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成功举办商标品牌节主题沙龙

发布时间:2020-10-16 作者: 来源:活动 阅读量:1305

7月7日上午,超凡承办的“新法关于商标恶意注册条款实施有关问题”主题沙龙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贵宾接见厅成功举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张学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郑海燕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黄丽处长,月梅工作室创立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君出席本次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超凡合伙人陈剑律师主持了沙龙活动,超凡股份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律师发表了题为“新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情况解读及对代理工作的影响”的主题演讲。来自政府机构、知名企业、代理行业等相关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沙龙。

沙龙现场情况

 

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君首先以“新商标法第四条对企业的影响及困惑”为主题发表演讲,她首先介绍了剑南春品牌情况,分享了商标和品牌管理经验,然后重点从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与实践问题出发,提出了企业目前对该条款的困惑,例如“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储备性注册是否违反第四条规定”“基于保护目的而非使用目的的防御性注册是否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因商标申请、复审程序等不到撤三结果而进行的补充重复申请,是否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审查过程中会不会基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某些特定主体已经注册的大量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等问题。赵君副总经理提出的问题是当下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本次沙龙重点讨论的问题。

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君发表主题演讲

 

超凡股份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律师以“新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情况解读及对代理工作的影响”为主题,他首先介绍了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即我国商标申请量爆发性增长带来了各方面的社会危害。他通过梳理分析商标注册条件条款在不同程序中适用的共识与分歧,指出在商标法已有条款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背景下,修改第四条成为可能的方向。紧接着他介绍了商标法第四条修改的过程及相关考量,修改第四条的目的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将审查的关口前移,同时又要维护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在演讲的第二部分,杨律师从代理思路的角度,介绍了在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代理过程中,如何运用第四条规定,充分挖掘和展示案件相关因素,以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最后,杨律师指出,第四条及相关规定强化了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需要为自己代理的每一件商标负责,长远来看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商标行业进步。

超凡股份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律师发表主题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郑海燕处长从“新商标法第四条在审查过程中的适用”的角度,主要从在当前审查阶段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实践、打击的成效和新发展趋势、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理解、对审查阶段适用第四条的几点思考四个方面做了分享。首先,她介绍了当前实践情况,包括通过优化分文、修改审查系统提示功能、加强审查员内部沟通、梳理典型的恶意注册类型等方式实现在审查阶段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其次,她提出对于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的成效非常明显,但抢注或者囤积的行为越来越隐蔽,比如一些关联公司少批量、多次、分时段申请,这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再次,她指出对于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个因素要综合考虑。最后,她从审查过程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商标审查、异议、评审、法院部门信息共享,对涉嫌构成恶意注册提供审查意见书等方式判断申请行为是否恶意等方面谈了自己的思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郑海燕处长发表主题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黄丽处长从“新商标法第四条在异议案件中的适用”的角度,谈了新法第四条对异议程序的影响、在异议程序中的适用实践、适用难点和感想等问题。首先,她介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新增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对在异议程序中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解决了异议部门在规制大量恶意抢注行为时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其次,她介绍了在异议程序中如何判断申请行为是否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哪些申请行为可能会给自己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再次,她提出新修订的第四条对审查员工作带来的最大难点是如何区分囤积牟利的行为和正常申请行为。她指出第四条的适用,数量是最基本的考量,但不宜做定量的要求,而是应当立足于促进商标使用为出发点,体现商标使用创造商誉的立法目的。对于臆造商标,着重考察申请行为是否恶意,谨慎对待,防止打击面过大。最后,她指出在适用该条款过程中,一方面是要充分考虑立法本意,着眼于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尊重法律的稳定性,考虑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在个案中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加强研判和甄别,防止适用扩张和滥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黄丽处长发表主题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从“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制止恶意注册有关问题”的角度发表演讲。首先,她从法律角度提出制止恶意的三方面,一是在程序的瑕疵和程序的违法方面做了区分,二是促进商标价值回归,三是加大在先权利保护。这三方面的相关内容,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注册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次,从立法和司法的相互协调角度出发,提出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法解决恶意恶意注册问题的背景下,探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如何在新法下更便利的解决不正当的注册问题。再次,从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问题出发,制止恶意注册不应当仅仅依靠司法程序,还需要依靠行政程序,将审查关口前移,节约司法资源。最后,从程序与实体方面的问题出发,在程序上,如何便利权利人主张权利,如何方便行政诉讼程序以更快捷、更高效的方式运行;在实体上,打击恶意注册绝对不能仅依靠某一个条款,需要综合运用各条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发表演讲

 

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张学军从“商标民事案件审判中对新商标法第四条相关因素的考量”的角度,她首先列举了恶意注册的情形,指出了民事判决的四种处理方法及考量因素。其次,她结合中外案例,如共利注册CPU起诉科顺公司的案件,山东比特公司诉江苏中讯等案件,分析了在相关案件中驳回恶意抢注人所发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所考量的因素,探讨了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的构成要件。此外,她还结合相关案例和自己的思考,指出了法院如何运用《商标法》第68条中对恶意注册人进行制裁。

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张学军发表演讲

 

品牌保护专家、月梅工作室创立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以“新商标法第四条适用的价值取舍”为题,她认为“恶意”一词中,“恶”是一个相对、变化的概念,因立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不以注册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恶意情形中,她以“囤积”举例,提出利益的分配都是合理的社会分配,新《商标法》第四条出台虽显著地打击了大量注册,但将恶意注册主体的申请行为从“正规军”变成“游击战”,实则更难打击。在实务中,司法机关打击恶意的态度异常鲜明,但是由于现实的各种情况,目前还不能解决一些问题。她将《商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比喻为“使用步枪瞄准打击”,第七条、第四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等比喻为“拿着刺刀乱砍”。如果审查人员不加区分,一味的拿着刺刀乱砍,那么审查质量无法提高,所以不能过度依赖于第四条。但这存在着一个悖论,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需要寻找一个答案,就当下的环境,更希望法官和行政机关给予更明确的价值导向。在现阶段,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沟通,深度探讨,通过共同努力构建共识,也希望代理人、律师积极提出新的见解、新的诉求,从而让审查员、法官认真考量适用第四条的方式、条件和环境。

品牌保护专家、月梅工作室创立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发表演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颖,以“超越第四条,谈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用“五句话”谈了对本场沙龙的感受和对第四条相关问题的理解。第一,赞同以上嘉宾发言。第二,修改商标法第四条回归商标制度的本源和初心,她指出商标法解决的不是市场激励问题,而是贸易规范和市场规范,要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商业伦理道德,抢注不符合商标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第三,从商标权取得制度出发,她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并非为了颠覆注册制走向使用制,这决定了第四条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度。第四,商标注册制会导致符号圈地,虽配套了相应的制度消解符号圈地,但仍会有制度失灵,因此在已有法律条款不足以应对时,《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是让商标法制度的失灵变得可控。第五,第四条的修改不能解决全部、根本的问题,法律滞后于市场,法律不是构建秩序的最佳手段也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主力部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颖发表演讲

 

此次沙龙以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为基础,演讲嘉宾聚焦主题,从困惑、实践、理论等角度,以不同的视角分享了多元的观点,有助于在新修订《商标法》第四条正式实施前更好的发现和解决问题,明确法律的适用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的疑问,引人深思,对推动理论与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整场活动气氛热烈,现场听众全程聆听,收获满满,并对会议的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此外,沙龙还进行了在线直播,500多人全程收看,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