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87002号“五粮液”商标 |
第10057054号“禄粮液”商标、 第160922号“禄粮液”商标 |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露粮液”为自然人邓柏福注册在第33类“酒(利口酒),烧酒,苹果酒,白兰地,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威士忌酒,开胃酒”商品上,鉴于“*粮液”与五粮液公司联系紧密,且知名度极高,若被他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显然会侵犯五粮液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淡化“五粮液”驰名程度。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手段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保护了五粮液公司的合法权益,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全面、综合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最终认定“露粮液”与“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