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被恶意“擦边”,科沃斯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2-05-23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1886

近日,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沃斯公司”)与丹阳市卓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美公司”)恶意抢注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落下帷幕。该案历经多次异议、无效宣告、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最终科沃斯公司维权取得全面胜利。

本案中,超凡成功代理第31330416号“图片”商标、第35866513号“图片”商标无效宣告案,超成律所成功代理第29013595号“图片”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前述案件的成功对促使本案民事二审阶段和解,以及科沃斯公司的全面维权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介绍

科沃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全球最早的服务机器人研发与生产商之一,曾荣获“2019福布斯中国最具创新力企业榜”“2021年第一季度智能家居家电类创业公司传播影响力TOP5”等诸多荣誉。科沃斯公司主要品牌为“科沃斯”“ECOVACS”等,曾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随着“科沃斯”“ECOVACS”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断提升,傍“科沃斯”“ECOVACS”品牌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恶意主体企图在“科沃斯”“ECOVACS”品牌布局之初,通过在其他类别申请与“科沃斯”“ECOVACS”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卓美公司正是傍靠“科沃斯”“ECOVACS”品牌的恶意主体之一。

 

卓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其在成立的当年,在第9类申请了2件“科沃斯”“图片”商标,与科沃斯公司的中英文商标完全相同。科沃斯公司在日常的监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在前述两件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商标局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2017年6月20日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科沃斯’/‘ECOVACS’作为企业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眼镜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由,未支持科沃斯公司的异议理由。其后,卓美公司在2018-2020年期间,又陆续在第3、9、44类上递交了12件“图片”“图片”“图片”“ECOVACS”“图片”“科沃斯”等商标申请,与科沃斯公司实际中使用的LOGO设计及表现形式完全相同,明显具有摹仿、攀附科沃斯公司品牌的恶意。对此,科沃斯公司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积极主张权利,但均未能得到支持,科沃斯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提出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并再次补充提交了科沃斯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以及卓美公司傍名牌的恶意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科沃斯系列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卓美公司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在第9类申请注册了12件与科沃斯公司系列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为巧合。此外,卓美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枚与其他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进而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宣告了无效。卓美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卓美公司除了在国内抢注科沃斯公司核心品牌外,其还在海外实施了抢注行为。2018年,卓美公司在意大利第9类上递交了“图片”商标注册申请,科沃斯团队通过监测检索到这一情形后,依据意大利相关法律,及时地在公告期内提起了异议申请,以维护自己权利。


 与此同时,科沃斯公司还发现,卓美公司伙同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芬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康公司”)在天猫商城、淘宝网、1688等平台销售“ECOVACS”“科沃斯”牌“眼镜”等产品。实际销售过程中,已造成部分消费者对此产生混淆,误认为该系列眼镜等商品为科沃斯公司推出。科沃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后,于2019年7月将卓美公司、百世芬公司、百视康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沃斯公司名下第5612761号“科沃斯”在2014年1月20日前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系驰名商标,持续至今。卓美公司、百世芬公司、百视康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其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对科沃斯驰名商标的侵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前述三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科沃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卓美公司、百世芬公司、百视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科沃斯公司与卓美公司、百世芬公司、百视康公司达成和解,卓美公司需就国内外抢注科沃斯公司的商标主动注销,后卓美公司、百世芬公司、百视康公司撤回上诉。至此,科沃斯公司维权取得全面胜利。

 

案件亮点及启示

 

1.商标监测助力知名品牌发现潜在危险。

近年来,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层出不穷,且随着国家一系列打击恶意注册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恶意注册人采取跨类或其他更为隐蔽的摹仿、攀附行为,甚至将目光由国内转向海外,在海外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因而建立较为全面的国内、外商标监测,是知名品牌消除潜在危险的重要措施。

本案中,科沃斯公司围绕自身国内、国际市场,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构建了全面的品牌监控、争议、投诉、诉讼机制,通过品牌监控,及时发现了卓美公司等主体国内、外商标抢注及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地通过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程序进行打击,消除潜在危险,有效地维护了“科沃斯”“ECOVACS”等品牌的显著性。

 

2.“科沃斯”品牌首次成功认驰,有利于后续品牌维权。

在本次维权行动中,科沃斯公司从“科沃斯”品牌的使用时间、销售渠道、销售范围、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从而使得“科沃斯”得以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科沃斯”商标被首次认驰,意味着后续“科沃斯”品牌将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对后续的商标评审、民事、行政维权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其他仿冒“科沃斯”商标的侵权人亦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

 

3.多角度竭力举证,索赔金额得以全部支持。

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计算;三是参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以上费用均难以确认的,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进行裁量。而在实务中,由于侵权人完整的、真实的财务记录较难获得,被侵权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较难认定等因素,赔偿额一般较难确定。

本案中,科沃斯公司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取得卓美公司等三家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记录,亦面临赔偿金额举证困难的问题。对此,科沃斯公司深挖卓美公司等主体主观恶意,并从“科沃斯”商标知名度情况、侵权商品销售时间、销售数量、经营规模、行业利润率、侵权标识对获利影响等方面列举了大量证据,为一审法院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进而科沃斯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得以全额支持。

 

4.多种维权措施并举,坚持权利用尽,助力维权成功。

本次科沃斯公司维权不仅涉及到国内、还涉及到国外,不仅涉及行政维权、还涉及民事维权,且涉及跨类维权,案件整体维权难度较大。面对复杂情况,科沃斯知识产权团队采用行政、民事维权并进,国内、海外维权并举,制定了清晰的维权措施及谈判策略,最终促使与侵权人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维权行动取得全面成功。此外,在行政维权过程中,虽然科沃斯公司的主张在异议、无效宣告阶段均未获得支持,但科沃斯公司坚持权利用尽原则,终于在一审程序中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也为后续民事诉讼的维权成功奠定有利基础。

 

在国家鼓励自主创新,重拳打击恶意的大背景下,科沃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市场上出现的恶意傍名牌行为“零容忍”,其维权的坚决态度、全方位的品牌监控、争议诉讼程序的多措并举等均有借鉴意义。科沃斯公司通过本次维权,极大地净化了品牌市场环境,并成功在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为业务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

 

超凡是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以大规模的专业交付能力、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为不同领域的客户提供高标准、有保障的专业服务。超成律所是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为客户提供确权、诉讼、侵权分析、合同起草、转让许可谈判、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曾获“全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世界千佳律所”等荣誉称号。

 

未来,超凡和超成律所将继续深耕专业领域,秉持“专业、诚信、务实、高效”的工作理念,以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持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团队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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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海军

超成律所高级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验:自2013年以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业务,所承办的商标诉讼案件超过一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多数案件取得了胜诉结果,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承办的案件曾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选的2017、2020年度优秀案例。

▲主要服务客户:阿里巴巴、华为、碧桂园、五粮液、养元饮品、君乐宝、剑南春、泸州老窖、洋河股份、科沃斯等知名企业。

▲成功案例:1.代理五粮液集团办理“三龙六粮液”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2.代理碧桂园集团办理“碧桂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系列案;3.代理梦金园珠宝公司办理“万纯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4.代理洋河股份办理“蓝之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5.代理新华三公司办理“H3C”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6.代理养元饮品办理“六个石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7.代理华为公司办理“ModelArts”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8.代理华为公司办理“海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9.代理郎酒集团办理“青花郎”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10.代理青青稞酒办理“天顺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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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自元

超成律所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从事商标客户的咨询及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查询、商标监测、案件及咨询分析、商标案件代理、著作权、域名纠纷、行政及民事诉讼等。▲代理超过1000件各类商标法律案件,包括“国酒茅台”“年份原浆”等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代理youkustore.com(代表优酷)、wmmotors.cn(代表威马汽车) 等多件域名争议案件;代理“科沃斯”等商标诉讼案件。▲撰写《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及联系》(含上下两篇)、《从中国人民大学校徽被抢注看高校商标保护现状 》、《试析“商标复审为什么不是行政复议”及复审制度的合理性》等专业文章并发表。▲主要服务客户:阿里文娱集团、比亚迪、恩华药业、剑南春、科沃斯、OPPO等。

【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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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芳

超凡知识产权咨询师

▲拥有5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商标法律案件代理、顾问支持、客户的咨询及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查询、商标监测、案件分析、商标案件代理、地标、驰名商标认定、行政及民事诉讼等。▲主要服务客户:阿里巴巴、五粮液 、剑南春、丰谷酒业、通威股份、汉口二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