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让商标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3-08-03 作者:石磊、何雪莲 来源:IPRdaily 阅读量: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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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石磊、何雪莲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可以是通过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可以是通过受让取得,而商标转让是在最短时间内获得稳定商标权利的方式,可立即投入使用。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自身内部管理或品牌打造的需要,选择办理无偿或有偿商标转让。

在整个商标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被他人撤销、无效导致商标无效,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转让人为恶意囤积商标主体等因素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的风险,企业需要注意或考虑以下方面,避免商标转让事宜受阻、自身利益受损、品牌后续经营受影响。

  • 确定受让商标的有效状态及其相同近似商标的处理方式
  • 确认商标转让人是否为“安全”主体
  • 商标受让人自身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商标转让的其他事项
  • 合规使用受让商标
     

一、确定受让商标的有效状态及其相同近似商标的处理方式

(一)确定受让商标是否“健康”

企业受让商标前,需要查询确认商标的状态,包括商标是否有效、是否正在被异议、无效宣告,以及撤三、许可、质押、冻结等。另外还需要关心商标权利人的情况,是否在清算、注销过程,是否被强制执行等。最后需要了解下该商标的著作权是否在他人名下,若著作权在商标权人名下,可以沟通一并受让,以确保权利的稳定性。

(二)受让商标是否有“穿连体裤”

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如果受让商标存在近似商标,需要和商标权利人确定近似商标的处置问题(转让/注销/撤回),未一并转让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否则商标转让申请将会不予核准。

(三)关联类别的相同商标问题其他类别不近似的同名商标,虽然《商标法》未要求一并转让,但是从企业运营的角度来看,为防止之后的产品出现混淆,有些不近似的同名商标也需要一并转让。如商标权利人有29类龙虾(非活)、31类龙虾(活的)同名商标,如果只转让一个29类商标,则在之后的商业运作中,两个公司的产品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确认商标转让人是否为“安全”主体

(一)了解转让人经营状态

查询商标转让人状态是否稳定,如公司是否注销、吊销,是否在清算、注销过程,是否被强制执行等。

(二)了解转让人是否有权处置该商标

受让人需要了解转让人是否有权处置该注册商标,了解对方是不是该商标权利人,如果不是权利人的话,有没有权利人许可全权办理该商标转让的声明。

(三)转让人是否涉嫌恶意囤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及囤积行为,若转让人累计申请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认为该转让人涉嫌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若不能提供转让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的,转让将不予核准。

(四)转让主体是否进行过变更

转让人变更过企业名义/地址,且未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申请的,需要先把企业名下注册商标进行变更申请,再办理指定商标的转让申请。

 

三、商标受让人应意的问题

(一)明确受让人主体名义

明确商标的受让主体(公司名义、法人代表名下、集团名义等),避免法律风险、多次转让等问题。

(二)受让的商标应覆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服务项目

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受让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差异较大,受让的商标权将无法保护自身产品。

 

四、关于商标转让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公证

虽然现在商标转让不强制要求申请人递交公证书,但在审查过程中若认为商标转让存在问题(如转让人递交了不是真实意愿转让的情况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转/受让人共同递交同意转让的公证书。另,从降低转让风险、预防民事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公证书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风险承担约定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依然会面临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的问题,关于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权失效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应风险由哪方承担。

(三)办理转让商标申请的所需材料及审查周期

申请所需材料:1.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盖章或签字的申请书;2.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3.双方盖章或签字的同意转让证明。

注:公证书不是商标转让的必要材料

审查流程周期:5个月左右(视商标局实际审查情况而定)

 

五、合规使用受让商标

企业受让获得商标权后,还需注意规范使用商标,规范使用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和商标注册证一致)。如果企业需要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起始日应从商标转让核准日之后起算,商标权截止日前结束。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等使用证据,预防后期商标被撤销。

最后,签订了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如果企业因自身经营需要有偿或无偿受让商标,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才能避免面临无形资产的巨额损失,或面临繁琐的诉讼程序浪费不必要的精力。

 

【作者简介】


石磊

超凡知识产权交易专员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拥有近10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为泸州老窖、郎酒、君乐宝、良品铺子、长城汽车等千余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证书。

何雪莲

超凡知识产权资深商标代理人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二级代理人才(首批)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从事商标代理工作10余年,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许可等业务代理工作及确权流程分析。多年来代理商标业务10万余件,可为客户提供针对性问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