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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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门禁控制器”外观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总部设立在深圳,是一家专注于社区领域的营销与服务商。该科技公司拥有成熟的社区营销服务团队及完备的物联网开发技术团队,通过为社区提供免费的智能软硬件设备,为业主提供便捷与安全的智慧社区服务。截止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130多个核心经济城市30000多个社区建立共约140000多个广告门的媒体渠道网络。其通过自主开发的程序化购买平台QADN和“亲邻团购”社区拼单平台,为广告主实现品效合一高效的社区营销闭环。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智能门禁控制器”外观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科技公司委托超成律所进行无效答辩。

    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公证保全的网站帖子、微信朋友圈广告和某小区现场的使用公开证据。请求人主张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超成律所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分析,认为各证据公开的内容和涉案外观专利的图片相似度较高,应该将答辩重点放到否定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性。

    针对请求人的各份证据,超成律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某网站的帖子的证据,重点研究了该网站的发帖机制、修改机制、请求人搜索到该帖子的过程。我方主张,该网站上的帖子不具备公开性,其公开内容在帖子发布后可能被篡改。针对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我方主张朋友圈公开的内容只能特定人查看,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针对某小区现场的使用公开证据,我方主张无法证明该现场门的实际完工即公开时间。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在口审过程中,我方充分的陈诉了主张的观点,针对对方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口审结束后,请求人主动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

    【案件亮点】

    做足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口审策略,提前思考对方可能的争辩点,并准备好应对方法,全方位阐述主张,力争使审查员明白并支持己方观点。

    本案代理律师: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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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包装瓶(矿泉水550ml)”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广西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广西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业务范围主要为生产桶装和瓶装矿泉水,其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了专利名称为“包装瓶(矿泉水550ml)”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欲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遂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从专利文献以及网络证据全方位进行专利检索,并成功检索到新浪微博公开的网络证据。在无效请求书中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了详尽的比对、分析。口审中,进一步强调了我方无效请求理由和主张。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9月1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无效检索是无效案件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我所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工作,包括检索专利文献以及网络证据,并通过专业撰写无效请求以及口审表现,成功将涉案专利无效,充分体现了超凡过硬的实力。本案的成功代理使得超凡律师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充分信任,为日后与其洽谈其他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代理律师:高荣英、崔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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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包装瓶(贵妇美颜膏)”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湖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湖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无效请求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化妆品行业的竞争对手,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包装瓶”外观专利权。

    2019年3月,该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向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一款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索赔2055500元。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现有设计证据的检索,发现了一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极为相似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并在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上找到了网络在先公开的与涉案专利设计相似的视频、图片等。

    在无效请求书中,我方针对证据情况进行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与证据图片的比对并对外观设计的整体及局部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认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相比无明显区别。

    提交了无效请求书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安排口头审理径行做出了无效决定。

    【案件结果】

    由于前期做了大量检索工作以及无效请求书的精确比对和表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09月09日径行做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已被现有设计公开,属于公有设计领域。如果被专利权人垄断而限制其他人使用该设计则对他人明显不公。该案由于现有设计证据充分、无效请求表述精确的情况下,复审委员会最终未经过口审而径行做出无效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李骞、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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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插排”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自然人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已授权的美国发明专利21项,加拿大发明专利4项,国内专利86项,其核心技术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先后被授予“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市场占有率很高的插排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经过多种方式的组合检索,我方发现涉案专利产品在早于申请日前曾经被第三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内公开,对此我方进行了完整的证据保全。下图为涉案专利和证据公开的视图(说明:第一行图片为本专利视图,第二行图片为证据公开的视图)。


    2019年8月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二者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我方于2019年4月26日向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二者无论从面板的形状、图案,插孔的形状、结构,面板底侧的结构组成和结构形状,结构位置关系,均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但仍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案件结果】

    我方前期对案件做了大量工作,经充分准备,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10月8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一项重要专利,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委托人在售的产品对该专利侵权的风险较大,涉案专利一旦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无论委托人还是国内其他相关企业,都可以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专利产品扫清障碍,解除风险,为企业自由实施专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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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米桶(帕尔玛)”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肇庆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肇庆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又名肇庆市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SERAFINOZANI尚尼中国区独家代理商,总部设在广州,同时在北京、上海、成都、香港等地分别设立分公司。意大利尚尼品牌已诞生一百年,其设计、生产的产品在工艺、质量、创新、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质量品质,在全球厨具市场享有盛誉。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330628251.0、专利名称为“米桶(帕尔玛)”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微博账号:意大利尚尼V,发布信息“《尚尼活动》即日起至4月15日,尚尼天猫官方旗舰店进行促销活动”,如下图所示。

     

     

     

    立体图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5月2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

    本案代理律师:龚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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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办公椅”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周某

    无效宣告请求人:许某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许某在淘宝网站上销售一款办公椅产品,被专利权人周某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名义进行了投诉,产品遭到下架,许某委托我所代为申诉,无奈淘宝平台并未公正处理,产品迟迟不得上架。

    我所向许某建议尽快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使得涉案专利权归于消灭,产品就可以继续上架销售,该建议得到认可。经过与许某充分沟通,确认相关办公椅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售卖,所以证据的检索方面以国内的在先公开证据为主。结合许某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我所撰写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2019年11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我方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并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检索工作,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1月16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涉及电商投诉的无效案件,无效案件的结果与客户在电商平台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为国客户扫清了专利障碍。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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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天线(小型化螺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科技型公司,专业从事高精度卫星定位、卫星移动通信及毫米波雷达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涵盖手持设备,航空器设备、测量设备、车载设备、弹载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等。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天线(小型化螺旋)”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虽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上很相似,但是涉案产品为圆柱状天线,其中下部的底座部分的直径略大于上面的部分,并且两部分之间有过渡面,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普通消费者会注意到相关产品的细节设计,例如过渡面和下部的装饰设计。由此,我们检索了现有设计,证明涉案专利与无效证据共同的设计特征是本领域的现有设计,并强调了涉案专利与无效证据至少具有产生显著视觉效果的细节设计。口审中,我方针对无效请求中的无效理由一一进行了抗辩。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针对“天线(小型化螺旋)”外观设计专利,发文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集众思创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该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对专利权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王峰,王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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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节水净水器”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慈溪市某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

    无效宣告请求人:慈溪市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慈溪市某洁具厂是一家专注于生产水暖洁具的厂家,其在花洒和净水器类别上申请有多件专利,经常利用其专利优势打压竞争对手,在全国发起了多件专利侵权诉讼,其中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慈溪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就是被诉人之一。

    慈溪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在被起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经过与该公司沟通,了解到涉案专利是一款节水净水器,该节水净水器外观新颖大方,剁成结构,还具有过滤功能,而慈溪市某水暖洁具厂并不具备产品研发能力,却能申请出这样新颖的产品,慈溪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对此产生了质疑。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向该电气有限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方案,得到了采纳。

    经过初步检索,得到了一些比较近似的专利,在最短的时间内撰写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到官方,并拿到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诉讼案件争取时间,有了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就可以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之后与该电气公司数次沟通之后,我方把主要的检索方向确定在韩国和日本的在先公开方面的资料,经过补充检索,查找了数篇韩国专利,补充提交了数份数据。

    2019年09月24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我方补充提交的几篇韩国专利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并做了大量检索工作,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11月28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涉及侵权诉讼的无效案件,无效案件的结果与诉讼案件的结果密切相关,本案在处理时能准确把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提起的时机,与诉讼案件相衔接,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诉讼利益。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产品,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 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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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训狗接收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黎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美国某有限公司,涉案专利为该公司从第三人受让所得。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与专利权人之间有侵权纠纷,故针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下图为本专利和用于比对的主要现有设计的视图:

    在经过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详细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设计特征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在整体轮廓形状,尤其是对视觉影响较大的俯视图和主视图存在较大的区别,且与证据3的结合的组合方式没有结合启示。在本案件开庭口审中,我方针对无效请求中的无效理由一一进行了抗辩,充分发表了庭审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对案件的充分准备,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方的答辩意见,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占领并垄断市场份额的重要工具,且本专利当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本专利被维持继续有效,对专利权人当时采取的经营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胡上海  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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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漏电流检测断路器”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漏电检测断路器、不触电安全插座、印章式插头等131项有关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专利技术,其核心技术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先后被授予“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漏电流检测断路器,共有漏电保护插头的一项外观设计,不请求保护色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首先将检索目标锁定在专利权人自己的专利,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9880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附图1-1、1-2、1-3、1-4、1-5公开的漏电流检测断路器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及按键、侧边浅凹槽等局部设计均很接近,但是该专利未公开下述四个设计特征:1)顶盖的一对弧状凸台;2)尾部的圆形凸缘;3)底座的两个垂直的插脚;4)底座的英文文字图案,如下表所示。

    在明确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之后,我方扩大检索范围,并有针对性地浏览大量现有设计,检索到如下表所示的三篇对比文件:证据2为授权公告号为CN3068989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1)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区别;证据3为授权公告号为CN3440855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3);证据4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0178Y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2)。

    由于我方基本浏览了漏电流检测断路器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在内的全部专利文献,本案我方分一次共提交了4个证据,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使用了四种证据的组合方式:①证据1和证据2中顶盖上的一对弧形凸台组合;②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3中相互垂直设置的两个片状插脚组合;③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4中后端连接电线的圆形凸缘组合;④证据1至证据4的上述设计特征组合或者相对于上述组合分别结合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每组证据的使用方式均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对每组证据的组合方式和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1月0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证据2和区别设计特征1)的差别程度是否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超凡的第③组无效意见,于2019年12月0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用专利权人自己的发明专利申请来无效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成功示范。另外,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检测装置,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张江陵、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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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