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14 作者:董雅会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公众号 阅读量:43

作者 | 董雅会 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是最多见的。

对于创造性的审查,审查员一般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审查员往往会根据每个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出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从公知常识和/或多个对比文件中找到各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得出在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和/或对比文件2和3等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本文以一件无效案例,提出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一些思考。

案情介绍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专利号:ZL201521112402.7)。该专利被提起一系列的无效请求,无效理由都包括创造性。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4并入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2)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城密闭腔室。区别(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2)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决定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密闭腔室和连通结构相关联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为了增加电池顶盖的强度,使其在固定防爆片时不易变形,本专利设置了加强环,同时为了防止电解液或其他异物污染到防爆片的表面,或者误操作碰到防爆片,在加强环的上表面贴附保护层。在贴附保护层后,为了更好的对电池特别是防爆片进行气密性检测,设置了连通结构连通密闭腔室和外部。合议组认为,保护层、密闭腔室和连通机构的设置这些关键性特征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本专利通过以上发明构思,形成包括防爆片、加强环、保护层、密闭腔室、连通机构的完整技术方案。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所述防爆片装置还包括连通机构,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完整地体现了本专利的上述发明构思,则该区别技术特征应予整体考量,充分考虑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判断整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如果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后考虑其是否被多个对比文件公开,忽视技术问题在创造性中的重要作用,则有可能依后见之明而得不出客观的结论。

对案件的理解

对于结构类产品的权利要求来说,将特征拆分为单独的特征来看,貌似各特征都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时,我们可以跳出审查员的视角,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考虑,关注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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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雅会 

超凡明远资深专利代理师

董雅会女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8年开始从事知产产权代理工作。曾在某知名事务所担任专利代理人,目前主要从事日本专利代理业务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