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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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训狗接收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黎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美国某有限公司,涉案专利为该公司从第三人受让所得。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与专利权人之间有侵权纠纷,故针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下图为本专利和用于比对的主要现有设计的视图:

    在经过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详细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设计特征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在整体轮廓形状,尤其是对视觉影响较大的俯视图和主视图存在较大的区别,且与证据3的结合的组合方式没有结合启示。在本案件开庭口审中,我方针对无效请求中的无效理由一一进行了抗辩,充分发表了庭审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对案件的充分准备,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方的答辩意见,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占领并垄断市场份额的重要工具,且本专利当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本专利被维持继续有效,对专利权人当时采取的经营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胡上海  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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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漏电流检测断路器”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漏电检测断路器、不触电安全插座、印章式插头等131项有关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专利技术,其核心技术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先后被授予“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漏电流检测断路器,共有漏电保护插头的一项外观设计,不请求保护色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首先将检索目标锁定在专利权人自己的专利,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9880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附图1-1、1-2、1-3、1-4、1-5公开的漏电流检测断路器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及按键、侧边浅凹槽等局部设计均很接近,但是该专利未公开下述四个设计特征:1)顶盖的一对弧状凸台;2)尾部的圆形凸缘;3)底座的两个垂直的插脚;4)底座的英文文字图案,如下表所示。

    在明确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之后,我方扩大检索范围,并有针对性地浏览大量现有设计,检索到如下表所示的三篇对比文件:证据2为授权公告号为CN3068989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1)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区别;证据3为授权公告号为CN3440855D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3);证据4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0178Y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了上述区别设计特征2)。

    由于我方基本浏览了漏电流检测断路器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在内的全部专利文献,本案我方分一次共提交了4个证据,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使用了四种证据的组合方式:①证据1和证据2中顶盖上的一对弧形凸台组合;②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3中相互垂直设置的两个片状插脚组合;③证据1、证据2中顶盖上的弧形凸台和证据4中后端连接电线的圆形凸缘组合;④证据1至证据4的上述设计特征组合或者相对于上述组合分别结合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每组证据的使用方式均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对每组证据的组合方式和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1月0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设计特征、证据2和区别设计特征1)的差别程度是否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超凡的第③组无效意见,于2019年12月0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用专利权人自己的发明专利申请来无效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成功示范。另外,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检测装置,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张江陵、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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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椅子扶手”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吴某

    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市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办公家具,尤其是各种办公椅子的公司。他们生产的一款办公转椅被专利权人起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进行侵权抗辩,他们委托了一家律所针对涉案专利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未能成功无效。遂委托我方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专利权人吴某拥有的公司位于浙江安吉,那里是办公家具产业聚居区,聚集了几十家专门生产办公家具的公司。并且专利权人在办公椅领域拥有多项专利,可见其公司研发能力充足,知识产权布局充分,无效其专利存在一定难度。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分析首次无效失败的原因,并根据复审委的评价标准,进行补充的专利检索,通览了相关领域的上万篇外观设计专利,最终发现一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椅子扶手较为相近的主体结构。但是该专利对于其下方的支撑部件与其上方的装饰性垫片并未公开。

    在此基础上,我方通过查找相关案例,确定了对于区别设计特征的评述策略——对于支撑部的设计特征,除了通过检索现有技术证据证明其设计不具备新颖独特性以外,还引入法律解释说明其主要作用是功能性的,不应引入比对;对于装饰性垫片特征,通过检索现有技术证据证明其属于现有设计。

    最终我方一共提交了30份证据,其中大量的证据用于说明区别设计特征的非新颖独特性质,具体为:证据5至17用于说明装饰性垫片是本领域惯常设计,证据18至30用于说明支撑部件是本领域惯常设计。

    口审时,我方携带投影仪到场,通过大量的现有技术图片展示,给予合议组以视觉冲击,并且相应阐述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以及垫片和支撑部均为本领域惯常设计的观点。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全盘接受了我方关于设计空间、惯常设计、功能特征等等方面的阐述意见,宣告专利权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设计虽然看似简单,但是无效难度较大,而我方在专利策略的选择上,利用多种手段相互结合,并且通过大量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展示给予合议组视觉冲击,从而在心证过程中能够倾向于支持我方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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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电热毛巾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热毛巾架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电热毛巾架”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发现无效请求人提交了27份证据,证据形式分别为请求人自己在先销售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网上销售证据以及专利文献。在办案中,首先,我方针对不同的证据形式准备不同的质证意见,关于请求人在先销售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从原件中双方是否盖章以及盖章是否为红章、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质证;关于网上销售证据,因请求人未进行公证,也未提供证据检索步骤,针对网络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关于专利文献,其中有一份证据公开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人,因此不能作为对比设计使用。其次,经过质证,针对认可证据三性的3份证据,我方撰写了详细的比对意见,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均有明显的区别。针对以上意见,我方在口审中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和说明。

    【案件结果】

    由于我所针对案件准备充分,专业的口审表现,合议组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发文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专利无效答辩本身难度较大,成功率较低,而专业、充分的质证意见在无效答辩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我所在本次无效答辩中,针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27份证据,分门别类准备质证意见,一一进行攻破,充分体现了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以及扎实的专业素养,最终为客户争取到维持专利权的结果,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取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以及信任。

    本案代理律师:高荣英、崔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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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囚用棉鞋(二)”及“囚用单鞋(十三)”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山东某鞋业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山东某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囚服、囚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相关产品在监狱系统内广受好评,尤其是本专利所涉及的两款产品,其相关式样和设计,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推荐为囚用产品标准。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所律师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都无法得到证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两个案件口审中,我方针对无效请求中的无效理由一一进行了抗辩。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囚用棉鞋(二)”及“囚用单鞋(十三)”外观设计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两专利是山东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维持有效对保障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专利权人为规制市场秩序,对于请求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也主动提起无效请求,并且相关案件也同样委托

    本案代理律师:崔丽丽、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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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DDS信号发生器”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杭州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杭州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无效请求人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郑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超成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案的二审上诉及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

    侵权诉讼二审阶段,代理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找到涉案专利产品被在先公开的证据,并立即进行公证。我方的诉讼策略是尽最大努力争取改判,如不能说服二审法官直接改判,则尽量说服法官发回重审,并为专利无效宣告留出足够的时间。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迅速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使用的证据包括涉案专利产品被公开销售的相关论坛、淘宝网上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宣传销售的链接以及在专利申请人已经完成的评价记录、百度云盘内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手册等。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无效证据的公开时间、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全部的的图形界面、未公开的界面是否可忽略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案件结果】

    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近几年行业内比较热门的GUI专利,GUI专利的无效案例比较少,侵权诉讼的案例更是难得一见,本案为GUI专利无效案件缺少部分图形界面如何认定提供了依据。

    本案代理律师:孔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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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电热烟熏烘烤炉”外观设计专利第二次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市某炉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烘烤炉等产品的生产以及进出口的公司。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电热烟熏烘烤炉”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和2019年1月28日先后提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佛山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均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针对第一次提出的无效请求,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分析了无效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发现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有明显瑕疵,并在口审阶段提出质证意见。其中一份证据为域外Youtube网络证据,但请求人未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不应予以采纳;另一份证据为亚马逊网络证据,虽提交了公证书,但公证书中证据截图与提交无效请求时提交的证据截图不一致,也不应予以采纳。口审中,合议组表示认可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无效请求人撤回该无效请求。

    针对第二次提出的无效请求,客户基于对我所前期代理的充分认可和信任,继续委托我所代理。我所代理之后,发现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交证据和第一次一样,只是本次提交的证据弥补了第一次证据形式上的缺陷,两份证据分别提供了Youtube证据公证认证文件以及亚马逊证据公证书,如此第二次无效答辩的难度会更大。但在经过我所深入分析后,发现还是有可以攻破的反驳点。于是我方在口审前针对Youtube网站机制、相关无效决定以及行政诉讼判决等材料做了充分检索和分析,在口审中针对两份证据材料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并当庭提交了几份相关的无效决定、行政诉讼判决书作为参考证据。

    【案件结果】

    由于我所针对案件准备充分,专业的口审表现,合议组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针对第二次答辩,发文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佛山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核心专利被维持有效,将成为专利权人后续维权的基础。众所周知,专利无效答辩本身难度较大,成功率较低,对于二次答辩来说,难度就更大了。我所两次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无效答辩,经过不断钻研案件材料以及扎实的专业素养,最终均为客户争取到维持专利权的结果,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取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以及信任。

    本案代理律师:高荣英、崔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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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印章式插头”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漏电检测断路器、不触电安全插座、印章式插头等131项有关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专利技术,其核心技术专利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先后被授予“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印章式插头,共有3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2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发现了包括授权公告号为CN302650341S在内的多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即连接部3、插头本体1、握持部2三者呈现中间小两头大的“喉部”形状,但是该专利未公开线缆4设于插头本体1的侧边的技术特征,如下图所示。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1

    找到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关键发明点的对比文件之后,我方明确了补充检索方向,即查找线缆设于插头本体的侧边,且为保证与已经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之间具有结合启示,该插头最好是明显可以分为插头本体、连接部、握持部三个部分,经过补充检索,终于查到了一个授权公告号为CN203277827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了插头包括三个部分,且线缆设于插头本体的侧边,如下图所示。

    对比文件2

    基于前期我方检索到较好的现有技术,本案我方共提交了1次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认为:以证据1、证据2分别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证据2或证据1、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2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2是否公开线缆设于插头本体的侧边、证据的结合启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前期充分扎实的检索工作,获得了较好的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20年1月17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用外观专利作为证据来无效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功示范。另外,涉案专利具有易于拔出且不占空间的好处,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印章式插头,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张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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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无螺丝组合结构”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申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继电产品、电源插座开关、灯具的领军企业,产业规模数十亿元人民币。其不仅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产品更是远销海外。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欧洲的该产业,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无螺丝组合结构、实际上是一种电源插座的插接结构,共有5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4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05006679A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组合结构,其包括:一种无螺丝组合结构,具有面盖、底盖和线卡,所述面盖上设有头部母卡勾、中部母卡勾和尾部母卡勾,所述底盖上设有与所述面盖对应的头部公卡勾、中部公卡勾和尾部公卡勾,所述面盖头部设有供所述线卡贯穿的通孔,所述面盖和所述底盖通过对应的各卡勾卡合。

    我方通过特征比对后发现,该证据已经全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该证据的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与该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证据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我方对无效请求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2019年7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公开的客观事实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无效请求意见,于2019年8月23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部分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调光调速装置,本次无效请求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韩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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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随州市某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实际涉及双方为某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与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的产品“金银花露”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某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利用两件专利对午时药业在当地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行政投诉;涉案专利为其中一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还对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为了应对上述案件,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上述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共有3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2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由于该涉案专利已经对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该对本案的成功率尤为重视。我方在研读完涉案专利后,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技术上的沟通,确保了检索方向的正确。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10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9年08月06日,合议组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合议组重点针对三防伪运动拉拔盖的结构以及制造步骤、防伪机理进行了调查。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9月2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涉及内容较多,包括三重防伪结构。通过有效检索,获取了较为相似的证据,同时为了提高无效宣告的成功率,提供了多份证据,使得我方观点更容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张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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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