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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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老窖“喜时光”商标异议申请案

    【客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喜时光”
    第33类
    第32453268号

    “喜字坛”“喜来春”“拾光”

    “醉时光”“魅力时光”“凝聚时光”
    第33类
    第4017543号、第4702913号、第13725052号、

    第19215090号、第12485436号、第19116349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喜时光”注册于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清酒(日本米酒),食用酒精,烧酒,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340余件商标,且部分处于出售状态,被异议商标为其中一枚,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摹仿和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如予注册,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魅力时光”“凝聚时光”具有一定相似度。通过异议申请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防止相关公众混淆,影响异议人名下商标与异议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为响应国家对商标注册的态度和政策,商标局严厉打压恶意主体的囤积、售卖行为。商标是为了区分市场中各色产品而存在,不应成为恶意主体的盈利工具,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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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广州云从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客户】广州云从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丛云”
    第9类
    第25314624号
    “云从”“中科雲丛”
    第9类
    第16972359号、第16972918号
    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客户在先已申请注册“云从”“中科雲丛”商标,但是上述商标并未完全覆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未覆盖的商品是客户有实际在销售商品,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被申请人是具有恶意的。如果争议商标持续有效,客户后续极有可能被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对争议商标无效,避免了之后的恶意诉讼或者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异议在于:商标局对客户在“人脸识别设备”上使用“云从”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予以认可,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对客户而言,在今后申请注册和打击一些恶意主体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的新产品出现,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客户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人脸识别设备”并未被归纳到其中,通过商标本身的影响力,认定被申请人的恶意,对客户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对于一些恶意主体进行有效的打击。并且,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对于行业某些新产品,新名称,要注意是否被恶意注册,在区分表没有包含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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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天山红药业”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30776139号“天山红”商标 第5862936号“天山虹;T”商标
    第6191914号“天山红番”
    被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在先权利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宁德市蕉城区茶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天山红”核定的“茶”商品差别较大,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相联系,更不会认为申请商标所指商品来自地理标志“天山红”商品的产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案件结果:本案A40:G43的典型性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以“‘天山红’是宁德市蕉城区茶业协会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他人不得在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5类的申请注册,经过我司积极争取,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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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糖姑娘”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17992262号“糖女王”商标

    被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在先权利


    案件情况: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性在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社会急速发展的当下,许多固有词汇都形成了第二层或者含义。申请商标之文字形成了区别与其固有含义的其他含义,两者结合,显著性和商标标识作用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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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中烟工业”商标撤销答辩案

    第3354342号“MINT”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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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案件情况:保护了客户第3354342号“MINT”商标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对于在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往往因为某些特殊的理由而无法正常使用商标,面对争议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不是只能“坐以待毙”,《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可以帮助商标权利人获得“免死金牌”。具体到本案中:如前所述,答辩人所从事的是烟草行业,而烟草行业是国际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的特殊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烟草标准》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规定:“4.1.4 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以及‘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运【2011】49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商标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规定:“卷烟的包装外观不得加入介绍产品品质、功能等用语;不得采用过度包装;原则上不得采取人物肖像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的权利及设计相冲突。”【证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运[2011]4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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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哦哦超市”商标撤销复审案

    第4982344号“WOWO”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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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对于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非常重要,争议商标与泰国国旗也有一定差异,为客户保住重要的商标,保证了正常的商业活动。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作为已注册商标与他国国旗近似,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案件类型,“WOWO及图”商标撤销案实属首例。但商标与他国国旗是否近似,仍应以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本案商评委充分考虑了哦哦超市的“WOWO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识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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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众乐乐餐饮”商标转让案

    第41772516号“烤匠KAO MASTER”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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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案件情况:转让商标“烤匠KAO MASTER”被他人注册在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鉴于“烤匠”是成都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列商标的核心识别,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布局的在先障碍。

    案件结果:本案转让商标构成了受让人商标品牌战略布局的在先权利障碍,通过无效宣告等程序先行清理一些权利障碍,在通过和他人进行协商转让一些专用商标权。超凡具有解决类似情形的具体、系列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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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超有爱科技”商标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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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词斩”及图系列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在“360搜索中”对“英语百词斩”实际为自身关联推广关键词,侵犯超有爱公司的“百词斩”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其自身服务与超有爱公司提供的英语服务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超有爱公司的利益。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八万元及合理费用五万二千五百元,并使得北京大生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登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上诉人大生公司在360搜索引擎中使用“英语百词斩”作为关键词搜索,并可以链接至其经营的51Talk网站,法院对网络搜索中的广告推广服务链接认定为商标侵权,合理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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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江苏洋河酒厂”商标行政诉讼案

    第4682217号“洋河蓝色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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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核准在第33类酒商品上,被上海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经商标撤三、撤三复审,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在北知院一审诉讼中认定争议商标未进行有效使用,判决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洋河股份公司有可能会失去“洋和蓝色经典”商标的商标权。通过行政上诉,成功的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成功认定了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保护了洋河股份公司的商标权,阻止了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是“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产品,可以将其认定为“洋河蓝色经典”在指定期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该案在何为作为商标使用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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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绵竹剑南春酒厂”商标行政诉讼案

    商标号:第3500837号“涧楠春”商标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涧楠春”为自然人朱琳注册在第30类“茶,米,面粉,糖果”等商品上申请了“涧楠春”商标,鉴于“剑南春”在第33类白酒上的起名程度,且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虽然未注册在剑南春公司核心类别33类,但是争议商标“涧楠春”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侵犯剑南春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不当联想,淡化“剑南春”驰名程度。通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并在行政诉讼阶段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保护了剑南春公司的合法权益,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内容包含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中,并将其适用于商标行政案件,为以后的案件设定了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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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