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漏电检测断路器、不触电安全插座、印章式插头等131项有关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专利技术,其核心技术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先后被授予“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漏电流检测断路器,共有漏电保护插头的一项外观设计,不请求保护色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首先将检索目标锁定在专利权人自己的专利,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9880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附图1-1、1-2、1-3、1-4、1-5公开的漏电流检测断路器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及按键、侧边浅凹槽等局部设计均很接近,但是该专利未公开下述四个设计特征:1)顶盖的一对弧状凸台;2)尾部的圆形凸缘;3)底座的两个垂直的插脚;4)底座的英文文字图案,如下表所示。
在明确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之后,我方扩大检索范围,并有针对性地浏览大量现有设计,检索到如下表所示的三篇对比文件:证据2为授权公告号为CN3068989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1)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区别;证据3为授权公告号为CN3440855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3);证据4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0178Y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2)。
由于我方基本浏览了漏电流检测断路器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在内的全部专利文献,本案我方分一次共提交了4个证据,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使用了四种证据的组合方式:①证据1和证据2中顶盖上的一对弧形凸台组合;②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3中相互垂直设置的两个片状插脚组合;③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4中后端连接电线的圆形凸缘组合;④证据1至证据4的上述设计特征组合或者相对于上述组合分别结合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每组证据的使用方式均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对每组证据的组合方式和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1月0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证据2和区别设计特征1)的差别程度是否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超凡的第③组无效意见,于2019年12月0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用专利权人自己的发明专利申请来无效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成功示范。另外,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检测装置,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张江陵、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