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知识产权顾问行为规范手册(暂行版)

发布时间:2020-11-11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1846

超凡知识产权顾问行为规范

 

尊重行业 尊重同行

诚实守信执业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一、对本人或者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进行与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比较性宣传

条款解读:

不虚假宣传、不比较性宣传

禁止行为:

1. 禁止在宣传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同行对比(包括不限于价格对比、检索经验对比、规模对比、授权率对比、代理人数量对比、代理质量对比等),正式书面材料(包括不限于资料、函件、邮件等)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同行对比;若客户主动要求同行对比,应作出解释(例如告知不方便进行同行比较),在必要情况下,可介绍第三方查询平台供客户自行查询;

2. 针对业务及服务,不得作出虚假宣传与承诺

3. 不得进行夸张性/绝对性宣传(包含不限于全国第一、行业龙头、最大规模等)。

二、恶意压低专利代理服务价格

条款解读:

不参与低价竞争、不与同行价格对比

禁止行为:

1. 不得以成本价/恶意压低价格方式招揽客户;

2. 不得进行同行价格对比;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条款解读:

不误导客户认为公司与主管单位有特殊关系

禁止行为:

1. 不得在公司介绍中宣称或暗示,误导客户认为超凡与国家机关有特殊关系(例如利用与国家机关领导合影、行业协会领导来访等信息),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前雇员(例如前国知局工作人员、前审查员等)进行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可利用特殊关系处理案件;

2.不得利用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经历、审查员工作经历宣传或招揽客户;

3. 不得虚构我司是国家机关指定的合作机构;不得虚构不存在的合作关系(例如中知、中规等是战略合作关系);

4. 不得假借国家机关、协会联盟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允许行为:

  1. 如实、准确陈述超凡所获行业资质与荣誉。
  2. 专业人士履历可如实陈述工作经历(含国家机关工作经历、审查员工作经历等)

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条款解读:

联系前对客户是否属于刚需进行判断,不以其他代理机构正在代理的案件(未结案、有后续代理工作)为由主动联系客户

禁止行为:

1. 不得以未提实审、答复审查意见、逾期未答复、视撤、权利恢复、办登、驳回复审为由,就其他代理机构案件联系客户;

允许行为:

2. 利用客户专利、商标数据,制作材料招揽业务,需先行征得客户同意,告知超凡监测范围、报告模板等

五、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

条款解读:

不负面评价同行

禁止行为:

1. 不得以同行专利文件权项少,说明书页数少,独权保护范围不合适,代理案件量少、授权率低,同行代理人持证时间短、专业领域不匹配等理由招揽业务;

2. 不得负面评价同行(例如攻击同行为本地所、关系所、小所),甚至进行比较性评价;

六、对专利案件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条款解读:

事实求是、说到做到、有理有据

禁止行为:

1. 不得在任何业务中承诺案件结果(包过等),不得暗示有特殊关系、渠道操纵结果;

2. 不得利用任何来源的授权率作宣传,甚至比较性宣传;

允许行为:

1.为提供更优质服务、提高作业成功率,可安排具备丰富检索经验的专家提供服务(但不得书面宣称为前审查员);可安排高级别代理人提供服务(但不得具体宣称“华为”A、B级代理人);可如实告知我司多重质检机制等信息。

2.客户问询我司授权率的,可使用权威第三方数据(由数据咨询部提供),并准确标记数据来源及可能的统计/计算公式;

3.作业部门可作授权概率分析及预估,在此基础上,若客户有授权率要求,可作商业承诺(例如未达到整体授权率,则提供退费或其他补偿等);

七、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佣金、回扣、介绍费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揽业务

条款解读:

不向经办人或直接关系人行贿

禁止行为:

1. 禁止任何涉及经办人或关联人的个人返点;

2. 禁止个人出资向经办人提供现金回报;

允许行为:

1. 在合理的前提下,允许与客户就餐或提供其他招待项目;

2. 在合理的前提下,可向客户赠送礼物、纪念品等,但需符合我司相关规定(由财务部限定价值)及对方公司相关规定;

3. 非委案单位可约定合作返点,但应签订合作协议

八、其他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条款解读:

其他违反诚信执业标准或违反行业规律的销售行为

禁止行为:

1. 诚实守信,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服务信息(例如顾问工作地点等);不得在投标或其他提报材料中虚报服务资历;(未经公司评估)不得自行承诺特定的服务人员、团队;

2. 不当传播、扩散同行负面新闻、报道内容;

允许行为:

1. 可传播、扩散权威第三方(官方信息、正规媒体等)发布的行业数据、信息、报道、排名等内容,但涉及超凡利益相关方(例如数据来自万象云等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发布的信息,需谨慎。

九、罚则:

1. 违反以上行为规范一至七条禁止行为的,首次发现处以200元罚款并中心通报批评;再次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2. 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第八条禁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开除。

 

以上行为规范最终解释权归超凡市场中心所有。

 

 

超凡股份

市场中心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