之间的接触主要由弹簧52的力决定,而在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中,仅由清洁部件的弯曲和材料决定。另外,现有技术中的结构无法实现争议专利的技术效果,具体地,针对容易更换清洁部件的效果,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清洁部件或者弹簧需要更换,因为清洁部件设置在清洁臂上,清洁臂和弹簧分别固定在清洁盒内,通常需要更换整体清洁盒,而难于单独更换清洁部件或弹簧52。而在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中,通过特征(h)更容易地更换清洁部件。针对更好的清洁效果方面,根据对比文件1,在停止位置中承载部件35的工作区域被限制在读写头的一部分上。这避免了承载部件在插入清洁盒时由于大的细长孔(中央通道部分)已经进入侧向位置,而由于弹簧作用清洁部件难以从该位置被引导到读写头上。然而,这妨碍了对读写头的完全清洁。此外,即使现有技术能够实现本申请的类似效果,由于二者结构根本不同,鉴于不同技术方案实现相同技术效果,也是具备创造性的。具体地,异议人关于根据对比文件1的清洁部件能够像争议专利主题一样吸收污垢的说法是推测性的。这种技术效果取决于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的各种因素,例如清洁部件的弹簧常数和材料特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仅表明清洁部件由柔软的吸水材料例如毛毡制成,不足以作为异议人推测的技术效果的明确证据。即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具有异议人推测的技术效果,由于争议专利要求保护的带有清洁部件的弯曲和隐含的材料选择的技术方案与根据对比文件1的带有弹簧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获得争议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会(would)想到结合特征(e)、(f)和(h)而得到争议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清洁盒,其具有用于清洁部件(清洁垫66)的保持部件(保持元件64),该保持部件布置在清洁部件和承载部件(带有保持头62的弹簧部分42)之间,比照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g)。对比文件5中清洁部件66与保持部件64能够一起更换。然而,这不是插塞连接件(参见有争议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h)),而是可以通过特殊的夹持工具104致动的夹紧连接。虽然清洁部件由可能适用于吸收清洁溶液的吸收性材料制成,然而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相比,清洁垫不是弯曲的,而是通过弹簧42压在要清洁的读写头上,也就是说,不是仅仅由清洁部件的材料和形状决定。无法看出清洁部件应该在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并吸收污垢。弹簧42具有已经结合对比文件1描述过的弹簧的缺点。

​总之可以确定,根据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清洁盒具有弯曲的清洁部件,清洁部件的材料能够在工作路径的末端时散开吸附污物,而且清洁部件是易于更换的。而在现有技术中,清洁部件在分离的弹簧的作用下压在要清洁的读写头上,不能单独更换,即使和其他部件一起更换也是非常困难的。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及其结合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would)结合特征(e)、(f)和(h)得到根据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清洁盒的技术方案。

​上述的分析反映了“问题-技术方案”分析法的步骤(c):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使用了“能-会”分析法(could-would approach)来判断显而易见性。对于“could”方面,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将现有技术相结合而得到本发明。对于“would”方面,不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能会做什么,而是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实际上肯定会做什么。
 

四、中欧创造性争辩思路对比和探讨

下面,笔者将根据前述对欧洲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探讨与中国创造性判断方法的异同以及针对欧洲创造性审查意见可采取的争辩策略。

中欧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技术启示“would”的分析思路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采用了与欧专局规定类似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中,审查指南以大量篇幅着重强调了技术启示(相当于欧洲发明审查中的“would”),具体来说,在步骤(3)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欧洲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如上面通过具体案例展示的分析过程中所示出的,欧洲审查员对于技术启示“would”的分析思路与中国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在欧洲发明创造性争辩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运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现有技术相结合以获得本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争辩策略。

​现有技术能否相互结合“could”对于中欧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中起到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我国发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关注的重点在于技术启示,确切地说,审查员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重点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类似于欧洲的“would”,而对于现有技术能否相互结合“could”,通知书中所呈现的审查意见会认为现有技术的相互结合是不会存在问题的。因此,在中国发明创造性的争辩过程中,申请人争辩的重点在于没有技术启示而将不会将现有技术相互结合。如果申请人不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would”将现有技术相互结合的角度提出有力的争辩,而仅凭现有技术不能“could”相互结合这一角度来进行创造性争辩,通常是不易说服审查员接受发明具有创造性的,也就是说仅基于不满足“could”来进行创造性争辩的效力明显不足。当然,参照欧洲创造性答辩的经验,笔者认为如果在中国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辩中能将“could”作为辅助争辩点,也是能够取得加分效果的。因此,在中国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实际操作中,笔者建议以没有技术启示的争辩为主发力点,辅以不能相互结合的论点论据(如有),预期能够产生更加有力的争辩效果。

​在欧洲发明审查过程中,“could”和“would”二者并重,缺一不可。欧洲审查员在“could-would approach”中,既会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would”将现有技术相结合,也会考量相关现有技术是否能够“could”相互结合。因此,我们在处理欧洲审查意见过程中,如果在没有结合启示方面没有发现有力的争辩点,那么仅争辩现有技术不能相互结合,也是能够说服欧洲审查员,使得其接受发明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

​由此,针对欧洲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能够从更多角度和思路来争辩发明的创造性。下面列举一些我们在处理欧洲创造性审查意见过程中常用的分析和答复思路: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比较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差异确定了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客观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启示下会修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我们可以从以下思路考虑答辩策略:1)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等同于在本申请中的;2)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反向教导或技术偏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技术上的不相容性(例如不同装置之间存在机械不相容性等),而结合不到一起;4)当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之后,对比文件1原本的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在欧洲创造性争辩中,以现有技术不能相互结合“could”作为主力争辩点在说服审查员接受创造性的争辩中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是与我国不同的。确切地说,在处理欧洲审查意见过程中,仅争辩现有技术不能相互结合(例如不同装置之间存在机械不相容性,对比文件结合之后使得对比文件1原本目的无法实现等)也是能够说服欧洲审查员接受发明的创造性的。与针对中国创造性审查意见进行答辩相比,在收到欧专局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能够从更多角度和思路来争辩发明的创造性:不仅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would”将现有技术相结合这个角度来进行争辩,而且,在“would”方面不存在有力的争辩点,仅从另一角度-相关现有技术不能“could”相互结合来争辩也是能够获得正面结果的。

参考文献:

【1】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T 0280/95, ENTSCHEIDUNG vom 23. Oktober 1996

作者简介

李楠
超凡明远知识产权涉外专利代理师/化学学士/经济化学硕士

业务范围涵盖内外和外内申请、审查意见处理、专利复审无效、侵权分析及第三方公众意见等事务,并能提供国际专利申请布局咨询及欧美专利申请相关培训。主要擅长的技术领域有化工、生物、医药、机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