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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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面厚度控制器”专利维权及无效宣告答辩系列案

    【当事人】

    原告:尹某

    被告:李某

    【案情简介】

    原告为江苏常州个人,经营一家塑胶厂,主要生产几款原创设计的楼面厚度器产品,其为建筑用塑胶建材,用于楼板厚度控制,使楼层厚度符合国家规定。虽然每件产品单价低,但是由于用量大,销量和利润都很可观。

    原告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涉嫌未经授权涉嫌实施了侵犯原告两款专利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涉嫌侵权产品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和通过微信等方式大肆销售,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

    原告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委托我所代其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建议原告采用先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再电商平台投诉,最后利用所获得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的组合式维权方式。

    在本案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中,发现被告多是小作坊式经营,对调查人员非常警惕,导致实地调查取证失败。后本案办案律师采取网上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了诸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证据,并多次通过阿里旺旺、微信等与诸被告联系,获取了销售、生产规模的证据。

    固定证据后进行大规模电商投诉,切断销售商的线上销售通道,并利用所固定的侵权证据将李加等诉至法院。

    李某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的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李加辩称,其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销售量少,获利少;被告曾积极与原告寻求和解,没有主观恶意。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我方主张,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被告产品整体形状有显著的视觉效果,是比对主要考量设计特征,在整体形状相同情况下,顶部外圈等细节等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我方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此外,我方主张被告淘宝店铺显示销量巨大,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电话号码,产品为被告自行生产加工,而且与被告聊天记录显示其有多台加工设备。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利益。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李加案中,法院接受了我方的请求,分别于2019年4月和5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且认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同时,有部分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所律师分析无效请求人证据后,成功进行了答辩。目前本案涉及的系列案仍有若干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亮点】

    本案涉案专利都属于小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权人维权意识非常强,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维权和宣传,值得称赞。此外,由于律师有力应对,维权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

    对国内其他中小企业对于被告为小作坊式的生产厂家,生产场所隐蔽、产品无厂家标识,常规的线下调查取证难以获得侵权证据,而且线下取证成本高,不利于大规模维权。对于此类案件,线上取证相对而言更经济有效。被控侵权人自认制造行为通常能够作为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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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淄博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淄博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生产和研发于一体的塑胶手套生产制造公司,针对现有的塑胶手套生产线中的手套因本体较软而无法码叠整齐并且精确计数的问题,该公司在现有的吸盘式手套夹取摆放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研发了一种夹爪式手套夹取摆放装置,不仅使得柔软轻薄的手套能够码叠整齐,加快后续包装的速度,还能精确地对已经码叠的手套进行计数,便于工业生产统计。由于该设备具有先进性和易用性,很快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此时作为该公司竞争对手的同业公司——山东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看到该设备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则进行了仿制,并且向多家使用商售卖仿制设备,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并且山东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避免之后的侵权风险,主动对淄博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该项产品相关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共有10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9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一共提交了9份证据,试图证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接受专利权人无效答辩委托后,我方一方面立刻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仔细分析,并通过各种检索方式检索其他相关的针对涉案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和分析报告,仔细分析各方的专利评价意见;另一方面立刻对接了专利权人公司的技术人员,了解技术方案的前因后果、技术沿革,以及我方公司与对手公司的技术实施差异等等。经与专利权人的多次沟通,我方对专利技术具备了较深入的理解,并且基本确定了无效答辩的策略和重点。

    在此基础上,我方将专利权人方技术专家所强调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与我方自行分析的专利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各区别点两者进行归纳总结,撰写了详略程度不同的两份答辩意见——撰写较为详细的答辩意见供我方与专利权人沟通确定答辩策略,并留置于口审当庭呈送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供合议组参考;撰写较为粗略的答辩意见事前递交给官方,以免请求人提前获知我方答辩重点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对技术分析较为细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答辩意见,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根据该专利制造的相应设备在行业内属于领先技术,市场销量良好,利润丰富。我方对于专利权的维护,使得其可以坦然地进行后续的专利维权,对对手公司售卖的侵权产品进行专利权侵权诉讼。目前专利权人也已委托我所进行维权诉讼。

    本案代理律师:刘静、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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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天线连接装置及智能穿戴设备”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胡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智能设备和周边电子产品的软硬件的研发的公司,其在国内申请了多项关于智能手表的专利。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天线连接装置及智能穿戴设备,共有8项权利要求,包括一组装置权利要求和一组引用前述装置权利要求的设备权利要求。其中装置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和6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指示我方只需针对其中一部分权利要求1-3进行无效。接受委托后,我方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检索,找到了一篇十分接近的对比文件。根据我方之前的无效经验,经过初步分析,我方认为该对比文件无效掉权利要求1-3的可能性很大。后我方又仔细研究了剩下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份对比文件的区别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于是,我方在无效请求书中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进行了无效理由的陈述并提交到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28日,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在专利权方并未到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针对本案技术方案和证据比对对我方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和质疑,我方在庭前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对答如流地回应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问题。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口审当庭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对客户的产品销售产生了严重威胁,我方无效掉涉案专利后为其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此外,我方在无效过程中检索到的贴切的证据和对技术方案对比的准确评述,最终口审当庭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证明了我方工作的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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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港商独资企业、通过ISO9001认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开发区,毗邻肇庆、四会市,北江、西江、胥江汇聚于此、321国道经过市中心,地理环境优越、交通方便。公司占地面积150亩(约10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厂房和独立生活区。曾获得“纳税大户、广东百家明星侨资企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一等奖、先进集体、三八红旗团(总)部、十佳关注外来工企业、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ZL201420644908.1、名称为“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为1977年10月4日,距离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已有37年之久。从整体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相比,二者差异巨大;采用完全不同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特别从结构、工作方式多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答辩意见,针对“无锁自封的抽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文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核心专利及核心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将成为专利权人以后维权的基础。对专利权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龚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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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燃气煎蛋器”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两家竞争关系激烈的食品机械制造巨头。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数目远远大于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然而其拳头产品“燃气煎蛋器”的核心专利却掌握在汕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手中。为了消除其核心产品的侵权风险,广州市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首先检索了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现该专利曾经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该报告检索到了两篇Y类对比文件,并且认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然而,我方分析后认为评价报告有以下问题: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有问题,涉案专利属于燃气厨具,而评价报告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电厨具,技术领域有显著差别;2、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电厨具的技术特征与另一篇专利的燃气厨具的技术特征组合来评价创造性,由于加热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两者技术方案具有根本差别,可能在不存在结合的启示或者结合存在难度,所以无效请求时如果继续使用这两篇文献可能存在问题;3、检索不充分,尤其是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检索的不充分;4、评述部分对技术特征的认定有疑问,说理不充分。

    为此,我们首先进行了检索,根据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多寡等因素重新确定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针对附加技术特征进行了检索,证明这些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最终选择了11篇专利文献无效请求的证据。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燃气煎蛋器,共有10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9项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成功几率,我们分别以3篇专利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评述。此外,我们找到了所有附属技术特征的公开证据。

    2019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2是否公开了传热件、证据的结合启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5月3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对客户的核心产品的销售产生了严重威胁,我方无效掉涉案专利后为其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此外,我方在无效过程中不满足于评价报告的检索结果和论证,重新检索和进行评述,最终的无效决定证明了我方工作的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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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检测校验塑料排水板打设深度的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检测校验塑料排水板打设深度的装置,共有6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5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涉案专利撰写较为简单。我方在研读完涉案专利后,多次与请求人进行技术细节的沟通,确保了检索方向的正确。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4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20年1月2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较为简单,证据与涉案专利相关,但是都有一定的区别。为了提高无效宣告的成功率,采用了多种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1+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还采用了组合发明的评述方式。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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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浙江某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浙江某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智能存取款设备、ATM柜员设备的领军企业,产业规模较大。其专利对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实施和银行网点的正常营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障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 ,共有4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3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05741568B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交通指挥系统、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非常接近,其具体公开了:一种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包括电子车牌、RFID阅读器、控制器和交通灯,所述电子车牌安装在汽车上,电子车牌内包含有RFID芯片,RFID阅读器与控制器连接,RFID芯片内存储有本车的识别代码;RFID阅读器有若干个,安装在车道旁;控制器与交通灯连接。

    我方通过特征比对后发现,该证据已经全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该证据的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与该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证据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我方对无效请求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2019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公开的客观事实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无效请求意见,于2019年8月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还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本次无效请求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

    本案代理律师:韩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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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某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山东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公路铁轨液压牵引车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其自行设计的“公铁两用液压牵引车”,在动力、行走、液压、气路四大系统实现了重大突破,很好的解决了小型铁路货场的调车效率和编组难题。该项技术已获得国家十余项专利授权,该产品填补了国内低速度、大吨位货运牵引车的空白,相关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等多个国家。

    请求人作为专利权人的同行竞争对手,抄袭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并生产出成品对外销售,专利权人通过调查取证后对其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之后山东某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的“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在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讨论后,我方指出,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有3个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各区别技术特征均能带来好的技术效果,所有技术特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均没有明确公开该3个技术特征,并且比对文件的车桥和导向轮下伸装置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的对比文件之间无法进行结合。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提供了有利的答辩意见,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我所的答辩意见,维持专利权人的“导向轮下伸装置及其公铁两用牵引车”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之一,核心专利及核心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为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成为专利权人维权的基础。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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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栏板自动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山东某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梁山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梁山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客户(专利权人)是山东省焊割制造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其自主研发了多款焊割设备,并申请专利180多项。2019年初,客户发现当地多家企业恶意制造、销售其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20637959.7、实用新型名称为“栏板自动焊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遂对这些企业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方企业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并引用10篇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作为证据文件指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客户与超凡律师针对此事进行了沟通,我方律师初步分析了证据材料后认为涉案专利与引用证据之间有一定区别,因此认为该无效请求具有一定的答辩空间。客户遂委托我方律所张芮律师处理此项事宜。

    接到委托后,我方律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栏板自动焊接装置,具有8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8是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该案件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我方律师在初步研究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后迅速找出答辩关键点与客户公司的研发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研发人员在阅读了无效请求中的证据后认为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较为接近,答辩难度极大。但经过我方律师与研发人员的深入沟通以及查找本领域的背景技术资料,详细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全面透彻地理解技术方案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后,我方律师认为无效证据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存在撰写瑕疵,答辩难度非常大。

    但经过我方律师深入研究涉案专利说明书后,找到了能够支持权利要求清楚和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理由。并针对关键技术区别技术点我方律师针对每个区别技术点进行了逐一展开和大量说理和论述最终形成了详细有力的更正意见并反馈给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审阅后认为技术点描述清楚,说理充分并迅速定稿。我方律师在客户确稿后立刻将更正意见陈述书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参加了口审,口审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详细阐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

    该无效请求的审理工作经过大约7个月的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全部支持我方律师的意见并作出了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维持有效。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19年9月4日发文作出了更正后的实用新型无效请求,并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较为复杂,我方律师通过大量查找本领域相关技术资料的同时与技术人员积极大量沟通,最终找到与现有技术的关键技术区别点,并且在撰写意见陈述书时说理详尽充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方观点作出维持有效的无效决定。

    【代理律师】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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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 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台州市某机电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伍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台州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永磁无刷直流轮毂电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共有12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11项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专利在第一次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1-3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10-12的技术方案被成功无效,权利要求4-9及引用权利要求4-9的权利要求10-12继续维持有效。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由于该涉案专利经过一次无效,因此无效难度较大。我方在研读完在先的无效决定后,确定了新的检索方向。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5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分别与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或者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且对比文件5仅公开加强筋的布置及形状和支撑板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1月2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主要涉及轮毂电机的细节,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检索,从而获取有利证据。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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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