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成律所助力阿道夫公司认定“阿道夫”及“ADOLPH”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5-12-23 作者: 来源: 阅读量:50

近日,由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代理的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道夫公司”)与XX美容美发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二审改判认定“阿道夫”及“ADOLPH”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情简介

阿道夫相关品牌于2010年创设,是阿道夫公司旗下高端香氛洗护品牌,主营洗发液等个人清洁洗护产品,经过多年发展,在国货洗护品牌已占据一席之地。

2021年年底,阿道夫公司发现位于深圳市的一家美容美发店在经营美发、美容、保健等服务过程中,在店铺门头、店内墙壁、产品柜、围巾、价目表、价格表等处使用的标识,涉嫌侵犯阿道夫公司第8457568号、第1902562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为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2022年,阿道夫公司将XX美容美发店诉至深圳中院,以期通过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驰名商标就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进行双重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仅以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使得案件在驰名商标认定层面一时陷入僵局。二审审理阶段,超成律所代理律师围绕案件关键点,就本案进行深度挖掘与论证,最终赢来转机。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认定阿道夫公司第8457568号“阿道夫”以及第19025625号“ADOLPH”图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阿道夫公司案涉驰名商标和被诉侵权标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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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阿道夫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与被诉侵权标识被使用的美容美发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属于“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由此,通过一般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即可以实现对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无需进行跨类保护,同时本案亦不存在其他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

 

主要上诉思路

1. 一审法院就阿道夫公司一审主张的被诉侵权保健服务未予评判

一审审理过程中,阿道夫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服务包括美发、美容、保健等服务,而一审法院仅就被诉侵权美发、美容服务是否侵犯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评判,就阿道夫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保健服务未予论述与认定,一审法院未进行全面审查。

2.一审法院忽略了阿道夫公司未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使用的重要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美容美发服务与洗发液、化妆品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的逻辑在于:洗发液商品与美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化妆品商品与美容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进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判断规则便可以保护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但一审法院忽略了阿道夫公司并未在化妆品商品上使用案涉注册商标,若仅以化妆品商品与美容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而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那么因阿道夫公司无法在化妆品商品上提供近三年的使用证据,就被诉侵权美容服务,被告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显然无法使得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获得充分保护。

3. 就被诉侵权美容、保健服务,应当进行跨类保护

首先,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断基础和核心在于判断商品与服务的客观属性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本案从商品功能用途与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是否有较大关联,商品消费对象与服务对象是否有较大重合,商品销售渠道与服务场所、服务方式是否有紧密关联等几个方面分析,洗发液商品与美容、保健服务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

其次,即便洗发液商品与美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美发服务与美容、保健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也不能当然推定洗发液商品与美容、保健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不少案例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的分类,但该类案件很明显需要相对复杂的判断过程、极具个案性,区分表也即商品或服务类似的突破并不能简单使用以类似推导类似的主观认定方法,这样的认定方式无疑扩大了所有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是对区分表的挑战,更涉及整个商标授权确权体系的稳定性。

最后,本案中阿道夫公司提交了多个在先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论述其与本案存在的关联,以期二审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例如相关案例中所体现的洗发液商品与美容院、按摩、保健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权利人未在化妆品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法院便未认定其与美容院服务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某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使用床垫、枕头商品,侵权方在床垫、枕头商品上使用与某酒店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法院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给与某酒店案涉注册商标相应保护等等。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存在跨类使用问题。即便理发美发服务已认定为与洗发液商品类似,但美容、保健服务是否与之类似还须单独予以评述认定。从因果关系和关联关系逻辑分析来讲,甲与乙类似,乙与丙类似,不能直接得出甲与丙类似的结论,而要根据类似的原因来确定。从商品的功能与服务内容、商品的消费对象与服务对象、商品的销售渠道与服务场所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商品类别与被诉美容、保健服务不相同亦不类似,存在跨类保护之需。

其次,本案存在以普通注册商标为请求权基础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的问题。二审法院注意到,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商品类别除洗发液外,还有化妆品等。阿道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洗发液商品上,并无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记录。也就是说,基于实际使用情况,该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都建立在洗发液商品事实基础上,由于近似、混淆防淡化等在侵权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知名度关系到商标权禁用权行使范围,关系到商标权保护力度,对当事人能否获得救济至关重要,因此阿道夫公司选择请求在洗发液商品上认驰,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从商标法保护体系来讲,如果注册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可能面临该商品类别上的“撤三”挑战,也可能在侵权赔偿中面临免赔或少赔的抗辩,若仅以普通注册商标主张侵权,存在救济落空风险。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民营企业如何以法治利器遏制“傍名牌”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样本;对阿道夫公司而言,则更是影响深远。对此,阿道夫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张宏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广东高院的判决,正是对这一顶层设计的司法践行,使我司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量。感谢超成律所律师的专业付出,从侵权证据的收集、知名度证据的整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的归纳论证,代理律师均付出了大量心血,为本案二审改判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此次胜诉,是阿道夫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认定,彻底封堵了侵权人“打擦边球”的路径,为阿道夫品牌的立体化、全方位保护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其意义远超个案赔偿本身,它是司法对阿道夫品牌价值的权威认可,阿道夫由衷地对广东高院表示感谢!未来,阿道夫将坚持创新驱动,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产品与品牌竞争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民企力量。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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