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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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凹弧式主动发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无效请求人被诉专利侵权,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失败后,委托我所进行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

    我所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第一次无效中证据的漏洞,发现证据中存在较大问题。我所律师在充分考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领域、使用者之后,重新细致检索,检索到一篇关键证据,通过这篇关键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被撤回,相应专利诉讼撤诉。

    【案件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避免了无效宣告请求人高额的赔偿,无效请求人对案件结果满意。

    【案件亮点】

    此案中,办案律师细致检索,发现一篇被漏检的关键证据,直接导致无效请求双方的和解,相应专利诉讼撤诉。

    本案代理律师:董佳、刘林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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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安阳市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民事侵权诉讼,先后经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安阳市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起诉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专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先后提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并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安阳市某有限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撤销被诉决定。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对该涉案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共有5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4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进行检索策略的制定。由于该涉案专利经过两次无效以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涉及资料较多。我方在研读完相关资料后,综合各方观点,确定了新的检索方向。经过检索,查找了专利以及非专利文献,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我方共提交了10份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由证据1-10中任一篇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9年04月09日,合议组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围绕权利要求2中“拨料爪的具体结构形式”展开激烈的辩论。

    【案件结果】

    由于检索充分,证据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5月9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经过两次无效以及行政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增加了无效宣告的难度,使得本次无效宣告对于相关证据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在综合多方观点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并且提供了多份证据,使得我方观点更容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本案代理律师:张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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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伸缩软管”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丹某

    无效宣告请求人:无锡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丹某是意大利国民,其于2016年2月12日通过PCT途径提出一项名为“伸缩软管”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7月15日进入到中国国家阶段,于2019年4月9日获得授权。3天后,即2019年4月12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无锡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可知,无效宣告请求人无锡市某塑胶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05日,公司主要经营塑胶、橡胶制品的制造、加工,专业生产花园管、胶塞、医疗产品、宠物玩具等,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消费品、体育和休闲等领域,产品远销海外。其中的产品花园管与涉案专利的伸缩软管用途相同。

    专利权人收到国知局复审无效部转达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出于对超成律所的信任,及时与我所相关人员取得了联系。在听取了专业律师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详细分析后,委托我所进行无效答辩。

    案件承办律师对无效理由及随附的对比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专利权人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数次在线沟通,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且有针对性的答辩策略。我方指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认定不清或错误、两篇对比文件不存在结合启示等问题。另外,着重强调了对比文件应用领域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现有技术,进而获得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再者,针对权利要求并列技术方案之一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没有轻易采取放弃该技术方案的做法,而是多方查找工具书,表明其仅为译文不够精确性质的瑕疵,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据理力争,最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案件结果】

    由于前期准备充分,答辩意见逻辑清晰,最终复审无效部接受了我所答辩意见,做出了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案件亮点】

    答辩意见从发明构思、改进动机、结合启示等多角度出发,全面回应了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另外,对存在不清楚嫌疑的技术方案没有采取简单放弃的做法,而是全面收集工具书等证据进行说明,确保专利权人利益不受损。

    本案代理律师:胡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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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印花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是我国知名数码印花装置的生产商。2019年专利权人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第一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失败。后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重新检索证据并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希望将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共有6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5项从属权利要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发现了公开号为CN101589190A和CN1564748A的两篇中国专利公开了涉案专利较多的技术特征,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较多,而且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诸多关于计算机处理的技术特征,未能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公开全部技术特征。

    但是我们仔细分析说明书,发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存在诸多撰写缺陷,尤其是说明书中未详细描述实现计算机处理的详细过程。

    我方决定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和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相结合的方式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具体地,我们主张权利要求书中关于计算机处理的具体过程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同时除了上述CN101589190A和CN1564748A,还针对每个从属权利要求详细检索,找到多篇日本专利文献,分别公开了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从而主张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我方分两次共提交了7份证据,实质性的理由主要是:1)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7的证据组合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并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11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委托两名专利代理人和一名技术人员出席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证据的结合启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此外,我方当庭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我方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主张多个技术特征具有特殊的效果,而我方无效检索时,认为这些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未作细致的探讨。因此,我方请求合议庭给予三个工作日内时间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书面答辩。

    为了充分否定专利权人观点,提高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概率,我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针对专利权人的主张,在网上以及国家图书馆查找到多份公知常识证据,并撰写了详细的意见陈述书,在期限内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超凡的无效意见,于2020年1月10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同时也涉及到无效请求人销售量很大的一款数码印花产品和对该产品的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不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诉讼撤销,避免了高额的侵权赔偿。同时,无效请求人和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数码印花产品,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董佳、张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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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直滑型调光调速器”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申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是国内继电产品、电源插座开关、灯具的领军企业,产业规模数十亿元人民币。其不仅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产品更是远销海外。该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欧洲的该产业,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直滑型调光调速器,共有9项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8项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发现了一篇公开号为CN1697297A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调光调速器,其包括:调光单元、风扇调速单元,其中所述调光单元包括:调光电路、开关机构(由LAMP键实现)、电源线(隐含公开,调光电路中肯定包含电源线);所述的风扇调速单元其包括:调速电路、电源线,所述的调光电路、电源线设置在电路板上,所述的电源线以及调速电路设置在电路板上,调光单元实现无级调光,调速单元实现有级调速。

    我方通过特征比对后发现,区别技术特征也比较多:调光调速器为直滑型,还包括散热结构,其中所述调光单元包括:直滑型电位器、推杆一,所述的风扇调速单元其包括:拨动开关以及推杆二;所述的推杆一设置在所述直滑型电位器的推柄上,所述的直滑型电位器与开关机构设置在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一改变直滑型电位器的阻值实现无级调光;所述的推杆二设置在所述拨动开关的推柄上,所述的拨动开关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通过推动推杆二改变拨动开关对应的阻值实现有级调速;所述的散热结构为一散热铝板,所述的电路板上的电路发热元件设置在所述的散热铝板上;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一单向动触片和一个单向静触头,其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所述的单向动触片上的触点与所述的单向静触头上的触点相对应;所述推杆一具有侧推杆,所述的侧推杆在所述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头之间滑动,作为灯的关闭开关。

    经过与请求人数次沟通之后,我方在进一步理解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确定了补充检索方向,经过补充检索,查找了美国、欧洲等国的专利,补充提交了数份数据。

    本案我方分两次共提交了6份证据,认为:证据2(CN88203100U)公开的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在实现无级调光的同时能够实现开关机构的闭合和断开,所以证据2给出了结合启示,而且将证据2结合到证据1时调光调速器自然成为了直滑型,另外通过推动推杆二改变拨动开关对应的阻值实现风扇有级调速是本领域中调整风扇转速的惯用技术手段,电路板上的电路发热元件设置在散热铝板上是本领域常见的散热手段。并且,我方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说明。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公开的客观事实、证据的结合启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接受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无效请求意见,于2020年1月7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调光调速装置,本次无效请求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韩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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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成形的板膜元件和过滤系统”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胡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是加拿大一家专业从事污水处理的大型企业,其由膜生物反应器(MBR)行业的先驱团队创立。该公司发明、设计并优化了第一代用于膜生物反应器的增强中空纤维膜,并在MBR污水处理方面拥有大量专利技术。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成形的板膜元件和过滤系统”,共有27项权利要求,包括21项装置权利要求以及6项相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所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充分、细致的检索工作,共先后找到12份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专利文献,其中包括5篇美国、欧洲等国的专利文献,由于专利文献的专业度较高,我方还承担了相应的英翻中的工作。

    检索工作结束后,我方团队对每份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研究和讨论,与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从中筛选出几篇认为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然后确定出与其他证据文件的多种组合方式评价其创造性,确保能够全面的无效理由,提高无效请求的成功率。

    在确定了无效方案后,我方撰写了无效请求书,除了使用上述证据文件组合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做出了详细的评述之外,我方还针对权利要求存在确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提出了意见。经过团队小组多人多次的核稿工作后,我方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请求书和证据,并在递交后的一个月内补充了证据和理由。

    提交无效请求后的答辩期限内,我方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对我方提交的其中一份外文证据的译文提出质疑。我方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分析后,认为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修改方式的要求,因此该修改文本不应被接受,并及时提交了意见陈述。

    在无效宣告请求提交前,我方团队与客户的技术和法律负责人面谈,全面讨论每个细节。口头审理前,我方律师团队与客户的负责人共同进行了庭前模拟,对专利权人可能会当庭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地列举并形成全面的预案。

    2019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我方陈述了不接受权利要求书修改的理由和我方译文证据的理由及依据,合议组当庭支持了我方意见。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创造性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激烈交锋,充分发表了意见。我方在庭后提交了代理词,针对口审中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充分的论述。

    【案件结果】

    由于我方代理律师证据检索到位,法条熟悉,准备充分,并且作了全面的预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接受了我方的无效意见,于2019年3月1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之一,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生产相应的产品,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出庭律师:胡上海、张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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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聚氨酯抛光垫”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事人】

    专利权人:某电子材料CMP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某电子材料CMP控股有限公司是美国某化学旗下的企业,是半导体加工中的关键材料——聚氨酯抛光垫的垄断企业,涉案专利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处于有效保护之状态。另一方面,国内相关企业已经完成了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受限于该专利,产品推广受到极大影响。

    接受委托后,超凡咨询部材料组的同事组织了专门的检索小组,与律所同事共同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检索,最终确定了1篇核心现有技术文件与5份公知常识文献的证据组合。在无效理由方面,也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斟酌,确定了以创造性实体理由为核心,以不支持理由为关键补充的无效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我方围绕聚氨酯材料的理化性质、公知常识证据的组合方式、创造性启示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超凡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涉案专利是专利权人的核心专利,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在行业内影响较大,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进入公有领域,国内相关企业即可以不受该专利的制约,为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扫清了专利障碍,解除专利技术的垄断,也为请求人的产品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本案代理律师:唐宁、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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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 “孕妇托腹带” 外观专利诉讼案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被告:荆门市x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xxx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母婴产品开发、生产、线下以及电商销售的公司。早在2001年开始,xxx公司自行研发、设计了孕妇托腹带产品。在2015年至今,xxx公司陆续就孕妇托腹带产品申请了相关专利。xxx公司是孕妇托腹带同类产品最早的开发公司。

    xxx公司拥有专利名称为“挎肩式孕妇托腹带”的外观专利权。其发现市场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经过调查,发现xxx公司未经授权涉嫌实施了侵权的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xxx公司认为xxx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决定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我方主张:

    本专利的整体形状属于原告首创,即原告专利的创新点在于整体设计,故其保护范围较大。另外,外观产品的比对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评价外观专利与被诉产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对产品整体视觉的各自显著性影响,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

    通过对比,本专利与被诉产品整体形状相似;不同点为:被诉产品将长条形护腰改为扇形护腰。如前所述,在整体形状为本专利创新点的前提下,整体形状对产品的整体外观更具有显著影响,而两者的局部差别对产品外观影响相对较弱,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庭审过程中,我方通过现场演示、真人佩戴等方式,向法院展示了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相同之处,帮助法院通过比对,了解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且认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案件亮点】

    我方通过前期细致准备,充分了解了涉案专利的情况。进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理论阐述、现场展示比对的方式,有效体现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重要依据。因而,法院对被告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了认定,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代理律师】高玉光、许书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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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 “内衣” 外观专利诉讼案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普宁市x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李某是“内衣”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其专利产品在上市后得到了行业内市场的认可和喜爱,于是同行纷纷模仿制造并销售,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人一方面认为其他公司仿制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专利权益,且其低价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出于公司经营策略的考虑,遂决定委托我所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被告的侵产品为分别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以及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保全。案件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我方主张:

    首先,外观产品的比对应考虑整体观察,在整体设计特征相同情况下,仅局部细节有差异,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即使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也不足以对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提供了一篇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但现有设计证据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二者差别较大,且主要设计特征均未被公开,我方对现有设计抗辩不予认可。

    最后,我方基于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商标的所有人为被告所有,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被告虽提供了合法来源证据,但由于不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我方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经我方前期对案件的充分准备,广州知产法院接受了我方主张的被告构成侵权的观点,经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件亮点】

    该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也是关键。对此,我们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采取的此次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警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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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 “电动气泵” 外观专利维权诉讼案

    【当事人】

    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xxx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研发电动气泵的公司,其生产的电动气泵主要用于出口且市场占有率比较高。

    xxx公司拥有名称为“电动气泵”的外观专利权。其发现很多客户突然终止与其合作转从另一家生产电动气泵的xxx公司进货。超成律所的调查组前往xxx公司模拟采购人员现场购买侵权产品。xxx公司决定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起外观专利维权诉讼。

    超成律所代理律师与调查组共同制定调查取证方案,模拟采购商并带领公证员一同进行公证购买,并对xxx公司内部的环境进行拍照。

    庭审中,xxx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到我方专利权保护范围。

    xxx公司当庭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微博的打印件,证明在2011年10月28日,微博上已经公开了xxx公司生产的ht-667电动气泵的相关图片,并于近期通过xxx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购买了相关的实物产品,通过公证的方式接收购买的货物。

    xxx公司主张使用微博上公开的图片以及购买的实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通过实物比对两者能够构成近似。

    我方当庭的观点为:

    1.被告自行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xxx公司的产品,再通过公证进行收货。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有可能与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工作人员进行串通调换货品。因此我方不认可网站上购买的产品实物的真实性。

    2.被告近期购买的实物无法与2011年10月28日微博上公开的照片进行同一认定。因此我方不同意使用近期购买的实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3.被告近期购买的xxx公司的产品,为2011年公开产品的升级版。其外观无法与2011年的产品做同一认定。

    4.微博上公开的2011年的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后,无法认定为相同或相似。

    5.退一步讲,即使将在xxx公司购买的实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较,也存在诸多区别。

    【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xxx公司侵权成立,判决赔偿xxx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亮点】

    诉讼中被告公司以涉案专利产品在线公开为由进行了现有设计抗辩。本案中代理律师竭尽全力打掉对方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为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案代理律师】孔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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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