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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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洋河酒厂”商标行政诉讼案

    第4682217号“洋河蓝色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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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核准在第33类酒商品上,被上海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经商标撤三、撤三复审,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在北知院一审诉讼中认定争议商标未进行有效使用,判决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洋河股份公司有可能会失去“洋和蓝色经典”商标的商标权。通过行政上诉,成功的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成功认定了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保护了洋河股份公司的商标权,阻止了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是“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产品,可以将其认定为“洋河蓝色经典”在指定期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该案在何为作为商标使用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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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绵竹剑南春酒厂”商标行政诉讼案

    商标号:第3500837号“涧楠春”商标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涧楠春”为自然人朱琳注册在第30类“茶,米,面粉,糖果”等商品上申请了“涧楠春”商标,鉴于“剑南春”在第33类白酒上的起名程度,且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虽然未注册在剑南春公司核心类别33类,但是争议商标“涧楠春”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侵犯剑南春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不当联想,淡化“剑南春”驰名程度。通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并在行政诉讼阶段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保护了剑南春公司的合法权益,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内容包含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中,并将其适用于商标行政案件,为以后的案件设定了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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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宜宾五粮液”商标行政诉讼案

    第11287002号“五粮液”商标

    第10057054号“禄粮液”商标、

    第160922号“禄粮液”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露粮液”为自然人邓柏福注册在第33类“酒(利口酒),烧酒,苹果酒,白兰地,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威士忌酒,开胃酒”商品上,鉴于“*粮液”与五粮液公司联系紧密,且知名度极高,若被他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显然会侵犯五粮液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不当联想,淡化“五粮液”驰名程度。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手段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保护了五粮液公司的合法权益,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全面、综合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最终认定“露粮液”与“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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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山西水塔醋业”商标行政诉讼案

    第5176358号”应县木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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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争议商标“应县木塔”为水塔醋业公司注册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液,糕点,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商品上,鉴于“应县木塔” 已投入实际市场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被他人撤销,显然会侵犯水塔醋业公司对“应县木塔”商标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并可能损失较大的经济利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成功解决了上述问题,保护了水塔醋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阻止了争议商标被撤销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不具有宗教含义且在公众中并不会产生指向宗教信仰的效果,也认定了争议商标已经形成区别于“应县”地名的其他含义。本案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宗教方面不良影响及是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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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剑南春”商标异议案

    第27802920号“臻藏陈酿”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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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臻藏陈酿”中“臻”指“达到美好的”,“藏”指收藏,“臻藏”表示“精心收藏、珍藏”,“陈酿”指“陈年老酒”,被异议商标整体含义易被理解为“精心收藏的陈年老酒”。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酒类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商品的质量、口味、年份等特点,不具有识别与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具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具有上述特点。此外,被异议商标作为描述性的词汇,若被异议人以商标权的形式独占,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异议人及其他酒企无疑是一种不公平。通过异议让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阻止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商业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针对部分企业尤其是酒企,习惯性地将表达品质的词汇放入商标这一做法,通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严格管控,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改善酒类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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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锋泾(中国)建材”商标异议申请案

    第14110406号”锋泾鑫及图形“商标

    10411847号“锋泾及图形”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人武汉京佑天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为消费者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申请业务在内,这一点从被异议人代理申请的一千多枚商标即可印证。在这种情况下,被异议人在与其代理服务毫无关联的第1类商品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且被异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被异议人主要目的绝非使用,而是为了高价转让以待牟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人作为代理机构,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惜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显然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通过提起异议程序,以规制商标市场主体,维护商标申请秩序。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代理服务无关的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违反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并非就此高枕无忧,权利主体可采取对应程序的法律措施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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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五粮液”商标异议申请案

    第15850298号“原产递;YUANCHANDI”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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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原产递”与日常商业用语“原产地”同音,字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原产地的描述性标志。且“递”常指快递,现已成为通用的商业供货和销售方式,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如将被异议商标“原产递;YUANCHANDI”使用在指定的33类“酒”商品上,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异议申请程序,避免了被异议商标作为行公共资源而被独占的风险性。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是兜底性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具体的应用,以解决纷繁复杂的案例,对于加强商标注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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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仲惟鼎”商标异议申请案

    涉案商标:

    第19445066号“谷阿莫”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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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艺名,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异议人在先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艺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贬损异议人的知名度,对异议人的姓名权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异议人之间建立对等联系,最终误导公众形成欺骗性。本案依据《商标法》第32条对该商标提起异议,成功化解了上述法律风险,及时维护了姓名权益、阻止了给异议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艺名“谷阿莫”由异议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娱乐相关领域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当相关公众容易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与“谷阿莫”(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该艺名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即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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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音络科技”商标无效宣告案

    涉案商标:

    第8341029号“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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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根据商标档案中载明的争议商标的四幅视图,虽然能够大体确定争议商标的基本轮廓,但在喇叭、卡槽、键盘、拾音孔等多个关键部位上不能毫无异议地确定争议商标三维标志的具体形状及其比例关系。在此情况下,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给予保护的实际上就是对争议商标所体现的产品外观设计思路的保护,而非是对具体的、确定的商业标志的保护,无疑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显然是不适当的。其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通过无效宣告程序,避免了争议商标作为行业的通用商品形状被独占,并剥夺其他经营者生产同类商品的权利的风险性,维护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案件结果:本案典型意义是: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对争议商标做了说明并提交了修改后的商标图样作为参考,但上述说明和参考图样已实质性的修改了商标档案中记载的争议商标标志,相当于引入了新的商标标志,为了保证商标权权利范围的确定性和公示性,争议商标因其自身在标志方面存在的瑕疵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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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金红叶纸业”商标无效宣告案

    涉案商标:

    第8436241号“倩凤”商标

    第6342172号“清风”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情况:清风”品牌在消费者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商标由“倩凤”构成,与申请人“清风”商标字形相近,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被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清风”商标及产品获得众多荣誉,“清风”商标曾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清风”商标在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两者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使争议商标无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益及相关商业利益。

    案件结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争议商标虽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均不相同,但从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的高度近似这一点可看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为正当,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对于类似本案傍名牌、搭便车等打擦边球的做法,商标局从商标审查层面维护良好的市场风气、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备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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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