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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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元智汇饮品”商标注册申请案

    【客户】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养元植物奶
    (32类39925392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据有关专业机构预测“植物奶”市场规模大,具有较高商标价值,但其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有被缺陷驳回的可能;另,“植物奶”申请注册在规范商品“植物饮料”上有被误认驳回的可能,二者均系绝对理由驳回,一旦被驳回,商标注册可能性较低,因此在申请注册时通过添加申请人字号“养元”的方式规避缺陷风险,通过添加限定说明构成非规范商品的方式规避误认风险,从而提高商标的可注册性。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为将新事物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提供了规避缺陷及误认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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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养元智汇饮品”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养元
    (6类18345002号)

    (32类10833187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养远”商标在32类植物饮料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争议商标的权利人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同处河北省,其将“养元”申请注册在6类上,系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养远”商标积累的市场声誉的不正当利用,若允许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淡化“养远”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其知名度。通过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在商品关联性较弱,但主体有一定恶意的情况下成功运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进行了驰名商标保护。为商业主体主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五谷养元
    (30类15974267)

     养元
    (32类758372号、30类5200336号、
    14293383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30类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领域关联性强,若允许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争议商标系“养元”的系列品牌的联想。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群组上无在先权利,因此无效阶段通过主张跨群组保护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在商品在先未覆盖的情况下,成功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突破分类表进行了商标保护,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突破分类表保护提供了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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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云南中烟”商标异议答辩案

    【客户】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秘银”
    第33类
    第19733246号

    “MITHRIL”
    第9、14、16、24、25、28类
    第10216663号、第18668993号、第10170048号、

    第10216662号、第10216661号、第10216660号、第10216659号

    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他人对客户商标提出异议,主张客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异议答辩,充分说明商标之间不存在近似,最终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跨语种的互译关系是否构成近似以及关于“商品化权”的论述,反驳对方提出的突破分类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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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广东中烟”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喜牌香烟及图”
    第34类
    第23261485号
    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商标局以“该商标中含‘壹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绝对理由条款驳回了申请人在34类申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理由书中主张申请商标中“壹圆”是一种历史性元素的修饰内容,具有特殊的含义,并且依据中国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并不会将其误认为对商品价格的描述,也不会基于此种认识而发生购买行为。并列举在先类似情形,使得客户商标最终注册成功。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通过对商标组成元素的解释分析,从历史发展、成分分析等角度出发,打破了商标局的固有评判思维,带给商标的申请注册更加多元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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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安徽中烟”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TOOP”
    第34类
    第36823735号
    “TOP”
    第34类
    第7595550号、第5977458号、第30613812号
    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障碍,阻挡客户商标的注册。通过分析引证商标1-3的权利状态,请求商标局暂缓审理,同时主张不构成近似商标,列举在先类似情形,使得客户商标最终注册成功。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积极应对在先权利障碍,合理分析排除障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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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朵以”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

    “尚朵以”
    第25类
    第35308966号
    “朵以”
    第25类
    第6891442号、第10256561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他人对客户商标和字号进行刻意摹仿,企图傍名牌,利用客户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异议申请,使得客户商标权利不受侵害。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大量列举在先成功案例以及重点论述异议商标申请人人的主观恶意,特别是恶意使用、在实际使用申请商标时突出表现客户字号及引证商标相同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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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安正时尚”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泊玖姿”
    第25类
    第33125495号
    “玖姿;JUZUI及图形”“玖姿;JZ”“玖姿•安娜蔻”
    第25类
    第1766562号、第11760499号、第22446554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他人对客户商标和字号进行刻意摹仿,企图傍名牌,利用客户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无效宣告,使得客户商标权利不受侵害。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大量列举在先成功案例以及在在先商标权之外提出客户的字号权保护,重点异议商标申请人是恶意囤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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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雷迪波尔”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雷弟科尔”
    第18类
    第21889723号

    “雷迪波尔;Raidy Boer及图形”

    “雷迪波尔”“Raidy Boer及图形”
    第18类
    第3232838号、第9237719号、第8496266号、

    第3074118号、第8496222号

    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他人对客户商标和字号进行刻意摹仿,企图傍名牌,利用客户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无效宣告,使得客户商标权利不受侵害。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大量列举在先成功案例以及在在先商标权之外提出客户的字号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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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力帆骏马”商标驳回复审案

    【客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PROJEN”
    第41类
    第25009201号

    第41类
    第7272144号

    申请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被商标局以第三十条驳回,通过主张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中相关公众的高度注意力而获权。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确定了在相关公众所施以高度注意力的汽车领域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虽仅变化单个字母或增加/删减特定字母,但能够使得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下对其词语的整体构成、呼叫读音及含义指向等方面产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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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 “三只松鼠章三疯”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32826888
    35类
    章三疯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三只松鼠”被他人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等商品上,鉴于异议人“三只松鼠”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若被他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仅会降低“三只松鼠”与异议人之间的强关联性,还会降低该标识的品牌价值,显然会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将商业主体曾获驰名保护的商标与他人商标进行比对,结合标识的相识度及商品类别的关联性说明其他主体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保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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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