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最初由两家公司共同申请。几年后准备进行海外布局时,双方的合作关系、股权结构甚至人员都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如果其中一方希望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PCT或海外申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随之出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还能否稳定享有?
“能够递交”与“能够稳定享有优先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PCT国际阶段通常不会对优先权权益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即使申请顺利递交,也不意味着相关优先权不存在风险。真正的问题,可能在后续进入具体国家或发生权利争议时才暴露出来。
这一问题在备受关注的CRISPR专利争议中,就曾产生重要影响。
一、CRISPR案:同一申请人变化,三个法域的不同处理
2012年至2013年,张锋团队先后递交多件美国临时申请,申请人为四名发明人。2013年12月,Broad、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递交PCT申请,但其中一名原申请人Marraffini并未出现在申请人名单中,他已把权益转给了洛克菲勒大学。这一申请人变化,后来在欧洲、中国和美国引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1.欧洲:申请人变化曾直接导致专利被撤销
在早期欧洲规则下,在先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时,原则上要求全体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共同主张优先权。Broad的PCT申请由于缺少一名在先申请人,被认定无法享有相关优先权,中间公开的现有技术因此进入评价范围,最终导致一件欧洲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被撤销。
此后,欧洲的判断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 1/22和G 2/22中确立了优先权资格的“可反驳推定”:申请人按照规定主张优先权时,原则上推定其有权主张,除非有充分证据能够推翻这一推定。该规则后来也被应用于Broad相关案件。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欧洲目前对申请人变化的处理已经比过去宽松,但并不意味着共同申请人发生变化可以不做任何安排。尤其当原共同申请人明确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时,优先权仍可能面临挑战。
2.中国: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要求并不相同
同一CRISPR专利家族在中国获得了不同结果。相关无效决定认为,在部分权利发生转让的情况下,PCT申请人可以与未转让的在先申请人形成实质上的共同申请关系,因此相关优先权得以成立。
但企业更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中申请人变化的处理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完全不一致等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交相应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本国优先权对申请人不一致的证明要求也更严格。
因此,共同申请后如果计划调整申请主体,不能简单认为“部分申请人仍然相同就没有问题”,而应结合后续申请类型提前确认优先权及证明文件要求。
3.美国:风险更多落在权利转让安排上
美国的处理逻辑又有所不同。PCT申请进入美国时,重点并不在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与当前申请人形式上完全一致,而更多涉及发明人及相关权益转让安排。
例如,企业A和企业B的员工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并提交中国申请,之后由A单独进行PCT及美国布局。如果后续需要取得B方发明人的相关权益转让文件,而双方合作关系或人员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可能增加后续权利安排的难度。
因此,对于计划进入美国的共同研发项目,除了关注申请人名单是否变化,还应尽早处理参与发明人员的权利转让及相关文件,避免把问题留到海外申请后期。
二、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对于共同申请的中国在先申请,其中一方在程序上可以单独提交后续PCT国际申请,但“能够递交”并不等于相关优先权能够稳定成立。
当在先申请人与后续申请人发生变化时,不同法域对优先权资格及相关证明的认定存在差异。对于计划由一方单独开展海外布局的企业,更稳妥的做法是在递交前完成优先权及相关权益安排,而不是将问题留到进入具体国家甚至发生争议后再处理。
参考资料:
1. G 1/22 and G 2/22, EPO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10 October 2023(先例性决定)
2. T 844/18, EPO Boards of Appeal(CRISPR案,2020年1月16日口审维持撤销)
3. T 2360/19, EPO Boards of Appeal(2024年,适用G 1/22恢复优先权)
4.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3732号(ZL201380070567.X)
5. 《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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