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邵某
被告:夏某
【案情简介】
原告邵某系名称为“一种角件及住宅集装箱”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6年底,其发现有人以潍坊xxx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侵权的集装箱产品,并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行业群等途径广泛宣传,对客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过沟通客户决定委托我们进行维权。
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邵某2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夏云亮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华良继续委托我所作为被上诉人参加二审;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合议庭接受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否定了上诉人的一切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亮点】
该案件是针对大型侵权产品的维权案例,经过多次开庭才得以完成,期间律师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体现了超凡律师的专业水准,对后期大型设备或大型装置的维权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刘林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